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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顺德市杏坛镇东村电器厂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颜广成,该委员会复审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复审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东莞市石排华达塑胶玩具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水贝村。
法定代表人王包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敏,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成名,男,汉族,24岁,东莞市石排华达塑胶玩具制品厂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宏业路25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杏坛镇东村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市杏坛镇东村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伍时雄,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桢,北京正理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闫立德,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东莞粤能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原东莞粤能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下汴富民路粤能科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黄开诚,董事长。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东莞市石排华达塑胶玩具制品厂简称华达玩具厂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5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