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助农取款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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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助农取款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王茜
【摘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让农民足不出村就能便利地支取各种涉农补贴等小额资金,对于促进城乡公共金融服务和谐发展、加快农村脱贫致富、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助农取款业务的法律依据不够清晰;二是监管模式存在体制性缺陷;三是扶持机制方面缺乏全局性的制度安排;四是助农取款业务组织体系尚不健全;五是助农取款业务基础设施建设亟待提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如下解决策略:一是加强银行卡助农取款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二是完善助农取款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三是建立统一的农村地区支付环境建设政策扶持的长效机制;四是建设具有乡村特色的助农取款业务配套体系;五是加快助农取款业务基础设施建设.
【期刊名称】《吉林金融研究》
【年(卷),期】2016(000)010
【总页数】4页(P59-62)
【关键词】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存在问题;解决策略
【作者】王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
十三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农村建设面临着巨大挑战。

这对金融业为农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等要求。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就很好体现了这一要求,为金融业注入了新的内涵和活力。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发展农村金融业是时代迫切要求。

与城市相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薄弱,金融服务环境仍需改善。

作为强化金融支撑作用之一——银行卡助
农取款服务,方便快捷,对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着力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随着业务开展的不断深入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不足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解决和完善。

农村金融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依托,而开展农村支付服务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步骤。

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畅通农村支付结算渠道重要措施。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丰富了农村金融的内涵,是人民银行结合实际将国家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让农民足不出村就能便利地支取各种涉农补贴等小额资金,一些助农取款服务点业务的不断升级,日益成为办理现金转账、汇款、缴费等综合性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这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是事关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服务“三农”,大大方便了农村基层群众,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质量。

过去几年里,人民银行为主导,牵线、会同相关机构,加快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使用,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几年之内,助农取款服务基本上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大力推广,拉动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了金融业的覆盖面,改善了农村金融环境,促进城乡金融和谐发展,对解决“三农”问题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尤其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欠发达地区金融交易环境差,成本高,满足了农民最基本的金融交易需求。

随着业务开展的不断深入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助农取款业务的法律建设不完备
一是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明确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法律地位,但是助农取款业务实质是服务点特约商户代理银行,发挥银行一些功能,利用其商业经营所产生的现金库存,为用户收取或支付现金,是一种代理支付结算行为。

服务点特约商户在这一过程中,能够赚取一定服务费用。

目前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合法主体有两种:即由银监部门批准成立的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特许成立的支付机构。

助农取款点显然不属于上述范畴。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服务点特约商户收取或支付现金开展金融服务,似与上述金融规定相互矛盾。

二是具体法律条款在业务实施上存在一定的冲突。

一方面,助农取款服务点作为经营机构其业务范围应由工商部门审定,但其工商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助农取款”的字样。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助农取款业务服务点商户将其收取的现金货款支付给取款人显然属于“坐支”行为。

2.助农取款业务的监管存在缺位
根据《人民银行法》等法规规定,人民银行负责“对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银监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是否属于清算业务还是结算业务相关法规没有界定。

在准入上,相关法规没有对助农取款业务进行详细规定,在操作层面上,监管机构对助农取款业务服务点商户准入监管缺乏制度性约束机制,给审核监管带来困难。

如在收单机构准入审核方面,人民银行主要是审核其资质材料,而日常业务的开展,监管等运行等关键因素的审核评判标可操作性不强,失之于宽。

监管机构还在服务点商户的准入审核方面则缺位较多。

3.助农取款服务的扶持机制缺乏
银行卡助农取款的主办机构自身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长期承担社会义务,成本支出较大,难以保证持续经营。

农村支付市场的建设具有前期投资较大,成本回收期长,由于农村地区居住分散,经济条件相对落后,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与城市差距较大等原因,农村地区推广非现金支付服务前期机具设备等投入成本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对非现金支付的价格承受能力有限,对支付产品收费反应较为敏感,支付服务提供者短期内难以通过收费来弥补其成本支出,亟待政府部门提供财税方面的政策支持。

但目前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参差不齐;实践中经常出现助农取款服务最需要补贴的地区,往往因为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有限,无法出台有效的补贴政策。

4.助农取款业务组织体系不健全
助农取款业务唱独角戏,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为代表,一枝独秀。

其他如股份制银行等参与意识不强,受市场定位、服务网络和人员等限制因素影响。

有些地方性银行虽然这几年发展很快,但是受自身条件限制,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这样造成助农取款业务缺乏配套工程,体系不健全,形成不了合力。

出自自身利益的考量,各涉农银行为了维护本行的客户群及避免存款流失,各银行借记卡之间暗存的“贸易壁垒”也影响了助农取款服务的便利,没有充分助农取款服务发挥效用。

5.助农取款业务基础设施建设亟待提高
由于助农取款业务基础设施前期需要投入的大,如建设成本大,加之历史上城乡二元化等客观原因,造成农村助农取款业务基础设施落后,银行网点和ATM等服务没有遍布农村地区,难以全面满足群众需求。

助农取款业务运行成本较高,造成银
行和商户推广积极性不高,带来的收益远远不能够分摊建设及运行费用等成本。

此外助农取款业务还涉及风险防范(需要服务点配备24小时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设施、防卫和消防器材等)、资金筹措、商户培训没有跟上等实际困难,致使助农取款业务难以发挥其助农作用。

其中助农取款服务点存在的经营风险,如假币风险、盗抢风险,无形中增加了前期投入。

这样使一些基础性投资望而却步,极大制约了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1.加强银行卡助农取款法规及配套制度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应该会同银监等部门制定出台或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银行卡助农业务进行规范,便于银行和监管部门操作,如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服务商户的业务准入,资金使用,盈利等进行规定和细化,使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名正言顺”,使其取得与其相适应的地位。

做到业务规范,各方权利义务明确,也便于监管,真正做到出事了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有效降低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潜在风险,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使这一新兴金融业务得到健康发展。

2.建立助农取款服务有效监管机制
服务点商户应该是首先是奉公守法的商户,信誉良好。

监管在此基础上加强资质审查,要求服务点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符合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服务商户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利用或搭建金融业网间互联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商户的日常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备案报告制度,约束商户的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商户不良信息,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为“三农”服务水平。

加大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投诉机制,如让农户知晓举报投诉电话。

明确各方的监管责任,特别是和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服务商户直接发生关系的收单机构,明确其法定监督责任,如防范商户非法集资和洗钱的风险,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可疑交易等。

3.完善农村地区支付环境建设的统一扶持推动机制
将助农取款服务纳入国家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之中,建立配套的农村地区支付环境推动机制,通过政策扶持和相关机制引导资源向不发达地区配置,特别是完善相关财税补贴政策,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从国家层面统筹全国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在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差的,在农村布放支付终端设备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者奖励,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保护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投入农村支付市场的积极性。

以便使广大农村地区享受到城市一样的质优价廉的金融产品,真正实现惠农利农,真正让农民享受到实惠,建成可持续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最终为实现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奠定基础。

4.健全具有乡村特色的助农取款业务配套体系
新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进综合性惠农支付服务建设给予了定位,突出其重要性,从多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参与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合作共赢,积极打造具有我国乡村特色的金融支付体系。

不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独领风骚,而应鼓励引导其他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助农取款业务建设,多方联手,多方联动,合力打造,合作共赢。

合理利用资源,有关各方积极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避免重复建设,争取高效利用现有资源。

如可以采取银行+超市联合的方式,利用农村超市,尤其是以连锁超市,选取信誉好的为重点渠道对象,节约资源,降低运行成本,不断创新服务模式,走出一条符合农村实际、符合农民需求的道路。

5.加快助农取款业务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助农取款业务整体建设规划,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扩大覆盖面,从硬件和软件上着手,以便实现为农、利农、惠农、便农。

目前,在很多地方助农取款服务投入产出不平衡问题仍较突出,农民的银行卡使用率不高,农民依然使用现金结算意识依然较强。

央行总行要发挥领导协调作用,各个金融机构要联手,避免重复建设,
使前期基础建设投入费用降下来,合作共赢。

既能解决服务点少的问题,又能有效延伸服务点,逐渐实现农村金融业全面覆盖网络,从而形成“发展普惠金融”长效机制。

对于运行中的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设立相应的奖励资金,出台政策支持,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政策扶持力度有待加强,建议建立补偿机制。

即使这些方面不能全部做到,但是其中部分也能鼓励那些热心涉农银行和商户,使真正为农的业户感觉不吃亏,使其热心助农取款业务。

金融业自身也要不等不靠,积极拓展业务,增加为民服务项目,以实现助农取款业务良性运行。

同时,金融业要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扎根农村,熟悉农村,关注农村,服务农村,业务熟练,经营规范,安全可靠,群众口碑好。

此外,组织农民学习培训,提高农民风险防控能力,提高其业务办理的熟练性,从而提高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基础设施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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