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道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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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3.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
予赔偿。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惠民县城市管理行政审批 无
办理流程
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 号,1996 年 10 月 1 日实施)中的第 30 条:未经市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中的第 30 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 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实施主体
惠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承办机构 惠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情况公 开范围
法定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期限 5 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43-5308803
投诉电话 0543-5308803
是否收费

是否可以在 是
线申报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惠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鲁价涉发[1994]185 号 收费标准:施工占道(人行道)0.3 元/平方米/天 施工占道(车行道)0.5 元/平方米/天 经营 占道(设置摊点)0.5 元/平方米/天 施工占道(繁华地段)1 元/平方米/天 (注:一天为 24 小 时)
受理条件
1.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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