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委政法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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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委政法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共广东省委员会政法委
•【公布日期】2005.01.18
•【字号】粤财行〔2005〕9号
•【施行日期】2005.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委政法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粤财行〔2005〕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司法局:
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问题十分关心和重视。
省政府继2002年12月批准省财政从2003年开始至2005年每年拨出1000万元合计3000万元扶持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之后,为加快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又于2004年12月底,决定再拨出3000万元用于补助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此项工程要求参照“派出所03工程”、“禁毒03工程”、“法院04工程”的做法,对资金安排和补助办法作出具体的部署。
为确保按期保质全面
完成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也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直接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教育的重要职责。
这些年来,全省基层司法所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便利群众、反应迅捷的优势,积极履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148”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职能,在维护我省的基层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理、保障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和难以替代的作用。
解决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问题,是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各级政法委、司法局、财政局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要成立由政法委牵头,司法、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2003、2004年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成功经验,在上级和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配合下,精心组织,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力争在2006年前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
二、统筹规划,落实配套资金和建设用地
省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汕头、韶关、梅州、河源、清远、潮州、揭阳、汕尾、惠州、肇庆、云浮、湛江、茂名、阳江以及江门(仅限恩平市)15个市的基层司法所。
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程,应以当地政府为主,负责组织落实。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将司法所建设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对已列入建设规划的司法所,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应各安排每个所不少于6万元的建设配套资金,其基建用地由各乡镇(街道)无偿划拨,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减免相关规费。
经审核后符合补助条件的司法所,省财政将给予5—7万元的补助(对已落实建设配套资金的司法所将优先
安排补助资金)。
列入建设规划的司法所,市、县(市、区)两级配套资金的安排计划,必须在当年4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审核〔注:由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联合作出申请分别报送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司法局汇总后并加盖公章〕。
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所需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规划,落实到位,确保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如期完成。
三、加强管理监督,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一)认真做好规划。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分年分批规划建设。
当年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当年竣工,当年验收。
凡是省补助资金下达到位超过半年仍不动工的单位,省将收回补助的资金,今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建设选址要考虑方便群众办事,外观要庄重威严,内部布置要符合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
各地兴建司法所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要量力而行,以解决司法所工作条件为原则,不能贪大求全,更不能相互攀比,防止拖欠工程款,超支部分省财政不再补助。
(二)确保专款专用。
当年的补助款由省财政统一拨到县司法局管理,各级司法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此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根据省下达的补助分配方案,及时安排市、县两级的配套资金,抓紧建设,并管好用好每一分钱,任何单位都不得截留、挪用专项建设资金。
(三)规范招标程序。
各司法所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确定施工工程队,通过招标选择技术力量雄厚,信誉好,并具有三级以上证书的工程队承建司法所建设项目。
严禁不经招标确定无资质、无技术力量的临时施工程队。
对违反有关工程招标规定和程序、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绝不容许出现“豆腐
渣”工程和烂尾楼。
每年年底,省里将组织工作组分片检查验收,对资金不到位、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全省。
此外,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也要加大对司法所建设投入的力度,充分利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利条件,把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得更好一些,为全省司法所建设提供示范和经验。
各地接通知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