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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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8.19
•【字号】公政发〔2015〕14号
•【施行日期】2015.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突出重点、勇于创新、富有特色、力求实效”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为建设富裕、文明、幸福、美丽新公安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强化依法行政为核心,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强化行政首长责任。
县人民政府县长对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
各级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责任明确,权责统一。
要不断强化领导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努力提高
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切实实行规划统领。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及规划,制定《公安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2015-2019年)》,明确未来几年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并逐一分解,逐年加以落实。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的任务分解,制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年度规划并加以落实。
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由执法机关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职责,广泛宣传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
重点开展“法律六进”工作。
不断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观念,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
根据《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2〕21号)的要求,制定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每年邀请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及部分代表、县政协领导及部分委员、相关部门和单位法制科(股)长对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县绩效考核系统予以应用。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入推进政府事权改革。
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保留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要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
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逐步建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执行通用“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等十类行政权力,认真执行省通用权力目录,厘清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应对外公示。
(三)扎紧“责任清单”的笼子。
按照行政机关“法定授权必须为”的原则,根据行政权力清单,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明确责权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责任清单,坚决克服懒政、怠政,严惩失职、渎职,切实解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四)积极探索“负面清单”制度。
按照百姓“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在湖北公安经济开发区孱陵工业园和青吉工业园内开展工业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落后产能、过剩产能、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等禁止性或限制性投资领域列入负面清单,明确界定市场主体准入规则;其余依法向全部市场主体开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五)严格编制执行“收费清单”。
依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全面清理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经营有偿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项目,编制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凡未列入清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六)全面清理中介机构。
严格落实中介机构“五分开”,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和“谁登记、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推进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与所属的市场中介组织彻底脱钩,切实做到机构、人员、职能、财务、办公场所“五分开”,督促市场中介组织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办事,将电子政务
与政府管理创新相结合,创新审批服务方式,积极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批、查询、监督和评议,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进一步固化并联审批制度,按照“一窗受理、提前介入、抄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要求,形成部门联合会商、会审、会签的常态化协同机制。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政府决策行为
(一)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县政府成立法律顾问室,在县政府法制办挂牌。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政府法律顾问有权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受县领导邀请,可列席政府任何决策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切实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民商事行为、重大行政处罚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
(二)建立依法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认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程序。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杜绝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促进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程序,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力度。
建立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制度和“第三方”参与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将评估工作与完善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结合起来,切实防范制度建设中的廉政风险。
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效果评估制度,每年选择一批已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
政府及职能部门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随时掌握执行情况,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一)大力推行综合执法。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逐步推行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程序正当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执法依据、项目、程序、结果向社会公开。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禁止“钓鱼执法”。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
票据和财务管理,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按照省、市政府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要求,妥善化解各类行政争议纠纷,探索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化解新机制、新方法。
不断强化调解优先意识,科学、规范、高效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属地和萌芽状态。
(五)认真落实“两法衔接”工作。
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关
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建立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严禁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六)深化依法行政工作研究。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开展前瞻性研究,加强对推进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调研,并创造性
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
五、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打造阳光政府
(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行政行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共服务、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行政处罚等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认真落实“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二)及时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健全依法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制度。
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对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加强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及时回应民声民意。
六、加大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
(一)强化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县政府要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的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和提案。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不断强化监察、审计专项监督,重点检查政府投资、政府釆购、工程建设、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等方面的不规范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坚持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县政府每年要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县政府各部门要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县政府报告本部门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县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段工作安排。
(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加强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
设,充实行政复议人员,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县政府门户网站网上行政复议系统和县政务服务中心接待窗口建设。
县政府法制办要对外公布行政复议受案电话、电子邮箱,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
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改革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简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审理复议案件,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应依法履职,认真准备答辩,认真执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公政发〔2011〕17号),积极出庭应诉,促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常态化。
依法应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应于5日前书面向县长请假,获准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后,由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和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要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对公民作出10日以上行政拘留及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点保护企业财产采取行政强制等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7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县政府法制办审查认为违法或不当的,依法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予以纠正。
对不按时提交备案审查,以及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依法问责。
县政府法制办应将当年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案件以及经有权机关监督确认违法的案件报县政府启动责任追究。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县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县监察局、政务办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执法检查、跟踪整改、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大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劳动保障、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检查结果直接运用于年度目标考核。
七、加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建设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采用专职、兼职或有偿聘用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法制机构不健全、人员短缺等问题,保证法制队伍相对稳定,确保依法行政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宣传培训和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
县政府要逐步改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条件,配备行政复议审理和听证场所及相应的办公、办案装备。
要大力推进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提升法制工作的透明度。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