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21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2
【实施日期】2008.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21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系统而有序地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全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我省基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周密部署,强化监管力度,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在此期间,要求各级各部门提高认识,认真履职,积极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查处重大案件的职能,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1.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1)抓住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四个重要环节,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农副产品的质量监测,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中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等非食用物质和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预防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各职能部门牵头)
(2)加强饲料等农资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专项整治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蛋白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和奶牛养殖场(户)自配料为整治重点,监管部门组织力量对全省范围内的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销点和奶牛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排查。

全面检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依法查处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蛋白精”的黑窝点;坚决防止有害饲料流入养殖环节;规范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记录、产品留样等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现场检查奶牛养殖场(户)饲料库房,查验成品饲料、兽药及原料的采购记录,所采购的饲料原料和商品饲料的来源、企业名称和产品证号等;加强对养殖场自配饲料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科学、安全配制饲料的指导与监督,不断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农业、质监、工商部门牵头)
(3)开展农产品生产重点环节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全面开展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使用农药防虫剂、兽药、防腐剂、保鲜剂等行为检查,加大对重点农产品生产环节中,使用禁用兽药、限用农药化学药等的违法行为整治,重点做好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高毒农药违法使用的整治。

严厉查处畜禽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被二恶英污染等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禁止兽药或其他化合物,重
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等。

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站的监管,严厉查处生鲜乳生产收购站违法使用三聚氰胺等禁用化学物质的行为。

(农业部门牵头)(4)强化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

加强对我省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台帐和销售台帐是否完备,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标示是否规范。

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检查,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含“五小”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辅料库是否存在与所生产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和化工产品等非食用物质;所生产产品是否按标准要求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包装或标签是否按标准对所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如实标示。

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对有关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或风险监测;对于已确定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督促企业实行不合格产品的责令召回制度,实行企业公开的责任承诺。

对质量问题突出的行业实施专项整治,责令问题严重的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5)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监管,坚决打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