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共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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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共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安全、廉洁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公共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重点公共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科学决策,合理配置资源;
(四)质量第一,安全至上;
(五)廉洁自律,防止腐败。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重点公共工程项目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科学决策、民主集中、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立项前,相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等方面。

第六条项目立项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项目设计、施工与监理
第七条重点公共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

第八条项目设计应满足功能需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环保节能等
要求。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交付
第十一条重点公共工程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
(二)项目档案、资料、文件等;
(三)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交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实施。

第十五条对重点公共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包括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

第十六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十七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重点公共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重点公共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得到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实现项目的高质量、高效率完成,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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