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黄金波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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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黄金波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4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06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闵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黄金波;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黄金波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金波
【当事人-公司】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韩凌志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王立军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韩凌志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王立军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志帅韩凌志王立军
【代理律所】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黄金波;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8:13:18
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黄金波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终1063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龙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凌志,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军,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玉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金波、原审被告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闵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超
书记员薛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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