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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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篇: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
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3条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内的路灯、小区内园林绿化地、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小区内的停车场及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抗震结构部位、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公共天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共用防盗监控设施及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第2章维修基金的管理控制第4条维修基金的收取
1.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将一次性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
公司财务部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由财务部会计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客户服务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收取。
3.维修基金不足时,可由财务部编制筹集方案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征集。
第5条维修基金的保管
1.维修基金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交物业管理公司代管。
2.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一般每个小区设立一个专用账户,本体维修基金则按每栋楼宇设置一个专用账户。
3.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
(1)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干涉业主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有权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2)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果对公用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业主委员会、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提出质询。
4.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
(1)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2)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企业的“费用审核报销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3)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根据企业的“会计核算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如果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经过业主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将超出的部分在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或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5)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查询,向公司财务部查询,管理处接到咨询后应认真予以解释。
第6条维修基金的使用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提出使用申请。
物业公司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用章的使用申请。
②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③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2)业主委员会审议。
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在规定日期内召集业主大会进行审议。
(3)如果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物业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根据不同意的意见进行整改,再次申请。
(4)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
物业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在确实需要使用时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1)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资料。
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①公司总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②项目的预算资料。
③其他相关资料。
(2)经业主委员会审议。
经审议,如业主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如果业主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3)年底制订基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并予以公告。
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在业主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应在公告栏予以公告,让全体业主知晓。
第3章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第7条应在每月月末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账并按“会计核算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8条财务部经理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加密后在财务部保存。
第4章附则
第9条本制度已通过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审批,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物业维修基金比例
物业维修基金是依据有关法规筹集的用于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
门款项。
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为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
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一、专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缴纳基本情况
暂定在2003年9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房屋征拆以产权调换形式回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按该楼盘的平均售价的2%比例缴纳维修基金),存入市或区局开设的维修基金专户。
5、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凡2008年2月1日起(包括2月1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标准从原来购房款2%下降至1%。
7公有出售住房中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缴交。
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
8.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高层商品住房或设有电
梯的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9.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安置多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安置高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由被拆迁人缴交;
第三篇:物业维修基金常识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大家主要了解下面几点:
1.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单幢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本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
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均应建立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方案的审核和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5.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按栋建账、核算到户的管理原则。
6.物业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后或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实施)
7.公有出售住房中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0%缴交。
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
8.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高层商品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9.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安置多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
价的2%、安置高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由被拆迁人缴交;
10.售房单位在售房时或拆迁人在安置房屋时应代为归集首期维修基金。
并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须将归集的首期维修基金移交市房屋产权督理局代管。
(委托商业银行,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11.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维修基金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其他单位代管、业主大合未决定移交的,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继续代管。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12.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负责人同时到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手续。
办理移交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委托合同; 3)银行账号
4)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5)物业管理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13.维修基金代管单位代管维修基金的活动应当接受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14.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15.使用维修基金,由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的面积分担,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维修基金中扣减。
16.维修基金不足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续筹额应不低于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70%。
17.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由物业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8.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物业维修基金代管单位
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四篇: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一
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维修基金归集范围
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均应建立物业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品房、别墅、大厦、非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屋。
二、维修基金缴交标准
1、自2000年5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按《办法》规定的维修基金标准缴交;
2、2000年1月7日至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在契约或协议中已明确按《办法》规定标准缴交的,则按《办法》规定缴交;未明确的则按原规定缴交;
3、2000年1月7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购售双方仍按宁价房字(97)058号、宁财综(97)85号、宁房管(97)78号三局联合发文中的规定缴交,即:房屋建设单位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多层)或45元(高层或设有电梯的多层)标准缴交;购房人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标准缴交;
4、1997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多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高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标准由产权人缴交;
5、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标准缴交;
6、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当时房改政策执行。
属于2000房改
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售房款的20%、30%,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属于1998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购房成本价的6%、8%,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1995、1996、1997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高层2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
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按照1998房改房政策缴交维修基金。
7、出租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按上年实收租金的20%缴交维修基金;
8、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比照本开发建设项目同类房屋售房款的2%(多层)或3%(高层)缴交维修基金。
三、维修基金缴交方式
(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二)缴交维修基金应提供的资料
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
(1)《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2)《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
(3)经济适用住房批复;
(4)1997年1月1日前签订《契约》、《协议》,且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
(1)《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
(2)《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3)《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
(4)《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
(5)集资建房的批复。
3、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
(1)立项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
(三)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缴交人按要求办结交易、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
(2)缴交人凭《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如需要还应提供《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在缴存窗口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售房单位按要求填写《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
(2)售房单位将《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房改办已审核的《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以及《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三联单交市物业办核验;
(3)售房单位持审核过的《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在物业办缴存窗口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四、开设帐户的条件和程序
(一)开设帐户的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界定清楚,且经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2、维修基金已按规定缴交;
3、售房单位已按房改政策建立维修基金。
(二)开设帐户的程序
1、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向市物业办提交开户申请书,并附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确认表、业主委员会委托书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提交业主分户清册(业主分户清册格式由市物业办统一印制);
3、市物业办审核后,出具开户证明;
4、凭开户证明和有关印鉴(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印鉴)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名称为XX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财务专用章,印章尺寸为4厘米×4厘米;正、副主任印鉴尺寸为1.7厘米×1.7厘米;字体均为正楷。
五、维修基金的使用
维修基金为业主所有。
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维修基金只能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保修期满后的小修和日常维护费用不从维修基金中列支,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产权人按各自建筑面积比例均摊。
维修基金按幢建帐,核算到户。
六、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1、凡产权不属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的,由其产权单位(人)或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2、具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见附件。
3、附件未涉及的,由市物业办负责解释。
七、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物业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或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物业维修基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但已明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并筹集存入维修基金专户;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售房单位已事先征询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涉及一幢楼业主的,已事先征询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已事先征询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且业主委员会书面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或授权;
4、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成产权人及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其基金支出按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业主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二)申请使用的程序
1、售房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向市物业办提交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预算计划书;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下维修计划和基金预算,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计划和预算后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
列入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的急修项目,物业管理企业应书面请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在24小时之内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
2、提交业主分户清册,房改房售房单位还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等;
3、市物业办受理后7日内审核完毕,急修项目特事特办并签署意见,按核定预算经费的70%预拨费用;
4、使用单位凭市物业办开具的维修基金使用凭证到承办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5、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使用单位凭已批准的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维修工程合同、维修决算、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维修项目受益业主反馈表并加盖业委会印章,到市物业办办理余额基金划拨手续。
八、维修基金分摊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分摊
1、房屋的共用部位发生自然损坏,包括同幢或同单元业主共同使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
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基金支出由同幢或同单元房屋内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2、已纳入建设成本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包括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加压水泵、锅炉、消防和安全设施等,基金支出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或本幢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3、已纳入建设成本的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包括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基金支出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4、同一物业未缴交维修基金的业主,其应承担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筹集。
(二)维修基金分摊使用比例
维修基金本金以按规定足额缴存的为基数,最高只能使用其基数的70%。
分摊到户后,部分业主使用本金70%还不敷维修费用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续筹,续筹维修基金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制定,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原则上相关业主续筹后的维修基金余额不得少于其首次应缴的维修基金额。
续筹标准自大会通过之日起7日内报市物业办备案,并将续筹基金缴至市物业维修基金专户。
维修基金分摊使用具体比例见下表:
使用年限
房屋等级 10年 20年 30年 40年 50年
钢结构 10% 50% 70% 续筹续筹
钢混结构 20% 50% 70% 续筹续筹
混合结构 10% 30% 50% 70% 续筹
砖木结构 15% 20% 25% 45% 70% 其它 15% 25% 35% 45% 70%
九、维修基金的帐务管理
(一)维修基金实行两级帐户管理体系。
一级帐户为市物业办主账户,
用于维修基金的缴存、使用、结息、增值等帐务管理活动;二级帐户为业主委员会或售房单位辅助帐户,用于具所辖维修基金的使用;
(二)开设帐户后,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售房单位应将维修基金的辅助帐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维修基金本金应按幢建立帐册,记帐到户。
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已使用物业维修费用的情况按幢登记,定期公布;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售房单位可自行管理帐务。
(三)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每季与市物业办核对维修基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1、维修基金缴交、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2、发生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3、维修基金的其他情况。
(四)承办银行应当每月向市物业办、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打印维修基金帐户对帐单。
(五)市物业办每年向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打印维修基金汇总数据余额单和利息凭证。
十、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1、维修基金实行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管理的原则。
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须纳入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售房单位应遵守此原则,先按首次缴交标准对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分摊到户,并将相关购房人的维修基金从本单位剥离。
剥离后的维修基金,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其使用申请、增值申请等日常业务不再由售房单位负责,转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2、电梯维修问题在《南京市电梯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仍按宁政发[20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3、高层楼宇(含小高层)或多层设有电梯的业主,不论其使用电梯否,所有购房人均按售房款的3%缴交,维修基金缴交标准不予区分。
4、高层楼宇附有裙楼的,裙楼檐高20m以上的(含20m)或裙楼檐高虽低于20m,但设有电梯的,其维修基金缴交标准按高层标准执行,20m以下没有电梯的按多层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