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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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1.28
•【文号】国税函[2002]104号
•【施行日期】2002.0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
批复
(2002年1月28日国税函[2002]10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
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拔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拔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