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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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提升环境卫生标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高效和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医院内全部科室、病房、手术室、门诊部等各项工作区域,包含医务人员、患者及陪护人员。
第三条
医院的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环境卫生标准提升的领导和引导,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院内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医院应定期订立院内环境卫生管理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科学合理地进行环境清洁、消毒、通风等工作。
第五条
医院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完善的环境卫生监测系统,定期对院内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环境卫生符合要求。
第六条
医院应设立特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医院应建立严格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包含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理等环节,确保医疗废物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
医院应加强对医疗设施、器械和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其良好运行
状态,防止因设备损坏或未经维护和修理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第九条
医院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
确保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第三章医务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条
医院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医务人员的卫生管理制度,确
保医务人员的健康情形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医院应对医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复查,及时了解医务人员的健康情形。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保卫生保健要求,保持个人卫生,保证手术室、
诊疗室等工作区域的清洁和乾净。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佩戴干净乾净的工作服和工作帽,遵守消毒手卫生规范,减少交叉感染和传播疾病的风险。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勤洗手、佩戴手套、正确使用口
罩等个人防护措施,避开感染和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养,严禁疏于职守、工作不
认真、擅离职守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患者及陪护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医院应订立患者及陪护人员的卫生管理制度,并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让患者及陪护人员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患者及陪护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保持自身清洁,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和吸烟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患者及陪护人员应佩戴口罩,遵守医院的感染掌控规定,不在医院内随便进出病区、手术室、诊疗室等工作区域。
第十九条
患者及陪护人员应搭配医院进行卫生检疫工作,如实供应相关健康信息,并接受医院的必需检查和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患者及陪护人员应遵守医院规定的探病时间和探病人数限制,严禁擅自接触其他患者及陪护人员,不得干扰医院正常秩序。
第五章监督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医院对违反卫生保健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可依据轻重情节予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相应惩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医院全体人员应严格依照执行,如
需修改,应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领导班子全部,如有需要,可依据实际
情况进行解释和调整,并及时向全体医务人员和患者及陪护人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