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法律适用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合
同法》第113条的法律适用
彭蓓蓓
【期刊名称】《科教导刊-电子版(中旬)》
【年(卷),期】2013(000)009
【摘要】可预见性规则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限制在缔约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学者们一般认为这是契约自由的依然要求.经济分析表明,这有悖于效率违约理论,可能导致对社会而言无效率的违约决定,除非在故意违约情况下排除可预见性规则的使用.而且,如何理解违约方的预见也是问题的关键,将其限定为缔约时违约损失的期望值,可预见性规则才是有效的.
【总页数】2页(P103-104)
【作者】彭蓓蓓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之完善——兼论《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启示 [J], 刘英杰
2.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空间——兼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 [J], 许军珂
3.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发展——兼评民法《草案》第9编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J], 胡秀娟
4.论我国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魁北克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比较研究 [J], 邵慧慧
5.对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法律适用 [J], 彭蓓蓓;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