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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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科)
2009-2010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09.9) 《法理学》
主讲教师:贾敬华
学习中心:_奥鹏远程教育杭州学习中心(直属)专业:法学
姓名:汪泓学号:200903507346 成绩:___________
法律程序与正义的实现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学习法律必须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那么什么样的法才能真正体现正义,成为正义的法?那么首先我必须搞清楚:
一.法的本质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一)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二)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

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三)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二.法的价值与正义
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法的评价准则。

这三种含义是不同的,不应加以混淆,但他们又是密切联系的。

法促进哪些价值,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与目的问题,不同阶级,不同学派,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思想家,法学家有不同的理解。

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他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

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依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

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对正义的关系及其实现作用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总体上体现为: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这是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

包括把指导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且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

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

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校正的或诉讼的正义就开始起作用。

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这是法律实现正义的一个方面。

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

报应,也就是通过惩罚罪恶表达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

犯罪,一般来说不仅是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正义观念的邪恶行为。

因此,出于正义的要求,对邪恶行为要作出否定评价,对于善意行为应该给予褒扬。

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

在关于惩罚的理论中,包含三个基本问题,即惩罚的理由、惩罚的对象以及什么是适当的惩罚。

这些问题都表明惩罚具有伸张正义的作用。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如果说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那么补偿损失则是功利的正义要求。

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罪恶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法是体现和实现统治阶级正义观的重要手段。

统治阶级的正义观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之后,就具有了一种道德上的权威性,使法能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

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法的内容中的重要组成因素。

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而且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

任何实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至少统治者在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标。

不管统治者愿意不愿意,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

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实现离不开规范,尤其离不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

正当法律程序对于实现实在法,体现实在法的正义价值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
正当律程序是指一个好的、公正的法律在程序方面应当具备的特征、标准和品质。

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主要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来理解:
1.权利的行使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

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一项必要条件,将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体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强调法律实施过程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就会在原有的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的基础上发展程序正义的观念。

2.裁判者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即指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作为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利害方面的联系。

3.注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应当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差别对待,权利义务相当,即不允许出现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对涉及自己权利的裁判没有发言权,那么就意味着这种法律程序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4.必须具有人道性。

一项正当的法律程序本身必须有助于实现理性、人道、尊严等“善”或曰价值。

可以认为,法律程序具有人道性并使人的尊严受到尊重是一项独立的“程序价值”,法律程序不得使这一价值受到贬损。

5.个人隐私不应受到侵犯。

侵犯个人隐私可能是强迫一个人揭露自己的信仰或历史,也可能是侵入个人的住宅和工作场所等。

正当的法律程序应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将其视为一项重要的“程序价值”。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和作用
在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作用的问题上,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
1.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正当法律程序是保证权利和义务实现的前提条件,并能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效率。

2.约束权利和权力的滥用。

正当法律程序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主体的行为方式及违反后果,从而约束权利和权力行为的滥用。

3.保证法律决定的理性。

法律主体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可以确定的、可靠的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

4.保证纠纷妥善解决,正当法律程序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

可以使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理性的处理,并以本身的正当性增加做法的可接受性,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

5.树立法律权威。

正当法律程序以仪式形式以及其本身的正当性增强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产生一项终结性的程序结果,该结果不能够被随意推翻,对该结果的修正必须通过启动另一个正当法律程序来进行,这样可以更好地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三)正当法律程序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从英美等国的法律实践来看,正当法律程序起到了很好地约束公权力滥用的作用,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和保护了公民权利的实现。

而正当法律程序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人民主权原则就赋予了正当法律程序宪法含义和法理基础。

正当法律程序主要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即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时,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式进行。

具体来说,对行政机关而言,就是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

当前尤其要强化行政程序观念,在作出使对方的利益直接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必须给予对方以参与决定机制的机会,从而保证实体和程序正义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

对立法机关而言,就是要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为公民参与立法提供必要的机会和保障。

具体地说,就是有关机关在法律规范草案通过之前,应该为普通公民能够参与法的形成和法秩序的创造提供意见表达的渠道和制度上的支持,最后在整合人民群众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完善法律规范草案,再予以通过;对司法机关而言,就是要遵循正当的程序,追求司法的公正,不仅使诉讼当事人信赖审判活动是在独立公正的程序的指导下进行的,而且会使广大民众真正相信法院是在公开的场所,依据公正的程序,从事着公正的审判活动。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可以相信,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以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的自然公正的法将会被广泛的应用到立法、行政、司法等社会领域中去,从而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充分体现社会正义。

程序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排除执法过程中的不当指向,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

如果程序公正在执法过程中得不到尊重和体现,可能会导致错误或荒唐的执法,实体上的处理结果即使正确也不能让当事人从心底里接受。

程序不公正,法律就不公正,不公正的法也就无法充分实现正义。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群众出版社1996
2.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
4.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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