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质量奖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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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质量奖罚规定
为了鼓励项目部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过程中争先创优,促进公司科技质量工作;同时加强(因质量问题)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行为的处理,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公司特制定《技术质量奖罚规定》。
一、科技质量奖罚范围
(一)奖励范围
1.技术成果奖励
(1)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QC)奖的工程项目;
(2)获得省(部)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QC)奖的工程项目;
(3)获得国家和省(部)、集团级优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优秀论文、科技成果奖、科技示范工程、集团级质量管理奖的工程、项目、个人;
(4)编制国家、省(部)级和行业规范、图集的项目、个人;
(5)获得专利和工法的项目、个人。
(6)获得国家级BIM大赛的项目集体。
2.工程质量创优奖励
(1)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大奖”等国家级优质的工程;
(2)市建筑长城杯金奖的工程;
(3)市建筑长城杯银奖的工程;
(4)市结构长城杯金奖的工程;
(5)市结构长城杯银奖的工程;
外埠工程奖项遵循对等的原则参照执行;不区分金银质奖的奖项,参照北京市长城杯银质奖工程进行奖励。
3.其他奖励
(1)在国家或省(部)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受到突出表彰并被列为观摩工程的项目。
(2)因技术、质量管理成绩显著,在集团内列为观摩的工程项目,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奖励的项目。
(二)处罚范围
1.未完成公司下达的科技成果、QC成果、优秀施组论文、质量创优等指标的;
2.工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0万元,或出现影响企业信誉的问题。
(注:构成质量事故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集团公司对有关人员进行企业内部处罚,住二公司不再重复进行处罚)
3.项目部工程资料管理、试验管理、质量管理、测量管理混乱,造成保证资料不齐全、不准确、或工作中弄虚作假;工程竣工备案后3个月内工程资料不能及时交付验收的;工程质量信息不能及时上下传递,影响质量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4.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受到上级、行业或第三方质疑、警告、批评的项目;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部记分、罚款、暂
停企业招投标资格的。
5.因管理责任,重复发生一般工程质量问题,对整体观感质量影响较大的;
6.因管理责任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的;
二、奖罚实施细则
(一)奖罚方式
1.奖励:发放奖金、表彰、评先进;
2.处罚: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企业内部暂停职务聘任、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二)奖罚标准
1.技术成果奖励和处罚标准
(1)成果奖励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奖励课题组,奖励金额如下:获奖名称获奖等级奖励金额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万元二等奖万元三等奖万元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奖励课题组,奖励金额如下:获奖名称获奖等级奖励金额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万元二等奖万元三等奖万元
获得集团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奖励课题组,奖励金额如下:
获奖名称获奖等级奖励金额
集团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万元一等奖万元二等奖元三等奖元
(2)专利奖励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专利权人为“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每项专利奖励发明集体或个人5-8万元;
能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权人为“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每项专利奖励专利设计人1-3万元。
(3)工法奖励
评为国家级施工工法的项目,每项奖励完成集体2万元;
评为北京市级施工工法的项目,每项奖励完成集体1万元。
(4)编制规范奖励
主编工程建设国家规范规程或行业标准,每项奖励集体5万元;
参编工程建设国家规范规程或行业标准,每项奖励参编集体2万元;
主编地方规程和标准,每项奖励主编集体2万元;
参编地方规程和标准,每项奖励参编集体1万元。
(5)BIM大赛奖励
获奖名称获奖等级奖励金额
龙图杯
(或其他国家级奖项)
一等奖2万元
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6)省部级科技示范工程
获得省部级科技示范工程,奖励完成集体2万元。
(7)未完成公司年度科技目标处罚
未完成公司下达的科技成果、QC小组、论文、质量创优等指标的,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取消该项目主要责任人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2.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和处罚标准
见附表1、2
3.工程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
(1)因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或发生业主、用户集体投诉、媒体曝光等事件对企业信誉造成较大损害的项目。
对项目班子罚款1.5-3万,对相关责任人依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
(2)因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50万元或在国家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或点名批评,对项目班子罚款1-1.5万,对相关责任人依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
(3)因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30万元,对项目班子罚款1万,对相关责任人依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
(4)因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5万元,给予项目部公司内部处分,对项目班子罚款5000元,对相关责任人依
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
(5)因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由项目部编制问题分析报告,项目部内部责任追究处理后报公司。
4.项目部工程资料管理、试验管理、质量管理、测量管理混乱;质量信息不能及时上下传递,影响质量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对主要责任人处罚200-1000元,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通报批评。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受到上级、行业或第三方质疑、警告、批评的项目;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部记分、罚款的,对责任人可给予停职、罚款500-2000元、通报批评。
6.因管理责任,重复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不造成返工)问题的;对主要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通报批评。
7.因管理责任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的;对主要责任人处罚1000-5000元,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奖罚程序
1.奖罚资料收集:由项目部主动上报,或公司收集存在的奖励事由或处罚事由。
要求资料收集齐全、证明材料充分。
如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责任单位上报直接经济损失清单,投标部审核。
2.由技术质量部组织编写奖励或处罚申请报告,项目部获奖申请可由项目部自行编制,填写财务部门奖励申请表。
由公司经
理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奖励或处罚项目。
3.根据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的奖励或处罚事项,由技术质量部编制相关奖励处罚文件,于七个工作日内发布。
由人力资源部、纪委进行行政处理和党纪处理。
由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完成奖金发放或罚金扣除。
(四)申诉制度
对于奖励处罚事项,项目部或个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在相关决定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申诉。
向技术质量部提交申诉报告和相关证明,部门核实后,由总工向经理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汇报,经批准,可撤销相关处罚决定。
本规定解释权归技术质量部。
附件1
工程质量奖励标准
奖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元/m 2)
封顶标准(万元)
获奖对象
一
获鲁班奖
5
30
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
获国优金奖
420二
获国优银奖318三
北京市建筑长城杯金奖212北京市建筑长城杯银奖 1.510四
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18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银奖0.8
6
五
获局级优质工程
无
备注:
1.项目部奖金按照奖励标准全额发放,计入项目成本。
获国家级奖项的项目,奖金从公司管理费中直接提取发放,不计入项目成本。
公司技质部、水电部及相关参与创优管理人员的奖金总额参照项目部获奖数额的20%,从公司管理费中直接提取。
2.分配比例:项目经理奖金不超过项目部奖励总金额的20%;项目部的其他成员按创优贡献大小由项目部自行分配。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重点奖励和表彰。
3.竣工类奖项,在公司批准奖励申请后,项目部在工程竣工后,可预提50%奖金,按比例发放给项目班子和其他管理人员,工程经相关部门审计盈利后,兑现剩余50%奖金,如亏损,剩余50%奖金不予发放。
获国家级奖项工程,获奖正式文件公布后,公司直接进行兑现。
4.结构长城杯类奖项,获奖文件正式公布后,经公司批准,项目部进行发放。
5.同一工程获得的奖项除结构长城杯外不重复计奖。
6.获得的其他市级以上奖项,奖励标准由经理办公会进行认定。
7.本奖励标准只适用于本单位自施的项目。
附件2
工程质量处罚标准
序号处罚条件处罚标准处罚对象
1
未获鲁班奖应获奖额20%—50%项目经理及相关人
员。
2
未获国优金奖
应获奖额20%—50%未获国优银奖
应获奖额20%—50%3
未获北京市建筑长城杯金奖应获奖额20%—50%4
未获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应获奖额20%—50%未获北京市建筑长城杯银奖应获奖额20%—50%未获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银奖5
未获局级优质工程奖
0.2元/m 2
备注:
1.处罚的基数为获奖单位应得奖金数的20%—50%(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确定罚金总额),基数见附件1。
2.处罚比例:项目经理罚金占项目部罚金总额的40%(公司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按项目经理罚金标准的50%处罚、生产经理按项目经理罚金标准的50%处罚;项目部的其他成员按责任大小由项目部确定罚款数额,处罚总额不超过总额的20%。
3.项目部有关责任人的处罚由项目自行研究决定,处罚到个人,处罚结果由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4.承担创优工程施工的分包队伍将按照合同条款给予经济处罚,并录入不良施工记录,直至清退出公司。
5.由公司认定的其他同级别省市级奖项工程,没有获得相应的奖项,处罚方式同北京市级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