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局转发关于内蒙古和辽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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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局转发关于内蒙古和辽宁发生的生产安全
事故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7.06.27
•【字号】粤粮监〔2017〕127号
•【施行日期】2017.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粮食局转发关于内蒙古和辽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通报
粤粮监〔2017〕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近期,国家粮食局通报了内蒙古和辽宁发生的2起粮库人员伤亡事故,我局高度重视,谢端局长作出重要批示:务必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引以为鉴。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和辽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国粮电〔201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两个安全”工作。

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按照全国和全省粮食系统安
全工作视频会议部署,突出抓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两个重点”,切实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要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好部门监管责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边查边学,全面提高粮食行业“两个安全”管理水平。

当前,我省粮食收购、地方储备粮轮换、政策性粮食进出库等作业频繁,加上夏季高温、汛期等极端天气增加,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时效”要求,结合全省粮食系统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已部署的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好“两个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不留“盲区”和“死角”,确保“两个安全”落到实处。

同时,要边查边学,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一规定两守则”全员培训有机结合,通过培训提升检查治理和工作管理水平,巩固检查效果。

三、强化问责,切实落实“两个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压实企业“两个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真抓真管、逐级传导,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

要加强常态化检查,及时处置隐患,决不能失之于“宽松软”。

对检查走过场、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予以通报。

各地各单位将“两个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与《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月报表》一并上报,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我局将适时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和各地自查情况纳入年度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内容。

广东省粮食局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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