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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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8.17
•【字号】沪工商网〔2012〕297号
•【施行日期】2012.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沪工商网〔2012〕297号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检查总队: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23号)精神,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秩序,净化网络购物环境,市局决定在本市集中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以网络交易平台、网上商城等交易类网站为重点检查对象,以化妆品、服饰鞋帽、食品和通讯产品为重点检查商品,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为重点保护对象,查处一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和违法销售食品的案件,关闭一批违法违规经营网站(网店),督促网络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震慑违法网络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市良
好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市工商系统专项行动的实施,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协调查处、督办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大案件。

市局分管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领导任市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市局网络和新型市场监督管理处、公平处、商标处、消保处、食品处和检查总队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络和新型市场监督管理处,承担日常工作。

各分局也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专项行动。

三、工作内容
(一)以推进网上亮照为抓手,认真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应用试点工作。

在上半年网上亮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结合《网上巡查暂行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抓好《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规则(试行)》的落实,指导和督促网络经营企业依法实施网上亮照,依法查处拒不履行网上亮照义务的行为,提高网上亮照标识的实际加贴率,推进年度网上亮照目标的实现。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要求,认真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应用试点工作,加强网络经营企业涉网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确保网络经济户口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以交易类网站为重点对象,督促网络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以网络交易平台、网上商城等交易类网站为重点,对经营规模大、交易频率高、社会影响大的网络经营企业进行集中走访,向其宣传和告知网络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采取网上巡查和实地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交易类网站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交易类网站的注册协议、交易规则、商品(服务)信息以及促销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台经营者是否对进入平台交易的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核、商品(服务)
信息监控;网站经营者是否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网络经营者,通过约谈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以驰名、著名商标和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为重点保护对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以网络经济户口为基础,对销售化妆品、服饰鞋帽、食品和通讯产品的网络经营企业开展一次普查。

通过对商标监管执法、消费者申(投)诉举报情况的分析,选择一批被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权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涉外高知名度商标商品,通过网上巡查和实地排摸,确定销售此类商品的网站(网店)和相关经营者,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追根溯源,依法取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

同时,加强与商标权利人的联系,发挥其识假辨假的优势,形成打假维权的合力。

(四)以月饼、乳制品、婴幼儿食品和酒类为重点商品,加强网络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

结合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的分析,以月饼、乳制品、婴幼儿食品和酒类为重点商品,以食品标签以及食品保质期管理为重点监管内容,加强对食品销售网站(网店)的巡查,重点检查该类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法定义务和食品质量安全等情况,督促其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网上销售假冒伪劣、超过保质期、无合法进口来源凭证食品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时间安排
根据市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

各分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完成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8中旬至11月底)。

各分局通过网上巡查、走访企业、实地检查、受理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等方式广泛收集违法线索,组织力量,认真排查,查处一批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

(三)总结阶段(2012年9月上旬、12月上旬)。

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分阶段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9月10日前,各分局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上报阶段性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如有典型案件,请同时上报,并附处罚决定书);12月10日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上报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每个分局至少上报1件典型案件,并附处罚决定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合力。

各分局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动员部署,根据辖区特点,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要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分解目标、细化任务、责任到人。

相关业务条线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专项行动。

要加强与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网络经营企业,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关闭违法网站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要加强与外省市工商部门在案件移送与协查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二)加强执法办案,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秩序。

各分局要结合“双打”专项行动的推进,发挥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平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的作用,健全违法线索发现机制,增强对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

加强分析、排查,确定一批违法案件线索,查处一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和违法销售食品案件,打掉一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窝点。

通过对链接网页、物流和资金流的深入调查,追根溯源,查办一批大、要案,依法取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

(三)加强行政指导,建立网络商品交易诚信机制。

各分局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及时发布网络消费警示,适时公布网络侵权典型案例,提高公众防范网络消费风险的能力。

要通过日常监管、执法办案和申(投)诉举报积累的监管记录,探索对网络经营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要加强行政指导,督促网络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报送情况。

各分局要加强对工商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任务、人员、时间和效果“四落实”。

要切实做好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及时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以及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遇重要情况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市局网络和新型市场监督管理处报告。

(联系人:周曙光、王斌,联系电话:64220000×1319、1321。


附件:1.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2.网络销售食品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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