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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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19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31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95号 2011年10月31日)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行为,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应首先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秦岭办)及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准入、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项目准入、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审查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所需资料:
1.项目单位正式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所需资料:
1.项目单位正式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4.涉及规划的项目,附《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审批的,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涉及国土资源利用的项目,附用地预审意见;
6.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涉及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 8.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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