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转让宅基地,村委会可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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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转让宅基地,村委会可收回吗
作者:暂无
来源:《农家科技》 2018年第1期
编辑同志:
村民谢某为孩子结婚盖房,申请到了一块宅基地,就此打了地基,可后来就没有继续兴建。
现在,谢某儿子大学毕业在城里买了房安了家。
村里房子现己盖满,再没有空闲的地方,申请
宅基地己不可能,谢某邻居王某的孩子结婚要盖房,因此发愁。
他看谢某没有再建房的意思,
于是和谢某商量,给谢某10万元地基材料工本费,谢某把那块宅基地让给他。
就此,双方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村会计在协议上给盖了村委会的公章。
此事被村主任知道了,村主
任以非法买卖宅基地为由,上报乡政府要将这块在基地收回。
请问,村委会可以因此而收回谢
某的宅基地吗?
读者:政平政平读者:
不可以。
打地基需要钢筋水泥,需用人力物力。
此事不能认定为买卖宅基地,只能认定为
宅基地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在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可见其法律并不禁止农
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流转,只是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物权法》在第一百五十五条中也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
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已明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
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
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村委会的要求不符合上述情形,其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163453黑龙江省大庆市林句法院王景龙
电话: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