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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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园林处的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园林处是负责园林绿化的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绿化建设、绿化养护和绿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园林处管理制度适用于园林处全体职工,在园林绿化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园林处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全面提高园林绿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园林处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班子、办公室、技术科、行政科、工程科、养护科等部门。

第六条园林处领导班子由园林处主要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园林绿化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园林处设立办公室,主要负责园林处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领导班子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技术科主要负责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行政科主要负责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和办公室文秘工作。

第十条工程科主要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工程的招投标、施工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养护科主要负责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园林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组织开展园林植物种植、护理和养护工作,建设和维护公园、绿地、花坛、草坪等
绿化设施;
(三)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做好城市道路、广场、河道等公共绿地的日常保洁工作;
(四)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园林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确保城市绿化设施的健康和良好的环境。

第十三条园林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由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园林处的工作要求,科学安排部门工作,切实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园林处规定的工作制度包括:
(一)考勤制度:职工按照园林处规定的考勤制度上下班,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

(二)通讯制度:园林处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通讯设备,以便能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三)奖惩制度:对园林处职工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罚。

(四)年休假制度:园林处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年休假制度,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五条园林处规定的工作制度必须经过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严格执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园林处对职工的工作绩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包括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园林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由领导班子成员对全员绩效进行评估,对优秀的职工给予奖励,对绩效较差的职工进行培训和提醒。

(二)季度考核:园林处每季度对职工进行一次绩效考核,由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的职工进行绩效评定,对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职工进行指导和提醒。

第十七条园林处对于工作考核评价的结果应当及时向职工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档案中。

第六章职工权益
第十八条园林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工资福利:园林处将按照国家规定,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并落实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

(二)劳动保护:园林处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劳动防护,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安全。

(三)职业发展:园林处应当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培训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激励职工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园林处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职工,园林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园林处将给予严肃处理并公开批评。

(三)对于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园林处将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园林处管理制度经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园林局备案后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园林处管理制度对于本单位所有职工都具有约束力,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并配合执行。

第二十二条园林处对其他相关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报园林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并不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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