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全面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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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全面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3.07
•【字号】内卫基字[2013]129号
•【施行日期】2013.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全面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通知
(内卫基字〔2013〕129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质量、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的规范建档、规范体检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要进一步理顺旗县与盟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行政职责,细化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任务,盟市及旗县卫生局应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居民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
二、分级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
各盟市要定期汇总各旗县(市区)数据或适时传输形成本地区盟市级健康档案数据库。
各旗县(市、区)要定期对所属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电子健康档案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建立旗县级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
数据库结构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
数据库内容要实时更新,并分级维护。
三、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库会审制度
各盟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汇总建档人数,查找不合格档案,听取各旗县(市区)建档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问题。
旗县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核查不合格档案,听取各基层单位健康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形成盟市对旗县、旗县对苏木乡镇居民健康档案建立与管理的会审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卫生厅将利用电子健康档案检测软件,每年对各盟市和抽查部分旗县(市区),对其数据库进行规范化测评,计算当地健康档案合格率,并作为考核依据。
各盟市和旗县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当地健康档案数据库,不能按要求提供数据库的,视为全部档案不合格。
四、进一步提高建档质量
各地要依据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做到规范建档,保证记录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并达到标准。
个人基本信息必须完整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民族、身份证件、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籍性质、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类别、工作单位;子女数、父母亲姓名;医疗保险类别、医疗保险号码、残疾证号码;如血型、过敏史、预防接种史、既往疾病史、家族遗传病史、健康危险因素、残疾情况、亲属健康情况;建档日期、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编码等。
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档案。
如儿童保健、妇女保健、高血压、糖尿病、重症精神疾病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按要求建立各自管理档案。
同时记录传染病和就医的门诊诊疗信息、住院诊疗信息、成人健康体检信息,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五、进一步加强培训
各地要广泛开展针对基层卫生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档培训,重点强化居民
健康档案相关政策、信息采集基本项目和管理技能,使其充分了解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掌握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技术和方法,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