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火电钢铁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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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火电钢铁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8.08
•【字号】2018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8.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关于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火电钢铁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的通告
2018年第3号为进一步压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切实有效控制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及国家有关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现就银川都市圈地区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
银川都市圈: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行政区域,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
二、执行行业及时间
(一)执行行业: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二)执行时间:
1.新建项目。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2.现有企业。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公告时间同步。
三、有关要求
(一)银川都市圈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并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银川都市圈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各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超标情况制定限期治理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
求。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有关火电、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安排部署,切实支持和鼓励现有火电、钢铁等行业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按期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工作配合,严格督导督查和执法监管,推动各地和各有关企业按照要求,不折不扣开展相关工作。
对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附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8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