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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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陕高法[2009]1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01.18
【实施日期】2009.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的实施意见
(陕高法[2009]1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我省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在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陕西国民经济发展和“安
全陕西”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稳定密切相关,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社会矛盾复杂的形势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服务于国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我省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条积极审慎受理相关案件。

对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类纠纷,建立立案绿色通道,快速审查立案;加强对企业的诉讼指导,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企业债务的当事人,加大诉前、诉中保全措施,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防止转移资产,侵害债权人利益;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实施必要的司法救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

第三条加大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力度。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积极审理好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要用足用活法律,在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以最大限度、最佳措施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努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四条依法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案件。

在审理企业因供应链、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纠纷时,处理方法上要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对因资金短缺但可以继续经营的负债企业,要慎用保全措施,可通过设置担保等方式促成债权人给予负债企业一定的宽限期,帮助负债企业渡过难关。

上级法院要及时掌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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