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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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2.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
10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10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20
井上、下发现1处违反规定,本项不得分。
3.井下胶带运输机使用阻燃输送带,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符合有关规定。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10
井上、下发现1处违反规定,本项不得分。
七、防治水
项目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技术管理
1.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0
未按规定留设煤(岩)柱不得分;未标绘扣5分。
2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2.严格执行一炮一签字制度,领药量与消耗量、交库量三对口。
20
有1处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六、防尘、防火
项目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矿井
防尘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在产生煤(岩)尘的作业地点安设喷雾、洒水装置,使用正常。
20
无管路系统不得分;不完善、不完好每1处扣5分。
5.风筒抗静电、阻燃,安装、使用符合规定;风筒末端至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及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1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6.局部通风机使用风电闭锁;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采用“三专、两闭锁”。
5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四、瓦斯
项目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瓦斯管理
1.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按《安全规程》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0
无证书本项不得分。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
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取得安全技术资格证。
15
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未持证上岗发现1人扣5分。
四、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15
特种作业人员每少1人或未持证上岗发现1人扣5分。
五、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6.主要进、回风巷道间行人的联络巷,安设2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风门质量和位置符合要求。
5
未按规定设风门,本项不得分;风门不符合要求,每1处扣2分。
二、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停、开。
10
安装位置不当、有循环风现象、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本项不得分;未指定人员管理的1台扣1分。
6.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7.井下避灾路线图。
10
《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三种图纸每缺1种或发现图纸与实际不符的本项不得分;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1处扣2分;其他图纸每缺1种扣2分。
四、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
有分工种操作规程;每个采掘工作面均有符合规程规定的作业规程,且符合工作地点实际情况,并经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
5
未鉴定、审批和备案本项不得分。
2.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10
人员配备不足、未持证上岗,1人次扣5分;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本项不得分。
3.无瓦斯超限作业;启封密闭、贯通巷道编制专门措施。对瓦斯超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有记录。
5
有1处瓦斯超限作业本项不得分。其它每项不合格扣5分。
附件:
北京市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一、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
项目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小煤矿不为止(以下同)。
二、矿长安全资格证
矿长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10
未提取本项不得分;提取不足或未按规定使用均扣5分。
5.有符合本矿实际的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有贯彻落实情况记录,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10
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未贯彻落实的本项不得分,未及时修改扣5分。
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
未按规定执行本项不得分。
7.定期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10
无措施或不落实本项不得分。
3.采掘工作面有支护质量检测手段和记录。
10
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4.采掘工作面无空顶作业。
10
有1处空顶本项不得分。
5.采掘工作面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无折梁断柱。
10
每1处不合格扣2分
三、采掘机械
1.使用采掘机械设备必须完好。

有1台不完好扣1分。
2.顺槽和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挡煤板、刮板和螺栓齐全完好,传动装置必须有安全防护罩。
4.配足并正常使用通风检测仪表,按规定进行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10
缺少仪表、未按规定进行校验,1件扣1分;未进行风机性能测定扣2分。
5.进、回风巷道间不行人的联络巷及时砌筑挡风墙,采空区、报废巷道、长期停工地点及时密闭。风墙、密闭质量和位置符合要求。
5
未按规定设置风墙、密闭,每1处扣2分;风墙、密闭不合格每1处扣1分。
2.岩石掘进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后冲洗巷道,出矸时洒水。
20
达不到要求,发现1项(处)扣2分。
3.加强个人防护、现场作业人员佩戴防尘口罩。
20
有1人没戴口罩扣2分。
二、防灭

1.绞车房、风机房、矿灯房、变电室等重要场所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
10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不合格,发现1处扣2分
2.井口20m范围内及煤矿井下无明火,无柴油设备,无使用灯泡或其他电器取暖及明电现象。
2.地面主通风机房安装两台主扇,有运转记录,每年进行反风实验并有记录。
10
装备不齐全、安装位置不合理本项不得分,其它每项不合格扣5分。
3.在总进和总回风巷适当地点建测风站,各分风地点设测风点,每旬测风一次,有牌板及台帐。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10
测风站不符合要求、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本项不得分;其它每项不合格扣5分。
2.爆破器材有煤矿产品安全标志。
10
无安全标志本项不得分。
3.爆破母线及爆破器材完好。
10
每1处不合格扣5分。
4.按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20
有1处不合格本项不得分
5.按规定储存、运输、保管爆破器材;炸药和雷管分箱、分装上锁。
10
有1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二、井下
爆破
1.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严禁装药、爆破制度。
2.井下存在积水区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
1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二、地面防治水
矿井有防止地面水溃入井下的措施。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基标高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井口不得位于泄洪道内。
1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三、井下防治水
1.建立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按排水设计装备排水设施、设备,并正常使用。平峒、平巷必须有排水沟。
15
有1处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10
操作规程每少1种扣2分;
作业规程少1种本项不得分,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五、安全措施
1.矿井必须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未制定预案本项不得数。
2.按规定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10
无安全标志本项不得分。
3.喝酒、穿化纤衣服和携带烟火者严禁入井。
10
发现1人本项不得分。
4.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10
有1处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2.电气信号除集中闭塞外,能同时发声发光。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10
每1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3.矿内外、井上下通讯畅通。

有1处不合格本项不得分。
九、采煤、掘进
项目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顺槽和安全出口
1.采煤工作面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并符合有关规定。
3.井下电器有符合规程要求的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有检测及试跳记录,无“羊尾巴”“鸡爪子”明接头。
10
每少一处保护扣5分,少一项记录扣2分,跳闸试验一处不合格本项不得分。
4.井下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及保护的检修、试验有记录。
5
带电检修本项不得分;每少1次记录扣2分。
三、照明、通讯及信号
1.井下无明火明电照明;矿灯保持完好;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25
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2.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加强支护。
20
每1处不合格扣5分。
二、顶板管理
1.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考核有记录,参加学习人员要签字。
10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本项不得分。无学习考核记录1人扣1分,无签字1人扣1分。
2.巷道开口和贯通前有安全措施并落实。
煤矿有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新招录井下作业职工,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存档。
20
无培训计划扣5分;新职工入井作业未经培训发现1人扣5分;培训考核不存档扣10分。
六、煤矿救护队伍
煤矿设立矿山救护队,或按规定与就近的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0
无救护队又未签订救护协议本项不得分。

不齐全、不完好每1处扣1分;无防护装置不得分。
四、巷道施工与维修
1.巷道规格符合《规程》规定,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敷设管路的要求。
20
每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2.维修巷道要有安全措施,巷道失修率符合规定,无严重失修巷道。
20
无安全措施本项不得分;巷道失修每1处扣2分。
五、塘口管理
1.陷落法采煤塘口管理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2.在老空区和受水威胁地区掘进,编制探放水设计,坚持先探后掘,并严格执行防探水有关规定。
1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八、电气
项目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供电
1.矿井采用两回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可用发电机做备用电源,发电机容量必须满足井下一类负荷需要,并在5分钟内完成发电、供电。
二、安全管理
项目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安全专篇
有按权限审查批准的矿井安全专篇(2001年1月19日以后竣工的煤矿)。
10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二、安全制度
1.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5
瓦检器数量不足或每1台件有1处不合格本项不得分。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5
未装备和使用本项不得分。
3.入井人员随身携带合格的自救器下井。
5
有1人未携带或有1人携带自救器不合格扣1分。
五、放炮
项目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爆破
工与爆破器材
1.矿井配备足够的爆破工,持证上岗
10
数量不足或未持证上岗本项不得分。
5
未按规定发放本项不得分。
三、通风
项目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通风系统和设施
1.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煤工作面独立通风,其进、回风巷道完好畅通;无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风量和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20
通风系统不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本项不得分,其他违反规定发现1处扣5分。
4.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及入井的轨道和通信线路,在入井处按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

有1处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二、电气设备和保护
1.井下电气设备有煤安标志;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和电缆的选用符合规程规定。
10
有1处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2.井下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现象。
15
有1台不完好扣2分,有1处失爆本项不得分。
4.按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瓦斯检查制度,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方式。
10
检查次数不足不得分;设点、检查、记录不符合规定每处扣2分。
5.瓦斯日报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瓦斯日报、检查手册、井下瓦斯牌板“三对口”;无空班漏检和假检。
5
有1处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二、安全监测
1.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光学瓦斯检定器,并有检定合格证。
2.掘进巷道采用矿井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通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通风。
5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3.无瓦斯超限作业。
5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工作面风量符合要求。
5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8.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9.入井检身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0
第1种有缺项本项不得分;第2-9种每缺1种扣2分。
三、图纸
1.井上下对照图;
2.巷道布置图(标明井田边界及隔离煤柱);
3.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明邻近采空区);
4.通风系统图;
5.排水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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