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员工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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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和提升本所员工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强化教育、提高素质”。
提高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是提高执业质量的基础,因此,凡在本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本所员工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事务所不得以工作安排为由剥夺员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为了适应事务所业务发展的要求,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事务所设立标准与培训部,统一组织和安排全所的培训教育工作。
标准与培训部接受专业技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培训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五条本所员工应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六条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总所、分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经市注协认可的本所自行举办的内部培训;
(三)中注协或市注协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中注协或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
(一)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二)担当中注协、市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经中注协或市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学时,每年不应少于40个学时。
本所其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每年不应少于30个学时。
第九条本所员工参加第六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一般每天确认8个学时。
第十条员工参加第七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参加中注协或市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30个学时;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3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20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或市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每年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
第十一条参加第七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标准与培训部确认。
第十二条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完成年度培训要求的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标准与培训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培训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在职脱产攻读学位的。
员工有以上情形,在下一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标准与培训部的培训职责
第十三条鉴于本所标准与培训部的工作内容,特制订以下标准与培训部的与培训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每个考核周期起始年度的年初向市注协申请本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每年按市注协的管理要求及时完成内部培训备案工作;
(二)每年年初根据中注协、市注协的总体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所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安排全所员工每年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初步制定事务所各层级员工的培训预算,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组织实施每年本所的培训计划, 具体安排各种培训课程或活动。
组织安排各层级员工每年参加的外部培训,包括国家会计学院、市注协及其他相关机构等有组织形式的培训;
举办所内培训时,应事先与事务所合伙人、各部门经理等中高层管理人员沟通各层级员工培训的内容,并应了解、掌握各层级员工的培训需求,合理安排内部培训课程内容、师资;
(五)培训前根据需要进行联系外部培训学校、授课老师等相关工作;
(六)编制每次内部培训考勤表,记录每次培训的考勤情况,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七)组织实施每次内部培训结束时的考试工作;
(八)每年年度终了统计事务所员工全年参加内外部培训的实际情况及后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完成情况,及时向市注协报送并保证完成中注协及市注协有关后续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四章培训计划、内容与管理
第十四条标准与培训部每年年初应结合中注协、地方协会的后续教育培训的总体要求,多角度、全方位、形式多样的安排好全所的培训工作,紧密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拟定每年度本所员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经专业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分所应在标准与培训部制定的本所员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分所所在地地方协会的后续教育培训要求及分所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经专业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所每年员工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根据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工作、业务工作需求,结合国家颁布的执业准则、各项制度等相关专业要求,按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助理人员、新员工分别制订,突出各级别人员按照各自的岗位需求应参加的培训重点内容、培训方式。
另外,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必须作为事务所的强制性培训内容列入每年各级别人员的培训计划中。
标准与培训部应对结合每年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培训课程内容进行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本所员工可根据公布的培训计划的内容、时间,并结合自身工作需求选修培训的内容。
各级别员工应根据本制度第八至十条规定的课时规定完成各自的培训课时。
对于新入职、新晋升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内容接受职业道德的培训。
第十七条标准与培训部每年将本所参加内外部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登记记录,形成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八条为了更好的提高培训效果,培训班实行考勤制度,并可由授课老师就培训内容组织适当的结业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需重新参加培训。
考试成绩呈报事务所标准与培训部主管领导并备案,作为员工年终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各级别员工中如有未按本制度规定按时完成培训课时的,注册会计师不予办理年检事宜,其他从业人员暂停工作,直至达到本制度的培训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本所每年安排实施的培训课程的数量及质量,由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监督,如发现存在与事务所规模、业务范围、客户群不相适应,不能满足本所业务质量要求的问题,专业技术委员会应及时提出修改方案交标准与培训部实施。
第五章师资库
第二十条为确保本所员工继续教育的质量,标准与培训部应建立“员工后续教育师资库”。
师资来源主要有:事务所有理论、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大专院校讲师和教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等。
第二十一条标准与培训部在安排年度培训计划时,根据年度拟培训的内容从师资库中选择人员,事先与被选人员磋商培训内容,落实大致培训时间,以确保培训计划的实施。
受托举办本所培训班的培训机构,标准与培训部应当确保其可以按照中注协或市注协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力量,并向市注协报告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中注协举办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培训,标准与培训部从师资库中选择有关人员参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学习回来后,应协助标准与培训部做好本所的培训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及各分所。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