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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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卫平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主题词: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案件 日本 行政争议 行政法院 诉讼法 行政机关 近代意义 行政权力 民众诉讼
摘要: <正> 日本于明治时代便建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行政诉讼制度。
这个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审理行政案件的裁判权从性质上不属于司法权,而是行政权的一部分。
这种性质是由日本明治宪法所确定的。
它决定了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裁判既不是由普通法院管辖,也不是由属于司法系统的专门法院来管辖,而是由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来管辖。
明治时期的日本行政诉讼制度就是当时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模式。
1948年日本制订了《行政案件特例法》,尽管该法只有十二条,但已表明日本已经在新宪法下建立起了现代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案件特例法》颁布后的十五年里,对解决行政争讼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也存在不少缺陷。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日本于1962年又制订了《行政案件诉讼法》,同时废除了《行政案件特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