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十四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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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目录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6)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9)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1)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3)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5)
八、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6)
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8)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9)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20)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2)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
十四、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 (30)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组长副组长的职责
组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比国内责令有关部门技师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事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是使用.
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矿的职业并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并执行督促执行.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班、组、人员职责.
3、制订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惬意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班、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7、经常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回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10、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1、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研究处理.
12、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矿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各项规定要求.
2、负责全矿职业卫生督查检查工作,制订全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长期和年度规则,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尘毒职业危害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年度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3、组织有关部门,迎接上级职业病防治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4、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统计报告和公布.
5、负责定期督促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
7、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安监办公室职责
1.督促检查全矿防尘措施的落实.
2.对各防尘点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对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审查各类防尘的技术措施.
4.参加矿职业安全健康危害检查和验收.
5.负责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教培中心职责
1.教培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订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程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
六、经营管理部工资
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AQ1051规定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工作.
2.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通知劳动者.
七、“一通三防”和职责
1.结合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监处、医院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通巷工区负责针对粉尘及有害气体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铜室温度的检测.
八、提升运输料职责
1.结合矿噪音、振动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噪音、振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或集团公司防疫站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监处、医院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档案.
3.针对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九、供销科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抓好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落实,按照质量、卫生要求做好采购验收工作,保留好相关证件.
十、地面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对地面各地点的职业卫生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每月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提供哦哦那个检查情况的总结.
十一、各基层单位职责
1、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
2、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职业安全健康制度措施的要求.
3、教育并管理本单位职工遵守职业安全健康规定,做好个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矿井绿色清洁发展,
依法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特制定
本计划.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
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
职业病的发生.
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
1、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以下;
2、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9%以上;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4、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5、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6、职业病查体率100%;
7、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100%;
8、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
9、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以矿主要领导为组长,安全、生产、经营、后勤、工会、宣传、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1-2名专兼职职防人员,在集
团公司安监局和防疫站职防所等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切实搞好煤矿尘毒、噪音等治理工作,加大通风防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在煤
矿采、掘等生产过程中,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
4、认真做好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日常检测工作,同时按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5、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坚持1~2年查体一次,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要坚持每年查体一次,同时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工卫生档案.
6、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使职工充分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督促职工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加强自身保护,从而提高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质量,防止职业卫生及
安全事故的发生.
7、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管理.严格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用品的发放实行签字制度.安监处、督察办和各单位负责监督劳动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
8、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职业危害因素及评价结果告知劳动者,对存在严重职业
危害因素的场所所设置职业危害因素警示牌,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开辟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完善合同管理.劳动工资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执行与管理,将劳动者所从事职业可能遭受到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结果以及遭受职业危害后的待遇,预先告知劳动者本人,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
度.
1、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副恶化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经营管理部工资与在册、新进矿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工资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对生产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安监处、矿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知道,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高庄煤矿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将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本矿的在职职工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在每年的8、9月份进行,每年不少于2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培训应有计划
培训时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监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
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
1.为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动用品是保护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枣矿集团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凡上岗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
三、职责
1.经营管理部工资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2.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
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全体矿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有生产技术部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设有专职人员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用品,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备使用.
7.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8.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发放标准,不得人为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本矿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上饶市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监测.
2、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管理,坚持湿式打眼,喷出碴冲洗岩帮,喷雾除尘,煤尘注水,使用水炮泥以及个体佩戴防尘口罩等.
3、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4、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
八、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
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100%.
7、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8、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9、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10、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及时、如实向煤监分局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某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主管矿长签字,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四、职业危害申报为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五、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六、遇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技术、工业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内及时进行申报.
八、在申报过程中凡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申报材料不准确,瞒报、漏报、迟报以及泄漏商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