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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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摘录)
(1916年8——10月)
6.皮·基也夫斯基所涉及和歪曲了的其他政治问题
关于离婚问题也是如此。

我们请读者回忆一下,在“民族”问题的争论中第一次提到这个问题的是罗莎·卢森堡。

她提出了一个完全合理的见解,认为我们社会民主党人集中派要维护国内(省或边区等等)的自治,就必须捍卫全国政权即全国议会对重大国务问题所作出的决定,而离婚法问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离婚的例子清楚地表明,谁不要求立即实现离婚的充分自由,谁就不配作一个民主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因为不实现这种自由,就是把被压迫的女性置于惨遭蹂躏的境地,——虽然不难设想,承认妇女有离婚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来闹离婚!
皮·基也夫斯基“反驳说”:
“如果在这种场合”(即妻子想离开丈夫时)“女方不能实现她的权利”(离婚权利),“那末这种权利又有什么用处呢?何况实现与否竟要由第三者的意志来决定,甚至更糟糕的是,要由‘追求’女方的人的意志来决定呢?我们莫非要争取宣布这样的权利吗?当然不是的!”
这段反驳证明,他根本不了解一般民主同资本主义的关系。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被压迫阶级要“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往往是不可能的,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典型的现象。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离婚法大多是不能实现的,因为被压迫的女性在经济上是受压迫的,因为只要存在着资本主义制度,妇女不管在任何民主形式下,始终是“家庭奴隶”,是终日关在卧室,育儿室和厨房里的奴隶。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选举“自己的”人民法官、官吏,教师、陪审员等等的权利,同样大多是不能实现的,因为工人农民在经济上是受压迫的。

关于民主共和国也是如此:我们的党纲“宣布”民主共和国为“人民专制”,虽然一切社会民主党人都很懂得,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连最民主的共和国也是资产阶级收买官吏,交易所同政府勾结在一起。

只有根本不会思考或根本不懂马克思主义的人,才会由此得出结论说:共和国有什么用,离婚自由有什么用,民主有什么用,民族自决有什么用!而马克思主义者却懂得,民主并不能消除阶级压迫,只会使阶级斗争变得更经常,更广泛,更公开,更尖锐。

我们需要的正是这一点。

离婚自由愈充分,妇女就愈明白,使她们作“家庭奴隶”的根源是资本主义,而不是无权。

国家制度愈民主,工人就愈明白,一切罪恶的根源是资本主义,而不是无权。

民族平等愈充分(没有分离的自由,这种平等就不是充分的),被压迫民族的工人就愈明白,问题在于资本主义,而不在于无权。

如此等等。

我们再说一遍:反复说明马克思主义的常识是不愉快的,但是皮·基也夫斯基既然不知道,那又有什么办法呢?
皮·基也夫斯基关于离婚问题的议论,同“组委会”的一位国外书记谢姆柯夫斯基的论调(记得是在巴黎《呼声报》上)是同出一辙的。

后者议论道:不错,提倡离婚自由并不等于叫所有的妻子都离开丈夫,但是,如果你向一位太太证明,别人的丈夫个个都比尊夫人的丈夫强,那末结果不正要造成离婚吗!!
谢姆柯夫斯基发表这种议论时忘记了,性情古怪并不违背社会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的义务。

谢姆柯夫斯基如果要使任何一位太太相信,所有的男子都比她的丈夫强,那谁也不会认
为这就违背了民主主义者的义务。

人们顶多只能说:党大了就不能不出一些怪人!譬如,假定有这样一个人,他否认离婚自由,向法庭、警察局或教会控告要跟他离婚的妻子,而谢姆柯夫斯基却想替这个人作辩护,并把他叫作民主主义者,那我们相信,甚至连谢姆柯夫斯基在国外书记处的大多数同事也不会同意他的,虽然这些人并不是多么体面的社会主义者!’无论谢姆柯夫斯基或皮·基也夫斯基都“谈到”了离婚,暴露了对问题的无知,避开了问题的实质,因为离婚权也象所有其他民主权利一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很难实现的,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是极其表面的,但是尽管如此,任何一个正派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不但不能把否认这一权利的人叫作社会主义者,甚至不能把他们叫作民主主义者。

问题的全部实质就在于此。

一切“民主制”就在于宣布和实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能实现得很少和附带条件很多的“权利”。

不宣布这种权利,不为立即实现这些权利而斗争,不用这种斗争精神教育群众,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

皮·基也夫斯基没有懂得这一点,又在自己的文章中避开了一个和他所研究的专题有关的重要问题。

这个问题就是:我们社会民主党人怎样才能消灭民族压迫呢?皮·基也夫斯基喊了一大堆诸如全世界将“洒遍鲜血”之类的空话(这与问题毫不相干),以此敷衍了事。

其实质只有一个:社会主义革命什么都会解决!或者象赞成皮·基也夫斯基的观点的人所常说的那样:自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不能实现的,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又是多余的。

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上和政治上是沙文主义的。

这样看问题就是不了解民主的意义。

不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在民主斗争中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

因此,说自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多余的,正象说民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多余的一样,是十分荒谬、十分糊涂的。

自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并不是不能实现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并不是多余的,这也和一般民主不是不可能实现的和不是多余的一样。

经济变革为消灭各种政治压迫提供必要的前提。

正因为如此,在面临着怎样才能消灭民族压迫问题时,拿经济变革来支吾搪塞,这是不合逻辑的,是不正确的。

不实现经济变革,就不能消灭民族压迫。

这是无可争辩的。

但是,如果仅仅限于这一点,那就意味着陷入了可笑而又可怜的帝国主义“经济主义”的泥坑。

必须实行民族平等,宣布、规定和实现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大概除了皮·基也夫斯基而外,谁都会同意这一点。

但是,正是在这里有一个人们常常回避的问题:否认有成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不就是否认平等吗?
当然是的。

因此,彻底的即社会主义的民主派应当宣布、规定和实现这一权利,不这样就没有走向各民族完全自愿的亲近和融合的道路。

(选自《列宁全集》第23卷第67—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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