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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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03.05
•【字号】粤经贸轻工[2002]105号
•【施行日期】200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
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经贸轻工[2002]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委(经委、商业局),顺德市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71号),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五日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草、麻黄草野生资源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止乱采滥挖甘草和麻黄草,合理利用甘草和麻黄草资源,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
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实行专营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省经贸委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主管全省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受省经贸委委托,负责本辖区甘草、麻黄草专营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甘草、麻黄草的市场供应遵循“先国内后国外、先人工后野生、先药用后其他”的原则,优先安排人工种植甘草、麻黄草等中药材供应国内医药市场、适量安排出口;限制饮料、食品、烟草等非医药产品使用国家重点管理的野生药材资源。
第二章专营企业
第七条专营企业负责甘草、麻黄草跨省区调运业务和本辖区甘草、麻黄草供应计划的执行。
第八条专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收购、储藏、运输和销售条件,并配备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
专营企业必须为医药商业企业,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比较完善的销售网络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三章专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九条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国家经贸委印制)由省经贸委发放。
第十条甘草和麻黄草专营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后,由省经贸委核发收购许可证。
第十一条省经贸委每年10月份对甘草、麻黄草专营企业的资格和供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并将专营企业考核和换证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四章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十二条甘草、麻黄草的需求计划由企业向专营企业提出,专营企业于每年11月将所供应区域次年年需求计划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三条供应计划应分类上报:
(1)省内饮片和中成药生产加工需求计划;
(2)省内非药用需求计划;
(3)供应出口计划。
第十四条每年4月,省经贸委根据国家经贸委下达给广东的供应计划,分别下达给专营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省经贸委要加强对甘草、麻黄草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章甘草、麻黄草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专营企业根据省经贸委下达的国家供应计划指标,按指定的区域、指定的数量进行购进调运,购进的甘草、麻黄草只准许按计划供应市场,不得转手倒卖计划指标。
第十七条省经贸委对专营企业指定供应区域。
专营企业负责对指定供应区域内甘草、麻黄草的专营、调运及供应计划的编制,做好对医药工商企业、医疗机
构、饮料、食品以及烟草、外贸出口企业等需用甘草、麻黄草及其制品的供应工作。
第十八条为了规范甘草、麻黄草饮片经营行为,保证及时准确做好市场供应工作,专营企业可以在负责供应的区域委托当地医药商业企业进行饮片分销(以下简称分销企业),分销企业向专营企业负责并签定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专营企业购进甘草、麻黄草饮片,并在指定的区域销售。
第一十九条专营企业依法开办的中药饮片厂负责甘草、麻黄草饮片的加工生产。
甘草、麻黄草饮片的包装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并印上专营企业许可证号,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甘草、麻黄草原药材及饮片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供应市场。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和使用所需要的甘草、麻黄草原药材、饮片及其制品不得直接从产区购进,必须提出计划,经综合平衡后,由专营企业负责供应。
医药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必须从本辖区内专营企业或分销企业购进甘草、麻黄草饮片;药品生产企业和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从本辖区内专营企业购进甘草、麻黄草及其制品,购进的甘草、麻黄草及其制品只准许本企业使用,不得转手倒卖;省内出口企业的出口货源计划的申请和供应由辖区内的专营企业进行,出口产品不得转手在国内市场销售。
各单位富裕的甘草、麻黄草原药材不准向外发运和出售,要纳入统一计划管理,予以调剂。
第二十二条甘草、麻黄草的供应调运由省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建立准运制度,准运证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并根据供应计划和销售合同向专营企业发放,没有准运证的不得调运。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省经贸委取消其经营甘草、麻黄草的资格,联合有关部门依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没收货物,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肉苁蓉、雪莲、冬虫夏草等野生中药材的收购、加工、销售和出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