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制度的_两步走_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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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合宪性审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合宪性审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合宪性审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合宪性审查是一种宪法学的方法论,通过对宪法条款的解释、比较和分析,来判断一项法律是否与宪法相符合。

在中国,合宪性审查是通过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方式,检验法律是否依据宪法制定,并限制政府决策,维护公民权利。

国家和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以“合宪性审查”为理由对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提出质疑等。

同时,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加以审理和检查。

这些措施旨在保证法律的合宪性,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具体措施,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作为法治国家,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建立审查机制,确保法律制定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程序规范,明确法律审查的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审查机制和程序,推进“权力清单”的建立,实现国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人民的权利,维护宪法权威。

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为了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我们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公民了解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宣传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以多种形式向公众传递宪法和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全民法治教育。

三、促进法律人才培养法律人才是维护法律和宪法权威的中坚力量。

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和全科法律人才,提高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使其在法律实践中更具有责任、义务和职业操守。

此外,加强对法律人才的教育,引导他们走向合法正义道路,为国家、人民和公民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推进合宪性审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世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宣传、加大法律人才培养等多种措施,强化合宪性审查制度,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法治一定会不断向前发展,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作出更大的贡献。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政策、行政行为等进行合宪性检验和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合宪性审查在保障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利和保障宪政有限政府原则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合宪性审查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一环,有着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点。

中国的合宪性审查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律体制建设。

1949年后,中国开始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来规范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活动。

在这一过程中,合宪性审查逐渐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中国的合宪性审查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审查内容。

一是对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即规范性合宪性审查。

这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通过对法律草案、法规草案等进行审议和通过,保证这些法律、法规不与宪法相抵触。

二是对具体案件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即具体案件合宪性审查。

这主要由中国的司法机关负责,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在规范性合宪性审查方面,中国秉持宪法至上的原则,通过对法律草案、法规草案等进行审议和修改来保证其符合宪法的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宪法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进行制定和修改,确保法律的内容与宪法保持一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并在确保合宪的前提下,依照宪法赋予的权限对法律进行修改。

在具体案件合宪性审查方面,中国的司法机关在行使审查权力时,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的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对行政法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等进行合宪性审查。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体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判决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尽管中国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制度安排和实践经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宪法保障的权利与实际行使的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落差,需要进一步加强合宪性审查的力度。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问题及解决思路

[收稿日期]2018-04-16[作者简介]任晒(1985-),女,湖南长沙人,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法理学。

① 所谓司法审查的“双重基准原则”是指当法律法规引起了合宪性争议后,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不同属性,对某些法律进行合宪推定,对另外一些法律进行违宪推定。

参见胡锦光.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J].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第18-27页。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问题及解决思路任 晒(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广东韶关512026)[摘要]合宪性审查制度涉及审查权归属、审查对象以及审查程序三大基本问题。

在我国,合宪性审查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与现实政治体制相匹配的审查模式与“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存在根本性差异;中国现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设置中,“法律”和“规章”没有成为明确的审查对象;审查程序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要想“做实”而不是“虚化”合宪性审查,必须充分激活《立法法》已有规定,增设或者调整其相关条款,具体实施措施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予以规定,由此构建起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制度体系,维护宪法权威。

[关键词]宪法;合宪性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法[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30(2018)04-0032-05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统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何在实施中保障宪法权威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源头性问题。

“合宪性审查”是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

学术界不断加强理论和制度研究的同时,官方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也逐步提上日程。

2012年12月,习近平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国在宪法实施领域还存在“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

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也为学术界讨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新的契机。

合宪性审查:宪法结构中的“安全阀”

合宪性审查:宪法结构中的“安全阀”

合宪性审查:宪法结构中的“安全阀”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结构中的一种“安全阀”,用于确保法律、政策和制度的合宪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合宪性审查的实施需要遵循宪法的原则和程序,通过相关机构对法律、政策和制度进行审查,以保证其符合宪法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本文将从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原则、程序和影响等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合宪性审查的实施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其合法、公正和有效。

这些原则包括:1. 宪法主义原则:合宪性审查的首要原则是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否则就不能通过审查。

2. 法治原则:合宪性审查的实施需要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行使审查权,保障审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合宪性审查机构必须依法行使审查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 独立性原则:合宪性审查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和影响。

合宪性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必须独立行使审查权,依法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不受其他机构的压力和影响。

5. 可预测性原则:合宪性审查的实施需要保障可预测性,各类文件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应该明确和透明。

合宪性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依法确定审查标准和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 提出审查请求:合宪性审查可以由国家机关、公民、法律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请求。

请求审查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符合相关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2. 受理审查请求:合宪性审查机构接到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受理,并确定审查的范围和要求。

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审查请求的内容和性质确定是否进行审查,并通知提出请求的机关或个人。

5. 作出审查决定:合宪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作出审查决定,明确文件的合宪性审查结果。

审查机构可以要求相关机关对不合宪的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保障法律、政策和制度的合宪性。

合宪性审查的实施对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制建设和民生福祉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之一,合宪性审查是确保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国家统一、法律统一、司法尊严的根本保证。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在中国的实践路径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不断推进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一、合宪性审查的法律基础合宪性审查的法律基础主要源自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职权。

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宪性审查进行了具体规定和制度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

二、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实践合宪性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宪法的总纲和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立法权限的范围和程序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的根本制度等。

以上三个方面的审查实践,为确保全国范围内法律的统一、国家的统一和全国人民的利益保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三、合宪性审查的适用原则在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中,主要应当遵循以下几个适用原则:1. 宪法至上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必须服从宪法,依法进行宪法审查。

2. 重大原则优先原则:合宪性审查应当重点关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重大原则和制度安排。

3. 保护权利红线原则:合宪性审查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 公平公正原则:合宪性审查应当以公平、公正的立法审查制度,确保合宪性审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合宪性审查的完善路径1. 规范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的规范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和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合宪性审查逐渐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宪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政府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程序,是保障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自我国开展合宪性审查以来,其不断完善和展开已成为法治发展的重要方向。

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发展和完善,并探讨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基本框架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治审查职能,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具有一定的审查权限。

地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也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也经常会对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合宪性审查。

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人大常委会等立法机关都成立了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形成了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框架。

这些机构在考察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会对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合宪性。

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也会不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或者审查请求,以便更好地履行合宪性审查的职能。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和组织结构。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982年,我国宪法开始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被赋予了对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职能。

这标志着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开端。

此后,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在不断发展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合宪性审查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审宪庭,开始对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极大地补充了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此举标志着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查案件审理程序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法律建设,为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发展奠定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审查的一项程序。

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在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法治的权威和稳定。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1.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了合宪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针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程序。

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审查和全国人大对司法解释的审查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也起着重要作用。

在合宪性审查中,我国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宪法权利、保障宪法权威、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和公正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合宪性审查程序展开的基础和保障。

1. 合宪性审查职能不清晰目前,我国合宪性审查的职能划分存在不清晰的问题。

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在合宪性审查中出现职能重叠、责任不明晰等问题。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独立性不够,往往受到其他政治力量的干扰和控制。

这种情况下,合宪性审查难以真正起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的有效审查作用。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透明度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审查的过程和结果缺乏公开和透明,公众对合宪性审查的了解有限,无法有效监督和参与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为了规范和加强合宪性审查程序,我国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对合宪性审查进行明确规定。

这包括明确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人民法院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和程序,建立合宪性审查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法律保障。

为了保证合宪性审查的独立性,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合宪性审查不受其他政治力量的干扰和控制。

这包括对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任职方式和任期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合宪性审查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查职能。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与发展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与发展

保障宪法实施
01
确保国家法律的合宪性
合宪性审查制度通过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确保国家法律的合宪性,从而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
02
防止权力滥用
合宪性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权力机关滥用权力,违反宪法规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宪性审查制度确保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标准,避免因各地法规不同而导致的混乱局面。
统一法律标准
政治干扰与压力
合宪性审查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审查人员,这也给制度带来一定的挑战。
审查能力与技术不足
合宪性审查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困难
1
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2
3
通过改革机构设置和运作机制,确保合宪性审查不受政治干扰和压力,提高审查结果的公信力。
增强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的前景展望
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包括权利保障和程序保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强化保障机制
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改革的良性互动,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推进司法改革
优化审查程序
加强合宪性审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03
确保法律与宪法相一致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促进法治建设
加强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
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
加强审查能力建设
通过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升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整体能力。
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信息平台

“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目标就是“依宪治国”

“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目标就是“依宪治国”

理论前沿“令宪性审查”的制度目标就是“依宪治国”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虽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岀了“推进合宪性审査工 作”的要求,但我国现有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体系中并没有“合宪性审查”的法定内涵,必须结合“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目标来认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本质要求和制度意 义。

所谓“合宪性审査”就是由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 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

“合宪性审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宪问题,目标是维护宪法权 威、保证宪法实施,制度功能是推进“依宪治国”价值要求的实现。

“合宪性审查”是一项专门性工作,必须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来依法进行,才能“保证合宪性审查”活动自身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意义重大,它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制度安排,也是贯彻落实“依宪治国”各项价值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合宪性审查”就是要树立宪法作为 根本法的权威,就是要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目标宜接指向了 “依宪治国”,没有“合宪性审査”,宪法作为根本法就缺少判断人们行为是否对错的能力,宪法的核心地位就会遭遇虚置。

只要在实践中真正地根据党的十九大要求,依法启动现行《立法法》所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就必然会在法治实践中形成新的“亮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统一,宪法不能作为裁判规则的法治“瓶颈”问题就会迎 刃而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就会走上飞速发展的 快车道。

(摘编自2018年第11期《人大研究》)图/腾讯网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柳华文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普 遍性的、综合性的人权文件《世界人权宣言》,详细阐明了《联合国宪章》中尊重和促进人权的规定,为整个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础制度,它将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与国家(国民)的基本利益和主权权利有机结合,建立起一种精确透彻的法律约束力,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协调运行。

建立和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既是检验宪法实施的触及点,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治社会的具体体现。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以宪法为基础,按照法律规定,权衡利弊,综合考虑诸多因素,
决定或变更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变通性和有效性,防止和纠正某些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
与宪法相抵触现象,以维护宪法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
合宪性审查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合宪性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合宪性
审查文件,并说明申请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该部门提交的审查申请文件后,应当在三
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合宪性审查的原则,一要对宪法的条文、解释和裁判都认真研究和解释;二要建立法
律关系,从宪法的全局观点统一宪法的各部分;三要平衡利益,综合考虑宪法条文的精神
意义、行政机关的行政实际利益和公民的权利利益;四要遵循层级原则,普通法和行政法
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五要遵循具体原则,普通法和行政法在符合宪法原则情况下,可以适
当体现实际情况,获得公正有效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宪法审查决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宪法向当事人发出结果通知书,
宣告当事人的法律合法性及有效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宪法解释》和《合宪
性审查规则》,对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宪法及宪法实施法范围内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
体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宪法审查制度。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合宪性审查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用于确保规章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合宪性审查机制是指一套制度和程序,用于评估和审查规章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本文将详细探讨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包括其背景、原理、程序和影响。

一、背景合宪性审查机制的浮现是为了保护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法治。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宪法是最高法律,规章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然而,由于规章的制定者可能存在错误、滥用权力或者违反宪法的情况,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合宪性审查机制来监督和纠正规章的问题。

二、原理合宪性审查的原理是确保规章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它要求审查机构对规章的内容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与宪法相容。

如果规章违反宪法,审查机构可以作出相应的裁决,要求修改或者废止违宪的规章。

三、程序合宪性审查机制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审查申请:任何人都可以向合宪性审查机构提交审查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说明为什么认为规章违反了宪法。

2. 受理申请:合宪性审查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审查机构将正式受理申请,并通知相关方。

3. 审查程序:审查机构将对规章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对规章的内容、立法过程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分析。

审查机构可能会邀请相关方提供意见和证据,并进行听证会等程序。

4. 审查结果:审查机构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决。

如果规章被认定违宪,审查机构可以要求修改或者废止违宪的规章。

如果规章被认定合宪,审查机构将作出相应的决定,并通知相关方。

四、影响合宪性审查机制对于确保规章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影响。

它可以纠正规章制定过程中的错误和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治的稳定。

合宪性审查机制还可以提高规章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规章的信任和参预意愿。

总结:合宪性审查机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用于评估和审查规章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它的浮现是为了保护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法治。

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宪性审查是指国家宪法机关对违反宪法规定的有关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活动的审查程序。

它是一种重要的宪法监督体制,其目的是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无可挑剔的实施,监督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各项行为,使行政行为规范和符合宪法。

宪性审查的程序一般由以下步骤组成:一、投诉:劳动者、居民或其他有关党派、组织,可将有关法律争议案、行政案件申诉到宪法机构,或通过申请国家机关和法院实施宪性审查;二、调查:宪法机关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法律问题的客观事实,以便对宪法的依据和范围进行审查;三、审查:宪法机关审查相关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四、决定:根据宪性审查结果,宪法机关将作出决定,裁定违宪行为有效、作废或者更改;五、执行:宪法机关决定生效,受宪性审查行政机关将严格执行,维护宪法权威和宪法监督体制。

基于上述,对宪性审查的程序有几点补充说明。

首先,宪性审查是一种宪政机关的监督活动,其可审查的范围并不仅限于行政行为,包括立法机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行政行为。

其次,宪性审查的结论不具有约束力,它只具有参考价值,是对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违宪性的一种审查和判断,只有最高法院的判决才具有约束力。

最后,在实施宪性审查过程中,实行依法行政原则,充分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和判断,遵循初查、听证、核实程序进行审查工作。

宪性审查是国家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机制,是建设社会公正和社会合法主义的重要环节和措施,也是宪法权威的体现。

因此,每个国家的宪政机关应当认真贯彻宪法原则,执行宪性审查,严格照章办事,自觉维护宪法权威,秉持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加大宪性审查力度,确保宪法赋予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国家法治发展和维护国家持久稳定。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合宪性审查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独立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围绕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进行探讨。

关于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初步构建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缺乏宪法意识和宪法实践,合宪性审查还未形成体系。

2. 建立法律制度期:随着我国宪法的颁布和立法机关的建立,合宪性审查逐渐步入制度规范的轨道。

3. 探索拓展期: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对于合宪性审查的认识和实践开始发生变化,民间和学术界开始探讨和拓展其应用范围。

4. 加强立法保障期:2004年颁布的旅行条例明确规定“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宪法”。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合宪性审查的法律法规,为其施行提供了保障。

5. 深化制度化进程期: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权工作规则》,明确了宪法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范围,深化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尽管我国合宪性审查已经成为一个常态化的审查程序,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提出一些完善的思路:1. 审查的范围应该更广、更具体。

目前我国的宪法审查通常只限于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而忽略了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以及具体事项与活动的合宪性审查。

2. 审查程序应该更加公开透明。

在宪法审查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公众意见的征求和公开公示,提高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可以考虑建立宪法审查公众参与机制。

3. 审查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应该得到加强。

审查宪法的程度和细节往往需要具有高度专业素养的专业人员,因此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应该得到加强。

4. 合宪性审查的权威性和及时性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由于审查程序复杂、周期长等原因,审查结果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得到执行,需要完善相关机制以提高审查结果的权威性和及时性。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_两步走_思路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_两步走_思路

宪法之下,如果权力违宪则必须得到纠正。

如果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就难以避免专制和独裁,难以遏制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最后,违宪审查可以起到保障人权和促进人们生活方式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的作用。

由于宪法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方式。

例如,在美国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在学校实行种族隔离的立法违宪,使白人学生和有色人种学生能够同校读书;在日本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刑法中关于杀害长辈的晚辈的刑罚重于其他杀人犯的规定违反宪法的平等权,使原本试图对家庭尊敬长辈加以特殊保护而形成的“晚辈”这一特殊身份得以取消;在南非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刑法中的死刑违反宪法的“禁止残酷和异常的刑罚”的规定加以废除;德国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禁止女兵参加特种兵违反宪法的平等权而使特种兵中出现了女兵;尼日利亚采取违宪审查而宣布对通奸妇女科以残酷的“石刑”(众人用石头将此妇女砸死)的刑罚违反“禁止残酷而异常的刑罚”的宪法规定等等,均显现出违宪审查的重要意义。

违宪审查已经成为包括非洲等许多落后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它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回顾一下历史就会发现,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

但是,如果对制宪与立法的主体未做适当的区隔,那么对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就会面临主体缺位的尴尬。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两步走”思路□季卫东 按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宪机关又是立法机关,无法审查它自己制定的基本性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所以我国有关法律条文只明确规定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性法律以及较低次位阶的各种法规、规章是否合乎宪法进行审查的主体以及相应的制度,而对基本性法律有没有违宪问题的判断则避而不谈。

回顾一下历史就会发现,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

但是,如果对制宪与立法的主体未做适当的区隔,那么对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就会面临主体缺位的尴尬。

合宪性审查制度

合宪性审查制度

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从理论上说,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与具有根本法意义的宪法同时产生的,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形成要晚于宪法的出现。

一、合宪性审查的法治功能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合宪性审查是保障其最高法律效力得以实现的法律机制,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法治功能是其首要功能,合宪性审查制度也需遵循一般法治规律。

从抽象的规范逻辑出发,合宪性审查也可以脱离特定的宪法制度,成为一种纯粹的思考方法。

这种作为思考方法的合宪性审查,可以称为“合宪性推理”或“合宪性论证”。

这种审查与制度无关,任何公权力机关、自然人都可以针对特定对象依据宪法进行。

但是作为法律机制的合宪性审查,必须确定谁来审查、按照什么程序审查,以及审查后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这是法律机制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二、合宪性审查的政治功能与西方国家的宪法实施模式不同,合宪性审查并非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我国的宪法问题往往被认为是政治问题,政治化实施是中国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比如,推进合宪性审查本身是在执政党的政治报告中提出的举措。

在此背景下,合宪性审查自然需要积极地承担政治功能。

用主流的政治话语表达就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转型时期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比较来看,世界各国的宪法制度可分为定型化宪法和转型宪法。

在定型化社会,政治法治化程度较高,宪法修改频率较低。

在处于社会剧烈转型时期的国家,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经常出现脱节,政治法治化程度不高,宪法修改频率较高。

总而言之,在转型尚未完成、制度尚未定型的时候,宪法实施更多的是政治实施,宪法修改与宪法实施没有完全严格区分。

转型完成后,宪法修改与宪法实施开始分离,逐渐由政治实施模式过渡到法律实施模式。

政治方法有助于灵活应对社会变迁,法治方式有助于维护秩序稳定,将制度定型化。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是指对制定的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合宪性审查是指对规章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宪性审查的目的和意义合宪性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权威的具体体现,也是宪法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宪性审查,可以避免规章与宪法相悖,维护宪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和方法合宪性审查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的一般原则、基本权利原则和国家机构组织原则等。

同时,合宪性审查还应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确保法律规章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合宪性审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内容审查:对规章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评估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2. 程序审查:对规章的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合适的权威机构参与等。

3. 权限审查:对规章的制定机构的权限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有制定该规章的合法权限。

4. 效果审查:对规章的实施效果进行审查和评估,判断其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和程序合宪性审查机构是负责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专门机构或部门。

根据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和法律规定,合宪性审查机构可以是宪法法院、最高法院、立法机关或专门设立的合宪性审查机构等。

合宪性审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审查申请:任何人都可以向合宪性审查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

2. 受理审查申请:合宪性审查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审查条件。

3. 审查程序:合宪性审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安排,包括听证、调查取证等。

4. 审查决定:合宪性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合宪性审查决定,并对违宪的规章进行撤销或修改等处理。

合宪性审查本科毕业论文

合宪性审查本科毕业论文

合宪性审查本科毕业论文合宪性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政府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合宪性审查是保护宪法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维护国家宪政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环节。

合宪性审查的背景和意义合宪性审查的背景是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宪政秩序,确保法律、法规等政府行为与宪法的约束相一致。

它的出现是为了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在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依照宪法来制定和解释。

2. 非法律审查原则。

宪法法院只对法律、法规及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对行政指导性文件、行政实施细则等进行审查。

3. 审查范围原则。

宪法法院只对宪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审查,不对一般法律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审查。

4. 审查程序公正原则。

宪法法院应保证审查程序公正、透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合宪性审查的方式和方法合宪性审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方法进行:1. 决定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对具体法律或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违宪,并判定其相关规定是否失效。

2. 案件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接受公民或组织的申诉,审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并作出裁决。

3. 制度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对某一具体行政或立法机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合法性意见。

4. 律师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接受律师的申诉,对法律、法规等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合法性意见。

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和价值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宪法权威和国家宪政秩序。

合宪性审查确保法律、法规等政府行为与宪法的约束相一致,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国家宪政秩序的稳定。

2. 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合宪性审查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其在法律面前平等。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随着我国宪法法律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合宪性审查这一制度也日益重要。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和完善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宪性审查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宪法对抗法律的原则,这使得宪法成为了一切法律的统帅。

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违背,那么这项法律就没有效力。

同时,我们的宪法也规定了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和机构,这是实现宪法司法保障的基础和前提。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要由人大常委会及其司法机构进行。

在审查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司法机构第一步会进行案件的受理,然后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的性质、法律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等。

之后,他们会对案件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明确是否出现了宪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之相违背的情况。

最后,人大常委会司法机构会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布并作出适当的处理,如果确实存在宪法违宪情况,那么必须更改、修正或废止相应的法律。

随着我国的宪法法律化建设不断深入,我们需要更加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宪法的解释权的规定,明确宪法解释权应该属于哪些机构和个人,以及宪法解释权的运用方法和范围,为宪法的实施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其次,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审核,完善对宪法违背的预防机制,确保制定的法律法规符合宪法的规定,避免造成宪法违宪的情况。

最后,我们也需要增强对宪法的宣传和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认识宪法的重要作用和作法,提高宪法精神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总之,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是我国宪法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它的进一步完善势必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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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下,如果权力违宪则必须得到纠正。

如果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就难以避免专制和独裁,难以遏制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最后,违宪审查可以起到保障人权和促进人们生活方式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的作用。

由于宪法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方式。

例如,在美国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在学校实行种族隔离的立法违宪,使白人学生和有色人种学生能够同校读书;在日本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刑法中关于杀害长辈的晚辈的刑罚重于其他杀人犯的规定违反宪法的平等权,使原本试图对家庭尊敬长辈加以特殊保护而形成的“晚辈”这一特殊身份得以取消;在南非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刑法中的死刑违反宪法的“禁止残酷和异常的刑罚”的规定加以废除;德国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禁止女兵参加特种兵违反宪法的平等权而使特种兵中出现了女兵;尼日利亚采取违宪审查而宣布对通奸妇女科以残酷的“石刑”(众人用石头将此妇女砸死)的刑罚违反“禁止残酷而异常的刑罚”的宪法规定等等,均显现出违宪审查的重要意义。

违宪审查已经成为包括非洲等许多落后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它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回顾一下历史就会发现,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

但是,如果对制宪与立法的主体未做适当的区隔,那么对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就会面临主体缺位的尴尬。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两步走”思路
□季卫东
按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宪机关又是立法机关,无法审查它自己制定的基本性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所以我国有关法律条文只明确规定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性法律以及较低次位阶的各种法规、规章是否合乎宪法进行审查的主体以及相应的制度,而对基本性法律有没有违宪问题的判断则避而不谈。

回顾一下历史就会发现,法律并不具有天
然的违宪免疫力。

但是,如果对制宪与立法的主体未做适当的区隔,那么对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就会面临主体缺位的尴尬。

显然,如果打算也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的违宪嫌疑的话,那就需要在全国人大的现有框架之外,再设立一个能够代替全国人大发挥它作为制宪机关而保障最高位阶的规范效力的那部分功能,以免出现角色上自相矛盾的尴尬。

不得不承认,虽然导入分权制衡机制的政治改革正在酝酿之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体制仍然是以权力一元化为特征的。

面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摄一切的现状,任何让其他机构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企图都会遭遇法治秩序原理甚至形式逻辑上的巨大障碍如果全国人大通过的法案、议案能够被其他机构审查和撤销,那就不成其为最高权力;但如果没有其他机构来进行合宪性审查,那么宪法与基本性法律在规范位阶上的差异就无从体现,宪法条文的最高效力也就难以真正落实。

怎样摆脱这样的困境?我在前年底曾经野人献曝,提出过制度建构分作两步走的粗浅设想。

即:第一步,在2003或2004年设立一个宪政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形成三足鼎立之势,继续保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象征人民主权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这个宪政委员会只对宪法和全国人大负责。

它虽然无权直接审查和撤销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性法律,但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方式促成宪法变迁。

第二步,以政治体制的根本性改革为前提,或者在宪政委员会积累充分的经验并演化成司法性质较强的机构之后,设立欧洲大陆式的宪法法院。

众所周知,在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阵营里,只有南斯拉夫和波兰两国早在1989年“宪法革命”之前就引进了合宪性审查制度。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波兰在1982年3月通过宪法修正案,追加了关于设置宪法法院的条款宪法第33条a。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宪法法院就法律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其他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判决”,“宪法法院认定法律违宪的判决必须通过国会审查才能生效”,“宪法法院关于其他法律规范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宪法法院得采取必要手段纠正之”。

仔细阅读这个条款的内容可以发现,波兰的实践经验保留了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国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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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2003年第7期(总第139期)
终判断权,很适合中国的现状以及体制内改革的要求,可以作为我们建构合宪性审查制度第一步的参照模式。

顺便指出,波兰在1997年颁布的新宪法中已经正式承认分权制衡原理并建立了欧陆式的宪法法院,顺利完成了“两步走”的政治改革过程。

制度化的第一步是设立宪政委员会。

先由宪政委员会做出基本性法律条款是否违宪的审查结论。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认定某一法律条款违宪的审查结论不主张提交全国人大复议,就可以立即生效;反之则留待下次全国人大讨论决定,无论结局如何宪政委员会都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判断。

为了方便全国人大行使在合宪性审查方面的最终判断权,不妨明文规定:宪政委员会对法律是否违宪的提诉的审查结论应尽量在每年3月上旬全国人大开会之前或者在会议期间做出。

为了维护宪政委员会的权威,也应该明文规定:全国人大要否决合宪性审查的结论必须取得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赞成,即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加重多数表决的条件相同。

另外,合宪性审查的结论生效后,违宪的基本性法律或者部分条款必须在四个月内进行修改,违宪的一般性法律或者部分条款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修改,违宪的法规或者部分条款必须在两个月内进行修改,否则自行废止。

至于经过全民公投或者咨询性全民表决而通过的基本性法律以及其他决议案,宪政委员会无权审查,除非是在付诸公民直接投票之前接到合宪性审查的提诉。

假设宪法修正案关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条款在近期内也能获得通过,那就不妨另行制定宪政委员会组织法或者宪法实施监督法,以使各项具体规则进一步明确化。

为了树立宪政委员会的权威,在制度创设之初宜精选少数(例如5~9名)德高望重的政治家和法律家作为委员,其中有相当多(例如2~4名)的委员应具备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业务达5年以上的经历。

委员任期可定为10年,每5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

卸职的国家主席是编外的当然终身委员。

视制度运作的情形和需要,在若干年之后最好把委员人数增加至15名左右,并大幅度扩充职业法官以及法律学家的名额使之达到占总数70%的比率。

宪政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应由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协商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的赞成通过。

在代议机构开始审议候选人名单的一周之前,司法部必须另行把以下两份候选人名单送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全国政协主席,并由各自的办公机构印发给全体委员,即:(1)有资格担任宪政委员会成员的一定级别之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全体名单;(2)由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党派、全国律师协会以及中国法学会分别推荐的宪政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包括职业法官以及少数适当的政治家、法律家)名单。

上述选举方式虽然难免复杂繁琐之讥,但能确保在现行体制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宪政委员会的信誉,使宪法判断所要求的民主的正统性与法律专业水平取得适当均衡,排除来自某一特定权力的干扰,避免确定人选过程中的片面性和任意性。

宪政委员会必须在有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出席的条件下才能开始处理提诉案件并进行评议和表决,以单纯多数赞成通过合宪性审查的结论或者宪法诉讼的判决。

在赞成意见与反对意见同数的情况下,由宪政委员会主席裁断。

鉴于国情和社会影响,无论表决的情形如何,合宪性审查的结论或判决都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制作成书面形式,其中不必记载少数意见或反对意见。

在对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进行抽象审查时,只有已经公布(无论是否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才能被列为审查对象,审议中的法案不包括在内。

至于对法律规范合宪性的具体审查,由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在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时启动当发现相关的法律规范有违宪嫌疑时,担任该案审判工作的独任制法官或合议庭立即终止审判程序,通过法院院长提请宪政委员会判断。

对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个别侵犯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应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来提供救济;在这里,合宪性审查的范围除了行政机关的处分之外,还不妨在将来条件成熟后把已经生效执行的法院判决书也都包括进来(这也意味着用合宪性审查程序来逐步取代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

除此之外,宪政委员会还有权在不同的国家机关、政党之间发生冲突时折冲樽俎,发挥调解和仲裁的功能。

(本文摘自季卫东《谁来保障宪法的效力》,法律思想网)

1
—《人大研究》2003年第7期(总第1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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