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杨春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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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杨春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
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2
【案件字号】(2022)苏08民终12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月娥王健许银朋
【审理法官】朱月娥王健许银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杨春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当事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杨春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春强
【当事人-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杰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冯兴云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杰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冯兴云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杰靳文革冯兴云
【代理律所】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杨春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38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9-25 13:29:41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杨春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民终120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高新区东艺工业园办公楼203室。

负责人:马宝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云,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春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显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被上诉人益通济宁分公司的负责人马宝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云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杨春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38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朱月娥
审判员王健
审判员许银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一夫
书记员张某某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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