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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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工作
正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
站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八四年四月)
第一章组织
第一条交通科技情报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直属的科技情报职能管理机构,也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中心,又是全国交通科技情报组织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负责组织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企事业单位和所属各交通科技情报网的情报业务。
交通情报站接受交通部科技情报所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站长由交通厅(局)选定熟悉业务,有组织能力的干部担任。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应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分析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熟悉专业知识、情报业务和一定外语水平的情报人员。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传达贯彻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领导
部门提出的各项情报工作任务。
第六条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的规划、计划编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情报调研,提供调研报告,为科研、生产和领导决策服务。
第八条组建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交通系统各专业情报网,并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方式的情报交流活动。
注意搜集、管理各项情报活动的服务效果。
第九条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和发展的需要,做好交通科技文献资料的基础工作。
组织协调和编辑出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刊物和专题资料。
第十条负责搜集、加工、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系统重大科技成果、科研项目和重大信息,及时报送部情报所等有关部门,加以广泛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有计划地组织和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不断提高情报业务干部的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加强与交通系统的科技情报网和有关学会之间的业务联系和协作,互通信息,交换情报资料。
第三章经费与设备
第三十条交通科技情报站的活动经费,专项列入交通厅(局)的科技经费或事业费内。
第十四条为保证交通科技情报站开展工作的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情报手段,如中外文打字机、录音机、照相机、幻灯机、复印机等设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为便于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刻制印章一枚,交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掌管使用。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交通部颁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由交通部颁布的“各省(市、区)交通科技情报站暂行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