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构分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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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规范本慈善机构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保障慈善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机构
1. 慈善机构分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分会财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分会负责人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命。

3. 财务管理部门设财务人员若干名,负责具体财务工作。

三、财务管理原则
1. 专户管理:分会财务实行专户管理,所有资金收入、支出均通过分会财务账户进行。

2. 专款专用:分会各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 公开透明:分会财务管理工作要公开透明,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4. 严谨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

四、财务收支管理
1. 收入管理:
(1)分会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收入,均应按时、足额上缴财务账户。

(2)捐赠款项应明确用途,并开具捐赠收据。

2. 支出管理:
(1)分会各项支出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严禁擅自支出。

(2)支出款项应与实际发生相符,不得虚列支出。

(3)大额支出需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财务报告
1. 每季度末,财务管理部门应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

2. 每年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3. 理事会应定期听取财务报告,并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
1. 慈善机构分会设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财务监督小组应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审查,确保财务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财务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慈善机构分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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