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合规文件解读与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
巴塞尔协议3的实施意义及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框架在历次金融危机下,显示出越来越多的不协调和缺陷。
特别是最近10多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在深度、频率和破坏度上日益加剧,促使人们对全球金融体系及其监管机制进行反思。
金融监管的空白、重叠、错位、失衡和滞后,成为当前全休金融监管领域最显著的问题。
可以说,每一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实质上也是一次对金融监管规则、监管体系以及全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全面测试和考验。
巴塞尔协议正是西方世界在金融领域博弈的最终结果,其中很多思想和宗旨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意志和战略导向。
银行业监管精神: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巴塞尔协议的特点:首先,巴塞尔协议一直是以资本监管框架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体系,从1到3,监管范围越来越广,对监管当局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基本的监管理念没有变,核心思想就是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决定着金融机构的安全。
其次,努力寻求提高监管资本的敏感度,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再到操作风险,以及金融危机后加入系统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银行机构面临的风险不断被识别、计量和覆盖。
再次,从单一的资本监管走向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
最后,从单纯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提升到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并重的监管理念。
《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1、积极影响:(1)可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提升银行监管水平:总结金融危机暴露出的监管体系的不足,建立起更加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是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更强。
(2)对银行业务的影响是全方位、多角度的:强化资本监管思想,在多领域进行金融监管的完善、补充和创新。
(3)对银行经营管理理念产生深远影响:流动性指标的确定使流动性监管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使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更加重视流动性风险。
此外,银行业倾向于转变融资方式和股利分配政策。
(4)宏观金融审慎监管对央行、商业银行以及银监会产生影响。
(5)更加促进银行在跨境经营等方面的水平。
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研究摘要: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是近年来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颁布生效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所谓“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同时,银监会在《指引》第三条将“法律、规则和准则”界定为“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1.2 合规风险《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咨询文件中认为,银行的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遭受金融损失以及因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或相关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
2 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现状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起步较晚,但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股改上市取得初步成功并逐渐与国际接轨,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成为国内银行的自主要求,加之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合规风险管理,下发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
近几年,我国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中国银行总行于2002年将其原来的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与合规部”,并增加了合规职能,并设立了首席合规官;中国建设银行于2003年在其法律事务部增设了合规处,专门负责反洗钱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等。
LoCAlHOSt2005年8月又新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2008年建设银行又将法律事务部和合规部合并,组建法律与合规部,各省分行也相应的成立了法律合规部;工商银行于2004年财务重组之前设立了“内控合规部”,负责内部控制、常规审计及合规管理职能;2004年12月,交通银行为推动全行法律事务工作进一步并展,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合规部,并增设合规管理处;而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也先后成立了合规部门,开始履行全行的合规管理职能。
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一、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概念及相关规定(一)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概念巴塞尔委员会于2005年4月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将合规风险定义为: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0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将合规风险定义为: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可见,《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于合规风险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指因为没有遵守与之适用的规章制度体系而造成上级监管处罚、财务损失、声誉损失等风险事件的发生。
合规风险管理的特征是侧重于事前监督,合规风险管理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源头控制上。
(二)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巴塞尔委员会银行合规管理十条原则。
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文件中提出了合规风险管理十项原则,向各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监管当局推荐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最佳做法。
十项原则如表1所示。
(2)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
中国银监会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治理、培育合规文化、完善流程管理,提高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更好地应对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挑战,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于2006年10月25日发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共五章三十一条,基本涵盖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以及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对合规文化建设、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等三项基本制度的建设作出了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等其他业务的关系如表2所示。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新理念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我国商业银⾏风险管理的新理念2019-09-24摘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于2006年底在西⽅10国集团国际活跃银⾏实施,对国际银⾏业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本⽂认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风险管理上有着全新的理念。
我国商业银⾏风险管理⽔平与10国集团国际活跃银⾏相⽐在很多⽅⾯都存在差距,因此,要学习《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具体⽅法,推⾏全⾯风险管理,提⾼风险管理⽔平。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风险管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关于风险管理的新理念《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阐述的不仅仅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柱,其内容远⽐我们⼀般意义上所归纳的三⼤⽀柱要丰富得多。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是风险管理,它从不同⾓度阐述了关于商业银⾏风险管理的理念。
(⼀)风险管理是商业银⾏的核⼼功能⼀般意义上,我们认为商业银⾏是以追逐利润为⽬的的⾦融企业,核⼼功能是向社会提供信⽤中介、⾦融服务,是典型意义上的间接融资的⾦融机构。
由于来⾃外部、内部的压⼒,商业银⾏业务、经营理念不断创新,其业务已不再局限于信⽤中介,⽽是多元的综合的业务。
因此,商业银⾏的定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其核⼼功能不是简单的信⽤中介、⾦融服务,⽽是风险管理,换句话说,商业银⾏的核⼼功能、基本任务是管理风险。
(⼆)商业银⾏的风险管理是全⾯风险管理在我国商业银⾏的风险管理实践中,把更多的精⼒放在信⽤风险上,忽略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使风险管理对象不全⾯,这种状况是受1988年《巴塞尔协议》影响的。
1988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资本⾦的要求对应的是信⽤风险,虽然我们分析其中隐含了市场风险,但并没有直接显现出来。
在该协议的指导下,商业银⾏在资本⾦管理中强调商业银⾏资本⾦如何满⾜信⽤风险,把信⽤风险作为商业银⾏⾯临的⾸要风险。
随着商业银⾏⽣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发⽣变化,特别是利率市场化以来,以利率风险为主要风险的市场风险成为商业银⾏在新形势下⾯临的新的、重要的风险,使商业银⾏对风险有了新的认识,管理有了新的发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比较
2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 巴塞尔新 资本协议的监 管要求差别 “ 办法”从风险管理 目标和政策 、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 围、资本 、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 险几个方面细化 了披 露要求 。而 “ 新协议 ”的执行涉及风险管理模式的变化、人才 困 境和 内部授权等变化 ,在有 限的过渡期内,我国银行业完全跟进 “ 新协议 ” 有一定的难度 。 我国商业银行通过改进风险管理水平,
以及详 细的评价方案分成不 同的层次结构, 然后 再运用求得矩 阵 特 征向量的方法, 得到每 一层 的不 同元素对于上一层特定元素的 优 先权 重,逐渐递阶归并得 出各个选择方案对于总 目标的影响 ; 其次是建立起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模 型;最后 ,综合考虑各个方面 的模糊评价 ,并把每个因素的模糊评价结果都综合在一起,形成 个新的评价矩阵, 运用 同样 的方式得 出第一个方面 的综合评价 结果, 直至得到最终的综合评价矩阵, 就是最终综合评价 的结果。 五 、总结 本文主要是借鉴国内外研究工作 以及相关文献报道, 在统计 分析的基础上, 对于我国创新性企业的成长能力评价体系建立了
一
[ 4 ] 马蔚华,资本约束与经营转型 [ M ] . 北京:中国 金融出版
社 ,2 0 0 4 .
[ 5 ] 罗平, 新 资本协议 的影响及中国的实践 【 J 】 银行 家, 2 0 0 6 ,
选择与 自 身情况相适应的方式和内容, 规划和分步实施“ 新协议”
是可采取的务实措施 。
立激励相 容的资本监管制度 ,充分体现激励和约 束相 平衡的原 则 。在 “ 办法 ”中 ,商业银行承担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责任 , 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 ,奖优限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约束机
制 ,稳健发展;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奠定 了法规基础 。办 法还为商业银行多种渠道补充资本提供 了法律依据 。 今后商业银 行将主要通过 发行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等补充资本金。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咨询性文件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翻译).doc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咨询性文件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翻译)-引言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解决银行监管问题和提升银行的管理水平,为此,委员会现发表这份咨询性文件,探讨有关银行合规部门(compliance function )的相关问题。
银行合规部门的作用主要是辅助管理银行的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
这里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风险、遭受金融损失的风险以及因银行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惯例标准(统称为“法律”、“规则”和“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等方面的风险。
有时,合规风险也指诚信风险(integrity risk),因为银行的商誉有时与其一贯遵循的诚实廉正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密切相关。
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规定,以确保在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情形发生时,银行管理人员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2. 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有助于维护银行的商誉,符合银行客户、市场及整个社会对银行的要求。
尽管遵守法律、规则及标准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要的,在过去几年里,合规风险的管理还是变得越来越正式化,并已经成为一项独特的风险管理准则(risk management discipline)。
3. 作为银行的基本指引,本文件从银行监管部门的角度,对合规部门在银行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说明。
本文件规定的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它们必须在特定的法律和规章框架内适用。
关于银行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范围,各银行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采取集中管理模式,所有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集中在一个合规部门工作;但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则采取分散管理模式,其工作人员分布在不同的业务部门。
许多银行已经设立了一位负责整体合规的负责人(a group compliance officer)。
而在一些银行中,法律部门可能单独承担咨询职责。
巴塞尔委员会“合规”文件解读与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合规”文件解读与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一并纳入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后,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金融界在吸取大量银行案件的教训后,日益强调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以强化对银行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的管理。
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以下简称“《文件》”)高级文件,指导并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在发现有违规情况发生时,银行管理层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一、巴塞尔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解读(一)合规管理的含义合规风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界定,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管理则是指确保银行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内部职能。
(二)合规管理的职能根据《文件》第7条原则规定,合规职责主要包括:1、建议合规部门应该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包括随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该领域的发展情况。
2、指导与教育合规部门应该协助高级管理层,就合规问题对员工进行教育,并成为银行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同时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恰当执行,通过政策、程序以及诸如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准则和各项操作指引等其他文件,为员工制定书面指引。
3、合规风险的识别、量化和评估(1)合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识别、书面说明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或者这种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
(2)合规部门还应考虑各种量化合规风险的方法,并运用这些计量方法加强合规风险的评估。
运行指标可借助技术工具,通过收集或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例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的交易或支付活动等)的方式来设计。
新版《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案例分析课程背景:前招行行长马慰华先生曾经说过:银行业的本质就是对风险的经营。
自2005年4月29日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高级文件,提出了银行合规管理与合规部门建设的10项指导原则,可以说这是为国际银行业的合规管理确立了一个标准;同时也为我国银行的合规管理提供新的思考,随着合规管理理念在金融业的不断深入,合规已经是我国银行业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健全、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是实施以风险为本监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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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与中国银行业监管变革
《巴塞尔协议III》与中国银⾏业监管变⾰2019-06-09【摘要】巴塞尔协议经过了三次修改已经⾛过了⾦融市场的⼏次风风⾬⾬,最新⼀版的修改对我国商业银⾏的监管政策的改⾰和发展产⽣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巴塞尔协议III将对我国银⾏业产⽣哪些实质影响,⼜将推动我国银⾏业发⽣怎样的变⾰,都是我国银⾏业必须仔细考虑和⽆法逃避的问题。
本⽂在梳理了《巴塞尔协议》三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和相应评价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的监管体系的发展与现状进⾏分析,进⽽提出优化监管政策变⾰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 银⾏业监管资本风险⼀、《巴塞尔协议》历次修改与完善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国际银⾏监管规则的重要协议,协议⽬前已制定了三个,分别是1988年7⽉通过的《关于统⼀国际银⾏的资本计算和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2004年6⽉通过的《统⼀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II》以及2010年9⽉通过的《增强银⾏业抗风险能⼒》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个⽂件即《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是巴塞尔银⾏监管委员会为了强化国际银⾏间的稳定与安全,消除国际上银⾏业内不公平竞争的根源颁布的,主要内容为关于银⾏资本的风险管理标准和银⾏的资本构成的规定:总资本由⼀级资本(核⼼资本)和⼆级资本(附属资本)组成,其中⼆级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级资本总额的⼀倍,同时还规定了银⾏资产的风险权重,分别为0、20%、50%、100%四个级别。
巴塞尔协议I还重点规定了商业银⾏的资本充⾜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率即资本总额和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值)。
由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银⾏业在⾦融创新潮流的不断推动下,⾦融衍⽣⼯具层出不穷,银⾏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式与⾦融市场联系更加紧密。
然⽽1995年发⽣的巴林银⾏破产事件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巴塞尔协议I只能在⼀定程度上降低银⾏信⽤风险、市场风险,仅靠资本充⾜率⼀个指标控制⽆法充分防范⾦融风险,建⽴起⼀个更健全的银⾏监管指标体系才是治本之策。
《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金管理研究
算危机 , 保持我国商业银行 的业务经营 的稳定性 , 我们必须进一步了解《 巴塞尔协议》 的产生背景和
主要 内容 , 了解我 国商 业银 行 资本 金管 理 的发展 现 状 以及 影 响商业银 行 资本 金需 要 量 的因素 , 以多渠 道 扩充 我 国商业 银行 资本 金 , 制定 加强 我 国商业 银 行 资本 金管 理 的措施 。
1 2月 1 0日, 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 巴塞尔召开 了由 美国、 英国、 法国、 联邦德 国、 意大利 、 本、 日 荷兰、 比
1
利时、 加拿 大 、 瑞典 、 森 堡 和 瑞 士在 内 的 1 国 卢 2个 家 的 中央银行 行长 会议 , 上通 过 了《 于 统 一 国 会 关 际银 行 的资本计 算 和资 本标 准 的协 议 》 ( 称 《 ,史 巴 塞 尔协议 》 , 于 18 )并 9 8年 7月最 后 达 成 《 于统 关
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8 年 5 , 93 月 修改后的《 巴 塞尔协议》 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 推
的具 体化 和 明细 化 。 比如 明确 了母 国和 东道 国的 监管 责任 和监 督 权 力 , 行 、 行 和合 资 银行 的清 分 子 偿 能力 、 流动 性 、 汇活 动 及 其 头 寸各 由哪方 负 责 外
国际业务 的银 行 机 构 。 我 国银 行年 9月 , 一 个 巴塞 尔协 议 出台 。 第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 , 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 监管主体缺位 的现实 , 突出强调了两点 : 一是任何
场, 参与国际竞争 , 提高 国际信誉 , 就要实施 《 巴塞 尔协议》 的有关规定 , 提高我 国商业银行 的资本充
一
( ) 融体 制 改 革 以前 , 国银 行 资 本 的 构 一 金 我 成 和 资本 金 管理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探析及改进建议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探析及改进建议郑文莉摘要: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风险管理框架的核心,有利于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良性发展。
本文探讨了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内生动力和实现路径,剖析了国外知名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实践与可借鉴经验,并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合规管理 基本原则 内生动力 实现路径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1246(2019)03 - 0071 - 05一、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发布了题为《银行的合规职能》(The compliance function in banks)的文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经过历时一年半的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巴塞尔委员会在2005年5月正式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Compliance and the compliance function in banks)。
该文件界定了银行合规管理的内涵,明确了银行合规职能的组织架构和作用。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合规管理是指为了确保依法合规稳健经营,银行主动识别、有效化解和积极防范合规风险,妥善处理违规事件,弥补合规漏洞的持续性循环过程。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通常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主动合规管理原则。
各级管理人员和全行员工均应坚持主动合规理念,主动将合规管理嵌入经营管理流程,主动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主动遵循合规规则,主动化解风险隐患,主动抵制违规经营行为,不以牺牲合规为代价换取不当利益。
二是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全行合规管理,拟定全行合规管理统一政策、基本制度、工作规划,商业银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在统一政策、制度框架内,分工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三是全面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要覆盖全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各个操作环节、各类业务系统,要覆盖各级机构、岗位和全体员工。
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
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5年4月29日发布)引言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解决银行监管问题和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经营。
作为其持续努力的一部分,委员会就合规风险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发布本高级文件。
为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并在发现有违规情况发生时,银行管理层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2、合规应从高层做起。
当企业文化强调诚信与正直的准则并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作出表率时,合规才最为有效。
合规与银行内部的每一位员工都相关,应被视为银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坚持高标准,并始终力求遵循法律的规定与精神。
如果银行疏于考虑经营行为对其股东、客户、雇员和市场的影响,即使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也可能导致严重的负面影响和声誉损失。
3、本文件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以下统称“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4、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通常涉及如下内容:遵守适当的市场行为准则,管理利益冲突,公平对待消费者,以及确保客户咨询的适宜性等。
同时,还特别包括一些特定领域,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也可能扩展至与银行产品结构或客户咨询相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
如果一家银行故意参与客户用以规避监管或财务报告要求、逃避纳税义务的交易,或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该银行将面临严重的合规风险。
5、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有多种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发布的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等。
基于上述理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不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更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
6、合规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
合规并不只是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
巴塞尔委员会“合规”文件解读与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合规”文件解读与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一并纳入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后,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金融界在吸取大量银行案件的教训后,日益强调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以强化对银行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的管理。
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以下简称“《文件》”)高级文件,指导并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在发现有违规情况发生时,银行管理层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一、巴塞尔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解读(一)合规管理的含义合规风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界定,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管理则是指确保银行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内部职能。
(二)合规管理的职能根据《文件》第7条原则规定,合规职责主要包括:1、建议合规部门应该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包括随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该领域的发展情况。
2、指导与教育合规部门应该协助高级管理层,就合规问题对员工进行教育,并成为银行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同时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恰当执行,通过政策、程序以及诸如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准则和各项操作指引等其他文件,为员工制定书面指引。
3、合规风险的识别、量化和评估(1)合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识别、书面说明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或者这种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
(2)合规部门还应考虑各种量化合规风险的方法,并运用这些计量方法加强合规风险的评估。
运行指标可借助技术工具,通过收集或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例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的交易或支付活动等)的方式来设计。
企业合规管理的中国式解读
企业合规管理的中国式解读李心合;吴泽美【期刊名称】《财会通讯》【年(卷),期】2024()2【摘要】合规是企业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基石。
研究中国企业的合规管理,重心应当落脚在国有企业而不是一般商事企业。
相较于一般商事企业,国有企业在合规管理的目标、对象、内容和机制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合规管理不宜单兵作战、单独推进,应当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管理职能整合、协同推进,但是整合方式要在对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进行科学梳理的基础上。
整合不是消除四个管理职能专门化的组织分工差别,追求无差异、一体化的“五个一”和“六个一”。
从实践看,整合有组织整合、流程整合和机制整合三种方式。
但是,即使合规管理与其他几项相关管理职能整合成大合规风控体系,如果还是局限在企业内部而不突破企业的边界,则合规管理的效果依然有限,因为国有企业内部在风险、合规等方面的控制力弱。
面对国有企业“内弱外强”的控制权配置格局,需要在研究合规管理问题时,关注整合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合规风控体系,在国有企业建立真正意义的中国式大合规风控理论。
【总页数】9页(P3-10)【作者】李心合;吴泽美【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相关文献】1.巴塞尔委员会"合规"文件解读与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2.解读《银行的合规与合规管理部门》3.“合规”挑动出海中企神经——专家解读《合规管理体系指南》4.抓住央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关键要点——如何按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强化合规管理5.中央企业应设立首席合规官——《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亮点解读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业银行内控合规管理
商业银行内控合规管理近年来,国内外银行业因为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
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案、2005年的中行高山案、2007年河北邯郸农行特大金库盗窃案,都严重威胁着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对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敲响了警钟,对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构成了严重威胁、对商业银行造成了巨大的声誉危机。
由此,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商业银行内控合规管理的系列文件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国家和央行关于反洗钱的“一法四规”应运而生。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合规管理是指一个独立的机制,负责识别、评估、提供咨询、监控和报告银行的合规风险;合规风险包括因未遵循各项相关法律、条例、行为准则和良好的执业标准(合称“法律、准则和标准”)导致受到法律和监管条例制裁、财务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一、内部控制体系方面(1)应树立长期规划,形成目标清晰、定位准确的内控体系。
一般应树立长期的规划目标,并以三至五年为周期,分解成内控建设短期规划,每一阶段都树立不同的目标,设立不同的规划点,将内控的关键点分解到各级行、各专业条线,并分阶段、分专业组织实施,从人员、岗位、架构设置、制度体系等全方位进行控制,定期验收、评估,及时发现缺陷和不足,找准最新的风险点和风险隐患并及时解决。
通过短期计划的分步实现,最终实现长期规划。
(2)不断完善事后的监督评价体系。
在确立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加强风险防控措施的同时,应着重加强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建设。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已建立起本行的内控评价机制,定期对全行内部控制的架构设置、制度建立、内控措施、实施效果等各方面进行系统的评估,并建立了将内控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提升了内控评价效果,促进了内控管理水平的提升。
巴塞尔新协议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建设
巴塞尔新协议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建设当前银行业大案要案频发的情况表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落后、内部控制建设不完善的问题,已成为影响银行业经营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重点分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从微观角度联系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提出完善内控机制的构想。
一、巴塞尔新协议有关内控理念介绍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资本监管制度的新框架,被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其中的全面风险管理、内部评级法、内部控制框架原则等理念对于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实践意义。
(一)全面风险管理概念的引入新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如下: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其中的风险包括三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和市场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证券和商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或错误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银行的各类业务风险都可以归结为以上三类风险。
我国一些银行把风险管理狭义地理解为授信或部分业务的授权管理,不少银行不能对各种风险进行总体研究和控制,对于风险管理的认识常常具有片面性,缺乏全面正确的风险管理观念。
(二)内部评级法(IRB)的实践意义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须将其账户风险暴露分为以下五个大的信用风险资产类别:公司、主权、银行、零售、股权。
对每一风险资产类别,银行自行测算其违约率 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值EAD等风险要素。
然后,利用新协议规定的基准风险权重BWR函数,计算出各类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再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各类资产的加权风险资产,以及银行总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从而求出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一、合规管理的内涵、地位和作用合规的由来及含义合规,字面含义是“合乎规范”;英文称Com2pliance,《牛津高级英汉双语词典》将其解释为“服从、顺从、遵从”。
瑞士银行家协会在2002年发布的内部审计指引中,将其定义为“使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法律、管制及内部规则保持一致”。
日本银行协会在发布的《伦理宪章》中,也认为“合规”是公司适应法令及社会规范等规则的经营行为。
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银行业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中,将“合法和合规性”列为银行内部控制框架的重要要素之一。
2003年10月,还就合规问题专门发布了《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指引性文件,明确合规风险管理是一项日趋重要且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
2005年4月29日,又修订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指引,明确指出:银行的活动必须与所适用的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相一致。
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应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发布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适用于银行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以及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等。
巴塞尔委员会合规管理指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中,不仅提供了银行合规工作的基本指引,包括合规部门、岗位设置、合规风险、合规管理等,而且明确了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新趋势。
主要原则包括:1、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2、合规应从高层做起,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
当企业文化强调诚信与正直的道德行为准则,并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作出表率时,合规才最为有效。
3、合规并不只是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合规是银行内部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4、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坚持高标准,并始终力求遵循法律的规定与精神。
5、银行应以与自身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结构相吻合的方式组织合规部门。
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内容及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讲稿
一、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第一,短期内,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满足巴塞尔协议规定的监管标准,受资本充足率提高的影响不大,并且由于我国利率管制,银行并不完全开放,表外创新业务并没有西方国家发达,受次货危机影响相对较小,经济处于稳步上升的态势,银行也能通过外部融资,获得实体经济提供的资本补充。
第二,长期内,随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带来了银行业资本缺口的问题,必然要求银行增加资本,融资成本大幅上升。
我国银行业主要选择外源融资的方式,势必对资本市场产生较大的压力,并且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如西方资本市场发达,从资本市场融资受到较多的制约,融资周期长,监管规则多。
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进行内源融资,扩大股本和留存收益的方式,节约融资成本,加强管理,更好的抵御风险。
长远看,银行业必须转变融资方式,由外源融资过渡到内源融资模式,一方面解决了银行自身核心资本不足的资金压力缺口,另一方面,增强了银行经营的自主性,不再受资本市场的制约。
第三,从资本结构构成看,我国银行一级资本中普通股占比较高,随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中对普通股的要求增多,普通股的地位更加突出。
普通股虽然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较强,但具有成本高的特点,势必增加银行经营成本,而西方发达国家银行资本构成多样化,资本市场发达,融资渠道较多,不仅仅依靠单一的普通股融资,这必然造成我国银行业和国际银行业的差距,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杠杆率指标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一是,短期内我国仍会继续以传统业务为主,利息收入仍然占银行利润的主要部分,这样必然产生较高的杠杆率,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较容易达到巴塞尔III 的最低监管要求,杠杆率调控机制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较小。
二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息差收入在利润中占比较大,所导致的较高杠杆率,对于调控我国银行风险所起的作用较小,未来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存贷利差的收入空间日益减少,银行已不能在依靠传统业务的发展,杠杆率就必然会下降;并且我国与西方国家银行经营模式不同,西方国家更多追求表外业务,以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我国银行业为在全球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然会积极由发展传统业务向表外创新业务过渡,大量创新的表外业务的发展,杠杆率必然降低,由此伴随而生的是银行的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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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合规”文件解读与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一并纳入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后,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金融界在吸取大量银行案件的教训后,日益强调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以强化对银行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的管理。
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以下简称“《文件》”)高级文件,指导并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在发现有违规情况发生时,银行管理层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一、巴塞尔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解读(一)合规管理的含义合规风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界定,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管理则是指确保银行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内部职能。
(二)合规管理的职能根据《文件》第7条原则规定,合规职责主要包括:1、建议合规部门应该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包括随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该领域的发展情况。
2、指导与教育合规部门应该协助高级管理层,就合规问题对员工进行教育,并成为银行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同时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恰当执行,通过政策、程序以及诸如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准则和各项操作指引等其他文件,为员工制定书面指引。
3、合规风险的识别、量化和评估(1)合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识别、书面说明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或者这种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
(2)合规部门还应考虑各种量化合规风险的方法,并运用这些计量方法加强合规风险的评估。
运行指标可借助技术工具,通过收集或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例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的交易或支付活动等)的方式来设计。
(3)合规部门应该评估银行各项合规程序和指引的适当性,立即深入调查任何己识别的缺陷,如有必要,可系统地提出修改建议。
4、监测、测试和报告合规部门应该通过实施充分和有代表性的合规测试对合规进行监测和测试,并定期就合规事项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5、法定责任和联络合规部门可能承担特定的法定职责,并与银行外部相关人员保持联络。
6、合规方案合规部门应根据合规方案履行其职责,该方案确定了合规部门的行动计划,如具体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审、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测试以及就合规事项对银行职员进行教育等。
(三)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前提1、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正如《文件》导言第6点所指出的,合规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董事会和管理层作出表率时,合规才最有效。
合规与银行内部每一个员工相关,应被视为银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具体通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业务部门、合规部门以及稽核部门三个层面的主体加以落实。
《文件》着重阐明了合规部门在银行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职责设置的基本要求《文件》第5条原则阐明合规管理的职责设置必须遵循独立性的要求。
独立性的概念包含四个相关要素:一是合规部门应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二是应由一名集团合规官或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协调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三是在合规部门职员特别是合规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上,应避免他们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产生可能的利益冲突;四是合规部门职员为履行职责,应能够获取必需的信息并能接触到相关人员。
3、合规部门的资源配备《文件》第6条原则指出,银行合规部门应该配备能有效履行职责的资源。
为合规部门提供的资源应该是充分和适当的,以确保银行内部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特别是合规部门职员应该具备必要的资质、经验、专业水准和个人素质,以使他们能够履行特定职责。
合规部门职员应该能正确理解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其对银行经营的实际影响,合规部门职员的专业技能,尤其是在把握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方面的技能,应通过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得到维持。
二、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目前,部分国内商业银行己经开始合规管理方面的探讨和实践,如中国银行己于2002年设立了法律与合规部;交通银行则将原来的法律事务部改为法律合规部,下面单设合规处;民生银行、招商银行都在酝酿设立法律与合规部;建设银行则于2005年8月在法律部之外单独设立合规部,这在国内商业银行尚属首例。
在监管实践中,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一直很重视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特别是2005年6月银监会上海监管局起草下发了《上海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期望通过上海银行业的实践,为中国银行业合规机制建设积累经验,摸索出一条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运行机制和治理操作风险的治本良策。
但相对于有良好的合规机制和不断完善的合规文化的国际先进性银行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在有效管理合规风险方面仍显得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良好的合规文化《文件》将合规风险定义为银行违反外部法律法规而导致的监管惩罚、信誉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对于违规银行的监管惩罚力度相当之大,动辄以巨额罚款、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乃至处以市场退出的重罚,违规事件将在很短时间内导致其市场评级下降、股票市值下降和客户群流失。
相比之下,中国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共同治理、成熟的市场化运营方式、清晰的监管标准以及风险意识的倡导等,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产品创新受限制,传统业务增长乏力,违规成本较低,各商业银行在合规管理方面普遍缺乏内在动力,利润指标几乎成为绩效考核的唯一内容。
银行内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以“是否造成损失”作为评判标准。
当违规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产生经济效益时,往往对存在的违规行为既往不咎,致使发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改。
(二)没有统一的合规部门《文件》指出,合规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一种重要而又独立的风险,因此银行应当具有独立的合规职能以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合规工作主要由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
该业务部门的合规风险管理水平完全取决于部门领导的合规风险偏好和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这与《文件》要求的银行应当具备独立的合规职能相悖。
业务部门的考核目标是利润,达到目标的方法就是发展业务,而在某种意义上讲,合规是对业务发展的理性限制。
因此,业务职能和合规职能存在较大的冲突。
虽然目前银行各管理部门都具有一定履行合规职能的性质。
但总的来说,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系统完整的合规管理体制,合规职能分散由各个职能部门履行,并有相当一部分合规职能未得到落实。
(三)没有准确的合规定位我国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起步较晚,普遍缺乏深入的认识和准确的定位。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来看,合规职能更多地局限于合规教育和培训、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反洗钱工作、组织责任认定等,如《中国银行合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合规工作是指各级法律与合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的规章制度建设、合规监督检查、合规培训、咨询、调研、宣传及反洗钱等工作”。
新组建的中国建设银行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对全行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全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组织全行信贷经营和审批责任认定工作,促进全行经营管理工作合法守规。
很显然,较之与巴塞尔委员会《文件》提出“合规风险的识别、量化和评估”、“合规风险的监测、测试和报告”等职责和要求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的合规工作尚有较大的差距。
(四)缺乏有效的合规标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多由各部门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制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不利于在整个系统内贯彻执行。
以外汇业务为例,外汇局下发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外汇贷款、结售汇等政策后,往往由银行不同的部门来制定相应的合规管理政策,容易造成合规标准和执行的不一致,并容易形成监管真空。
同时各业务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各自为政,各个业务线条的规章制度之间存在重叠或者真空现象,导致业务部门或者分支机构没有明确的合规操作标准。
当遇到一些外部监管法规或内部合规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业务部门往往自行其是,而不是主动邀请合规人员参与讨论和研究,拿出最佳解决方案。
(五)缺少先进的合规工具经过长期的实践,目前国际大银行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合规管理工具,主要包括吸收新客户操作程序、受关注者名单、IT解决方案、可疑交易监控、利益冲突记录、授权控制等。
通过这些工具,业务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和防范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
同时,合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还注重使用信息分析技术,依托全行的动态信息数据库,以便及时发现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
但是,目前我国银行业对合规风险管理技术的认识和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没有专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没有整合银行内部的历史数据和经营信息,缩小这种技术和工具上的较大差距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商业银行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发展方向探讨(一)倡导主动合规,形成有效互动的合规文化一是强调有效互动的合规文化,通过合规与监管的有效互动,解决过去银行与监管者博弈、银行主要采取规避监管规定的传统理念。
一方面,监管者应对银行的合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监管,逐步促使商业银行把外部的压力转换为自身合规经营的要求;另一方面,银行合规部门要密切关注和持续跟踪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制定与修改等,主动争取有利于银行未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外部政策。
二是树立主动合规的合规文化,倡导主动发现和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并相应地在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上进行适当的改进。
为此,银行应重视高管人员的示范作用,并按照全员参与的原则,开展针对合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
各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应充分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注意协调业务拓展与合规风险管理的关系,建立合规问责机制,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
(二)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保障合规管理职能的独立性为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我国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或者设立合规与法律合一的独立部门。
近期应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合规职能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履行的实际情况,采取业务部门配合合规部门行使合规职能的做法,即由业务部门和合规部门共同指定业务部门一名合规联络员,原则上该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业务的合规监督,不负责市场推广职能。
合规联络员同合规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和沟通制度,编制上仍属业务部门,但合规工作直接向合规部门报告。
从中长期来讲,应该推行专业化运作,可从专业的角度进一步细分合规部门,争取将每一位合规人员都培养为银行业务某一方面的专家,都能够作为独当一面的资深合规官,独立地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