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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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4.06.30
•【字号】沪公发〔2003〕242号
•【施行日期】200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公发〔2003〕242号
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奉贤、金山公安分局:
现将《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区规划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管理原则)
封闭式管理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合理分工,各尽其责;安全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主管机构)
化工区的封闭式管理实行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负责化工区规划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治安管理,保安公司和物业公司协助公安分局实施封闭式管理。

第五条(人员出入管理)
出入化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区内各单位的员工应当凭在公安分局备案的本人工作证或者“一卡通”出入化工区;
(二)区内施工单位的员工应当凭公安分局监制的出入证出入化工区;
(三)外来办事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化工区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夜间出入的,应当在出入口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出入化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辆(除免检车辆外)应当凭公安分局统一办理的机动车辆出入证或者“一卡通”出入化工区;
(二)对执行任务的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可以免检放行。

第七条(货物出门管理)
公安分局负责“货物出门证”的监制和综合管理,各业主单位具体负责“货物出门证”的管理与签发工作。

第八条(海关监管)
区内海关监管货物由海关管理。

第九条(证件有效期)
机动车辆出入证件根据有效期限分为一年、半年有效等二种类型。

货物出门证为一次有效证件。

第十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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