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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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6.24
1.5%
45.12
0.5%
15.04
10%
18.05
2.%+3 元
6.02
0.5%
6.02
—
—
0.8%
14.44
—
—
企业应缴部分
459.60
个人应缴部分
141.36
600.96
➢ 外埠城镇户口:养老企业 1490*20%,养老个人 1490*8%,失业企业 1490*1%,失业个人 1490*0.2%, 工伤企业 1490(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不缴费,生育个人不缴费,医 疗企业 2236*(9%+1%),医疗个人 2236*2%+3 元
➢ 外埠农村劳动力:养老企业 800*20%,养老个人 800*8%,失业企业 800*1%,失业个人不缴费,工伤企 业 2236(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不缴费,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企业 2236*(9%+1%),医疗个人 2236*2%+3 元
社养发[2002] 176 号。
为缴费基数)。有条件的企业,可以 退休年龄退休后不再缴纳。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 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
劳动者(即农民工)从 1999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
失业保险
市政府[1999] 38 号
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
令、京劳险发[1999] 99 号。 和的 1.5%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按 0.5%缴纳失业保险费(含本市和外地
以北京市 2007 年最低缴纳标准 1203 元为例计算
人员类别 福利项目
京户 外户 京户 外户 京户 外户 京户 外户
京户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1805 1203 1805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20%
240.60
➢ 本市农村劳动力:养老企业 800*20%,养老个人 800*8%,失业企业 800*1%,失业个人不缴费,工伤企 业 2236(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 2236*0.8%,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 企业 2236*(9%+1%),医疗个人 2236*2%+3 元
➢ 本市农民工:养老企业 800*20%,养老个人 800*8%,失业企业 800*1%,失业个人不缴费,工伤企业 2236(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 2236*0.8%,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企 业 2236*1%,医疗个人不缴费
市政府 [2005]第 154
按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
职工(包括男女职工)个人
号令发布。
费基数之和的 0.8 %缴纳生育保险费 不用缴纳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不能低于上年
市平工资的 60 %)。
住房公积金
8%-12%
8%-12%
总计
40.8%-50.3%
18.5%-22.5%
医发[2001] 18 号;京劳社医 缴费基数之和的 1%缴纳大额医疗互助 元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若本人月工
发[2001] 16 号;京劳社办发 金(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选 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4] 101 号文件规定,外地 择一种方式缴纳医疗保险)
60 %的,则按市平工资的 60 %为缴费
2009 年北京社保缴费下限为: ➢ 本市城镇户口:养老企业 1490*20%,养老个人 1490*8%,失业企业 1490*1%,失业个人 1490*0.2%,
工伤企业 1490(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 2236*0.8%,生育个人不缴费, 医疗企业 2236*(9%+1%),医疗个人 2236*2%+3 元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 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 城镇户 口的劳动者)。农民工个人
动者(即农民工)从 1999 年 6 缴费基数)
不用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
月 1 日起实行。
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
市政府[2001] 68 号
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
令和[2003] 141 号令;京劳社 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被保险人 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再按每月 3
➢ 外埠农民工:养老企业不缴费,养老个人不缴费,失业企业不缴费,失业个人不缴费,工伤企业 2236(比 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不缴费,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企业 2236*1%, 医疗个人不缴费
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标准
依据及比例 保险种类
主要法规依据
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农民工从 2004 年 9 月 1 日起参
本单位再按被保险人缴费基 基数)。退休后只按每人每月 3 元缴
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数之和的 4%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单位 纳。
内部留用并报销。不用向社保中心缴
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
纳)
同选择一种方式缴纳。
工伤保险
市政府[1999] 48 号
按本企业上年度被保险人月
用人单位
职工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北京市政府[1998] 2
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号令、京劳险发[1999] 99 号、和的 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 (农民工按北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
京社保发[2002] 75 号、京劳 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 的 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
职工和外地农民工个人都不
令和[2003]第 140 号令,京劳 均缴费基数之和的 60 %为基数,按不 用缴纳
社办发[2004]101 号文件规定 同行业费率的 0.5%—2%缴纳(外地农
外地农民工从 2004 民工另有规定)。
年 9 月 1 日起参加本市工伤保
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外地农
险
民工暂不缴纳
生育保险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3726 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11178 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2608 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2236 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1490 元。 六,本市和外埠农民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800 元。 工伤企业 0.5%-1.5% 生育:只能给本市户口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