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公司摘牌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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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公司摘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酒店管理公司的摘牌行为,保障酒店管理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店管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酒店进行
摘牌管理:
(一)酒店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酒店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
(三)酒店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四)其他应当摘牌的情形。

第三条酒店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摘牌制度,明确摘牌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并将相关规定向消费者公示。

第四条酒店管理公司在实施摘牌行为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
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摘牌条件
第五条酒店管理公司对酒店进行摘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酒店存在本制度第二条所列情形;
(二)酒店管理公司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酒店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酒店管理公司已经采取其他措施,但酒店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第六条酒店管理公司在摘牌前,应当对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是否存在本制度
第二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酒店管理公司在摘牌前,应当听取酒店意见,了解酒店对摘牌行为的异议
及整改计划。

第三章摘牌程序
第八条酒店管理公司对酒店实施摘牌,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检查核实;
(二)制作摘牌通知书,载明摘牌理由、期限等事项;
(三)将摘牌通知书送达酒店,并告知酒店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在规定期限内,听取酒店陈述、申辩,并根据酒店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经营;
(五)将摘牌决定及相关信息向消费者公示。

第九条酒店在收到摘牌通知书后,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酒店管理公司应当认真听取,并根据酒店提出的合理整改措施予以评估。

第十条酒店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酒店管理公司提出复牌申请的,酒店管理公司应当对酒店进行再次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要求后,予以恢复经营。

第四章期限与公示
第十一条酒店管理公司对酒店实施摘牌的期限,根据酒店问题严重程度、整改难易程度等因素,由酒店管理公司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酒店管理公司在实施摘牌行为后,应当将摘牌决定及相关信息向消费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酒店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摘牌,或者在摘牌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酒店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酒店管理公司未依法实施摘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酒店管理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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