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劳动法》第五章.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宪法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
但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宪法原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
宪法原则是各个部门法的指导原则,劳动法也毫不例外地必须服从宪法的指导。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根据宪法原则确定的,它是劳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劳动法具体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
前者在效力层次上比后者高。
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而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仅适用于劳动法的某个方面(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它必须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劳动法中所体现的原则、精神有许多,要衡量某一个原则是否能够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需要有一定的标准,这就是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1、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2、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劳动法的发展方向及其基本任务。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2、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3、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学术理论界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不同概括
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议。
学者们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提出了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不同看法。
综观各种关于劳动法的有代表性的著述,关于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表述大致可以划分为五类:
1、以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劳动法学》(关怀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劳动法学》(李景森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为代表的“八原则说”和“七原则说”;
2、全国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劳动法学》(郭婕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的“四原则说”;
3、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劳工神圣”的卫士——劳动法》(董保华著,1997年版)的“四原则说”;
4、“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劳动法》(王全兴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的“三原则”说;
5、世界银行法律援助项目法学系列文库——经济法系列《劳动法学》(冯彦君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提出的“劳动自由、劳动协调、劳动保障三原则说”。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地,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在劳动法上,主要表现在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文化发展,从而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只有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经营管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益的平衡,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主体三方利益之后确定的。
因此,这个原则也应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观点: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
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
劳动权是关系到公民的生活保障,关系到劳动者聪明才智的发挥,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
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不论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等的不同,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有权依法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参加不同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
但在专制国家,独裁者往往剥夺政治异议人士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以此威胁甚至剥夺政治异议人士的生存权。
专制国家往往没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统治集团往往利用自己掌握的支配权将优势职业分配给自己的亲属或亲信,形成具有明显专制政治特色的“太子党”现象。
观点:在专制国家,宪法在名义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实际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是最低的,甚至抵不上一个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
在专制国家,宪法只是独裁者粉饰自己专制统治的一个“法律花瓶”。
第二节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可从广义、狭义两个方面理解:
1、狭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
2、广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
可见,劳动权利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
本节所讨论的劳动权利是指广义上的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劳动报酬权;
3、休息休假权;
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5、接受职业培训权;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8、结社权;
9、集体协商权;
10、民主管理权。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在劳动者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
利,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
我国法律在确认和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为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具体体现在《劳动法》第12、13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等法律条文之中。
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报酬请求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报酬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
知识:我国《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知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法定休息休假时间还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探亲假和年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填空:为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和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状况、原因和规律,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职业培训: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活动。
填空: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职业教育权,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物质帮助制度。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方便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适应其物质文化需求而举办的各项事业。
填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集体福利。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填空:我国《劳动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请争议处理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填空:结社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通过团结以改变个体弱者地位的自救手段。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通过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者由分散走向团结,由弱小走向强大。
填空:我国的《工会法》和《劳动法》确认了劳动者的结社权。
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就有关劳动条件进行商谈,以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的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行为。
知识:集体谈判起始于18世纪末英美等工业化国家,到19世纪中期集体谈判在欧洲各国取得合法地位。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相继在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成为各国劳资双方协调相互关系、确定劳动条件的一种基本方式。
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协调相互利益的产物,它有利于改善工人作为单个谈判者的弱者地位,历来被各国工会组织所倡导并视其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护集体谈判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先后制定了《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对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的公约》、《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等。
这些公约要求各国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来促进集体谈判,这些措施的目的应当是:所有的经济活动部门中的所有雇主,同所有的工人群体之间都有可能进行集体谈判;规范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规范雇主或其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填空:在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均确认了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
通过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这是各国通行的程序。
协商(或谈判)双方,必然是工会与雇主(或企业),工会代表员工与雇主(或企业)进行协商或谈判,然后订立集体合同。
通过集体协商,劳动者可以争取优于劳动基准法的劳动标准和条件,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提供依据和标准。
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法律形式,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使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三节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我国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确保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定的劳动保护制度。
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义;减少伤害事故发生,提高经济效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等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程和制度: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国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制定了一系列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等;建立了一系列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如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卫生认证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填空: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第56条又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
填空:《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我国其他一些劳动法规,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条例》,对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总则部分的条款
第1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5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6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7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8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9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