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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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实施
[摘要]排污权交易的存在有其理论基础。

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必须分步进行。

必须不断推进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在注重其他配套制度完善的同时,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收费;立法
1 引言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政策之一。

其主要思想就是: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明晰污染者的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即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之中,尚未形成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

必须对排污权交易进行制度安排,赋予排污权交易以合法地位,将排污权交易的过程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

2 排污权交易存在的理论基础
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

因此,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之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研究其理论基础时,主要是从经济学的意义上出发的。

2.1 资源稀缺论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主要是指环境资源难以容纳人类排放的各种污染物。

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要,或者如果满足了一些人的生产需要就难以满足另一些人的生产需要。

2.2 公共财产论
环境质量退化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财产的特性。

按照民法所有权理论它不可能产生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

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财产权或使用权。

污染物排放权实质是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是由国家这一资源所有者通过某种形式赋予特定的使用者的。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污染治理成本的差异,使排
污者产生了对污染物排放权的支付愿望。

2.3 科斯定理
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分析外部不经济性时认为,只要适当地确定资源的财产权,就会消除外部不经济性。

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

排污权交易思想来源于科斯定理,即将“环境纳污(自承)能力”或曰“排污权”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使排污资格产权化,通过市场达到高效率的配置。

3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制度需求与供给
3.1 中国目前的排污制度安排分析
一项制度安排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行为规则。

排污收费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然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这种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目前的状况。

主要表现在:
3.1.1 排污收费征收标准偏低
据测算,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仅为实际污染治理费用的一半,使排污收费制度对促进污染治理的作用有限。

排污费标准偏低容易造成私人成本远小于社会成本,实际形成“谁污染,谁受益”的制度安排,排污者宁可支付排污费也不愿进行污染治理。

3.1.2 排污收费的征收范围窄
近年来由于热污染、光污染而导致的环境损害案件时有发生,而法律对这些污染因素的规定很少,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规定,从而造成了受害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地环保部门普遍重视排污单位废水、废气排污费的征收,而忽视了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排污费的征收。

3.1.3 排污收费的程序不规范
一是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不到位,大多数排污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故意瞒报或谎报其实际排污量和排污种类;二是不能足额征收排污费,有的效益好的企业尽量“磨”着少缴费,有的效益差的企业索性就不缴费。

3.1.4 排污收费使用效益差
在实践中,排污费常常被作为筹措资金的手段或是对“环境损害的补偿”。

特别是当排污费实际上成为污染治理资金的重要来源时,人们就会希望收费越多越好。

这些事实上强化了其筹资作用,而不能体现提供经济刺激的功能。

3.2 中国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障
就目前的状况看,我国已经具备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

但是,它在中国的推行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3.2.1 排污权交易的技术条件上的难题
污染物的排放交易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例如对排污权发放中总量控制的确定问题。

环境容量的确定是一项极其复杂而艰巨的基础性研究工作,需要大量确定地域的环境质量追踪监测数据,这些数据的得来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

同时,还需要计算机辅助系统的支持。

与我国目前环保领域的相关基础条件相比,排污权交易无疑对监测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行政管理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2.2 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费用高
排污权交易实质是在市场供求自发作用下形成一个排污权的价格。

这个过程中,交易费用是不可避免的。

交易费用的存在将会降低交易主体作出市场行为的积极性,从而使交易成功率下降。

这时购买排污权的谈判将变得异常困难,可能要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甚至往往是在政府参与下才能完成。

3.2.3 政府管理能力低下
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排污权的初始发放,排污权拍卖市场和交易市场的建立等。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推行的情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与我国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

然而我国目前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等力量都无法适应这一要求。

4 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安排
综上,中国有必要做出排污权交易的制度安排。

必须分步进行,在不断推进排污收费制度改革,注重与其他新的环境经济手段契合的同时,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

4.1 我国排污权交易立法的重点
4.1.1 确认合法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
(1)排污权的产权属性。

排污权交易首先要求确立合法的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进行买卖,以此达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的交易标的是一种财产权,因此享有这种权利就意味着拥有这种权利的主体具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2)排污权的初始配置。

最初的排污权都要通过有偿的方式从代表主权的国家和政府手中获得。

反映到实践中,政府可以首先评估出一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并将此排污总量分割成若干排污权,分别由若干可转让的排污许可证为代表,政府可以通过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分配这些许可证,排污者可以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是否购进此许可证,并可以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自由合法的买卖。

当然,这是取得初始排污权的一般途径。

4.1.2 通过法律确认排放减少信用
为了保障企业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污总量后超额减少的排污量,即“排放减少信用”的顺利转让和交易,国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为企业建立排放减少信用账户,加强对该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排污银行可以设在环保局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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