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5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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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5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5.04.21
•【字号】东府办[2005]22号
•【施行日期】200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5年打击传销和变
相传销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5]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2005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2005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动方案
(市打传办)
200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相关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市委政法委精心组织,公安、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其它职能部门通力协作,推进了以专项整治为重要内容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开展,使我市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蔓延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在高压严打之下,我市一些镇区特别是城区一带的传销活动仍较为猖獗,并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是规模由大变小,更具隐蔽性;二是利用直销法出台在即的时机鼓吹传销合法化,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更具欺骗性;三是由传物品转为传人头,采取人身和精神的双重控制手段,更具社会危害性;四是传销参与人员中应届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增多,人员构成更具复杂性。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坚决、彻底、果断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决定开展2005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行动时间
从2005年4月1日起到6月30日止,为期三个月,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1日-6月10日)为全面清查阶段,各镇区自行组织清查行动,广泛收集线索,摸清传销网络,捣毁传销窝点,遣散传销人员,抓捕传销头目;
第二阶段(6月11日-6月22日)为督查考核及评级阶段,市委政法委、市维稳及综治办、市打传办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镇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三阶段(6月22日-6月30日)为总结阶段,各镇区将专项行动情况在6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打传办。
其中4月25日、5月25日为全市统一行动时间。
二、工作重点
重点打击“拉人头”为主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取缔聚集窝点,摧毁组织网络,严厉惩处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幕后指挥者。
要集中力量查处“香港莱达尔(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北京恒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香港盖世通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博宇通有限公司”、“深圳文斌有限公司”、“珠海市沃奇达贸易公司”、“美国立新世纪公司”、“珠江体系”、“龙山和和”、“阳光体系”等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在我市的分支组织。
从重从快打击带有黑社会背景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惩治危害社会稳定的刑事违法活动,坚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暴力化倾向。
密切监控利用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严防境外传销企业在我市组建网络、发展人员、开展传销活动。
三、职责分工
继续贯彻落实“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
在党委领导下,各镇区对本地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委政法委会同维稳及综治办牵头开展打传行动,并会同市打传办组织有关单位,对各镇区、各单位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精神兑现奖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职能,加强对转型企业的监管,查处转型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转型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及其特约经销商的经营及培训活动,打击借直销之名从事非法传销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以传销形式只传人头不传商品的经济诈骗性质的变相传销,以
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大对从事诈骗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抓捕、惩办一批诈骗钱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头目及其骨干分子。
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出租屋和租住人员的检查,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对利用非店铺性质的出租屋从事讲课、培训、经营活动的,或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要及时告知工商或公安部门。
检察院、法院各司其职,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开展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
市委政法委要加强组织协调。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组织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工商部门对传销人员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查封等工作。
民政、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传销组织和人员。
经检监察机关要切实监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基层行政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和整治不力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税务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进行税务稽查,依照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对偷、漏税行为的组织、个人进行税务稽查。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校的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防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参加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各项清查、整治行动,形成打击合力。
各镇区对辖区内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履行守土职责,大力组织有关部门和居(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清查行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参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
门组织的清查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监管,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镇区、各部门要继续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作为实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实际行动,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执法队伍中的麻痹松懈思想,消除厌烦情绪,确保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思想不松、力量不减、队伍不散、工作格局不变。
(二)突出重点区域,加大整治力度。
从市打传办掌握的2004年以来的情况看,我市的万江、东城、莞城、南城、石龙等镇区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较为活跃,这些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较为活跃地区要高度重视传销发展的苗头,下大力气整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要开展由镇区打传领导小组牵头的调研活动,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整治办法,并以自建房屋、旧式商品房和低档写字楼为重点场所,进行反复拉网式检查和复查,尽快遏制辖区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活跃势头。
上述地区每月15日、30日向市打传办汇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其它镇区也要积极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每月30日向市打传办汇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上下联动,扩大整治效果。
一是要坚持并完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打传情况,部署工作任务,强化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
二是各镇区要重视发挥打传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对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镇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对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三是加强摸查工作,要通过打入传销组织内部或蹲点的方式,对规模较大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进行调查,摸清组织体系和网络分布,收集传销和变相传销
活动证据,彻底摧毁一到二个传销和变相传销网络,从严从重惩处组织者。
(四)强化对出租屋及外来人口的管理。
出租屋管理部门要密切联系居(村)委会、社区组织等基层组织,加强对出租屋密集区域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专人分区、分片负责出租屋监管,加强对违法活动的监控,加大对违规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力度,打压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的活动空间。
(五)进一步做好信息采收集和报送工作。
要建立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信息库,对行动中查获的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及传销组织做好信息录入工作,详细记录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查获地点及其所属的传销组织等相关信息,并拍照存档。
所采集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市打传办,以扩展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对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的监控。
要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别是发生因传销和变相传销导致群众伤亡事件、暴力抗法、发现传销活动规模达50人以上或抓获B级以上传销头目等重大事件,要在12小时内报告至市打传办。
(六)继续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要多层面、多角度地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张旗鼓地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上开展宣传教育,戳穿传销组织诈骗手法,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打击传销的专项行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
要做好对传销人员的教育及思想转化工作,让受骗上当的传销人员自愿脱离传销组织,放弃传销活动。
要抓好对学生、军人等特殊群体的教育宣传,以及对出租屋主、外来人口的宣传教育,确保宣传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