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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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玉琢[1,2] 叶美萍[1] 魏海乐[3]
作者机构: [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2]东北财经大学 [3]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
出版物刊名: 税收经济研究
页码: 51-54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4期
主题词: 盈余积累 转增股本 个人所得税
摘要:文章首先对以不低于或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下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和转让股权孰先孰后的税负状况进行了分析,说明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的规定基本能达到避免对股息所得重复征税的目标。
其次,通过会计和税收的规范分析,得出几点结论:资本溢价不属于盈余积累,个人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的财产原值应包括投入企业的股本和资本溢价,对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征税,应增加新股东再转让股权的"财产原值",进而对完善23号公告提出了几点建议:为避免对股息的重复征税,对新股东取得企业原盈余积累分红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先转让后分红也应采取措施避免对股息所得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