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培训课件
2024年度2024全新煤矿安全培训ppt课件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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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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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概述 • 井下作业安全 • 机电设备安全 • 爆破作业安全 •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 员工安全意识培养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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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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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危害与现状
煤矿事故分类及危害 程度:瓦斯爆炸、煤 与瓦斯突出、透水、 火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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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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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实施
应急预案的重要性
明确应急预案在煤矿安全 中的作用,强调预防和应 对突发事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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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的制定
详细介绍应急预案的制定 步骤,包括危险源辨识、 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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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炮处理及预防措施
•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 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 施;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处理盲炮 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 他作业;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 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 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 施;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齐 、稳固,便于通风和搬 运。导火索、导爆索、 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堆放 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 垛。
《煤矿安全培训》PPT课件
在矿井的各个区域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 及时将井下水排到地面,防止水患的发生 。
矿井水文监测与预警
建立水文监测系统
通过安装水位、水压等传感器, 实时监测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及 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 。
完善预警系统
根据监测数据和实际情况,建立 预警系统,设定预警阈值,当出 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演练紧急疏散程序
定期进行紧急疏散演练,确保矿工熟悉疏散 程序,提高应对能力。
应急救援演练与预案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 案,明确救援流程和责任人。
定期进行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矿工应 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团队协作水平。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组建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先进 的救援设备和器材。
制定完善的水害防治制度
设立专门的防治水部门,配备专业的技术 人员和设备,负责矿井水害的预防和治理 工作。
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水害监测预警制 度、应急救援制度等,确保水害防治工作 的有效开展。
实施防水煤柱保护措施
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
在采掘工程中,严格控制防水煤柱的尺寸 和位置,避免因采掘工程破坏防水煤柱而 导致突水事故的发生。
矿井火灾防治措施
预防性措施
预防性措施主要包括加强通风管理,控制采空区漏风,防止煤炭自燃;加强电气设备管理,防止电火花引起火灾; 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携带火种下井等。
灭火措施
一旦发生矿井火灾,应迅速查明火灾情况,选择合适的灭火方法。常用的灭火方法包括直接灭火、隔绝灭火和联 合灭火等。直接灭火法是通过直接向火源喷射水或其他灭火剂来扑灭火灾;隔绝灭火法是通过构筑防火墙来隔绝 火区,使火源缺氧熄灭;联合灭火法则结合了直接灭火和隔绝灭火两种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课件(ppt 51页)
国标:GBZ29328 双电源供电模式可以是:
•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 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 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10KV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这主要是为了供电可靠性,当发生倒杆损坏危及供电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从四百三十五-四百四十八共14条
•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从四百四十九-四百五下五条共7条
•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从四百五十六-四百六十条共5条
•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从四百六十一-四百六十八条共8条
•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从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四条共6条
矿井电源运行方,原则上应分裂运行 ,但大 部分企 业因两 台主变 按一台 主变运 行上交 基本电 贴费, 一路运 行一路 备用, 这里要 求是热 备用, 也就是 断路器 在分开 位置, 其余全 在合的 位置。
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 力电子设备或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2024版《煤矿安全培训》ppt课件
•煤矿安全生产概述•煤矿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煤矿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煤矿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目录•煤矿职业卫生与个体防护•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01煤矿安全生产概述煤矿安全生产意义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煤矿安全生产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和培训,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少人员伤亡。
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安全生产是煤矿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保障安全,才能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实现煤矿的长期稳定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煤矿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煤矿事故类型及危害瓦斯事故顶板事故机电事故火灾事故运输事故水害事故《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专门法规,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内容。
相关标准包括《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将安全放在首位,注重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加大安全投入力度,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等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安全理念安全制度安全培训安全投入02煤矿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危险源辨识方法现场调查法安全检查表法预先危险性分析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法风险评估流程风险评估方法风险矩阵法概率风险评估法风险评估流程及方法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认和登记,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登记监控措施管理要求应急预案制定针对性的监控措施,如定期巡查、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落实。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课件2023版
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四)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
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 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 要。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每一位员工最大爱护。也只有员工 身心健康,才会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工作,为单位乃至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三、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三)安全生产方针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要求: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产。 (2)遵守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生产作业的意识。 (3)遵纪守规,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4)遵守本工种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做到操作标准化。 (5)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 (7)工作中随时检查自己所处的作业环境,做到自保和互保。 (8)树立安全意识,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
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 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具体地说: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 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 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 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责。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PPT(41张)
(3)
• (3)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 构,可以承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市 (地)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 (4)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 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第二、第三 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工作以 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资质证书的管理
(2)
• (2)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省属煤矿企业和 中央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承担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 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 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二节 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及实施
• 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实施煤矿安全培 训的教学单位。
•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 条的规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 书分四个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 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 质证书。
(一)资质证书审批、颁发
•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三级、四 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 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 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由省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 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培训矿井防灭火课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装药: 1.采掘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或者有伞檐、离层、片帮危险时,支架或支
柱不牢、损坏变形、安全出口支护状态不好或不畅通时。 2.装药前没有检查瓦斯或装药前装药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4.在装药地点附近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5.炮眼内发现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出现喷孔、夹钻现象,或煤
煤矿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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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方法
煤矿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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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灭火
煤矿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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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灭火时的注意事项
①灭火人员站在火源的上风侧,先从火源外围逐渐向火源中心喷射 水流,以免生产大量的水蒸气和灼热的煤渣飞溅,伤及灭火人员, 影响灭火速度;
②应有足够的水量; ③应保持正常的通风,以使高温烟气和水蒸气直接导人回风巷中; ④扑灭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 ⑤由于水比油的密度大,油类火灾不可用水灭火。 ⑥要有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测瓦斯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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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规定:
装药前,由施工队负责把足够的炮土运送至爆 破作业地点。
煤矿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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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规定: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 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 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煤矿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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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131条规定:
92号令(培训)
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 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 监察。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参照的法律条文增加,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员工
的)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
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考核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
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 第二十七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 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 试。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第九条 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
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 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 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 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 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 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课件(2022版)
2023年度: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课件(2022版)第一章安全管理制度1.1 安全生产方针1.1.1 安全生产方针制定1.1.2 安全生产方针的宣传和培训1.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1.2.1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1.2.2 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1.2.3 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第二章作业环境安全措施2.1 通风和防尘措施2.1.1 原则要求2.1.2 排风系统2.1.3 集尘系统2.2 煤与瓦斯突出预防措施2.2.1 煤与瓦斯突出的定义2.2.2 预测和预报2.2.3 预防措施2.2.4 紧急处理2.3 掘进工作面的安全措施2.3.1 安全措施原则2.3.2 掘进工作面的通风2.3.3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抽采2.3.4 煤层顶板支护2.4 运输安全措施2.4.1 运输通道的通风和防尘2.4.2 运输设备的选型和安装2.4.3 运输设备的使用和维护2.5 矿井井下电气安全2.5.1 原则要求2.5.2 电气设备的选择2.5.3 电气设备的安装2.5.4 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检修2.6 消防安全措施2.6.1 消防设施的配置2.6.2 消防设施的使用2.6.3 矿井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1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3.1.1 安全法律法规3.1.2 安全管理制度3.1.3 安全生产标准化3.1.4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2 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3.2.1 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3.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2.3 安全操作技能第四章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4.1 应急预案的编制4.1.1 原则要求4.1.2 应急预案的内容和程序4.2 应急救援演练4.2.1 组织要求4.2.2 演练程序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煤矿: 采掘煤炭的地方。
* 安全管理制度: 指企业为确保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规定的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 在固定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雇用劳动者的单位。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 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 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
第十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 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 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 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 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 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 产相关工作经历。
本条规定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条件,适用于自《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实施之日,即2018年3月1日起 新任职人员。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宣贯培训
一、修订原因和主要思路
(一)修订原因
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的需
要。 这近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取
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国发〔2015〕11号),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 资格认可”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2012版《规定 》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③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负刑事责任。”
注:
14~18周岁之间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犯罪主体
2、具有责任能力 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辨别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一般认为到了法定年龄就认为具有了责任能力。
特例:精神病患者、聋哑盲人
强调:醉酒的人(我国《刑法》不承认醉酒的人丧 失辨别和控制能力。我国法律不允许以自己行为人 为造成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而作为不 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不作为:行为人有义务施行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 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造成后果: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上,或使生产、工作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 故罪 (区别于一般的责任事故)。
2、徐森,延安市子长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办技术员,负 责对煤矿的年检工作。对矿产资源开采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该 矿长期存在的超层越界和界外建井问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三、违法 四、法律制裁 五、犯罪
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 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 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法律的概念
1.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3.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
为规范 4.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课件(共51张PPT)
煤矿全规程
•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电气
不同点,可以来自不同 也可来自相同变电站, 只要只要上级变电站形 是两回电源以上的变电 负矿井供电的任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 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 路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 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 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 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 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 启动和运行。 年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不含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电气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 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 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 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 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煤矿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93页)
(9)是否提取和使用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
术措施专项费用。
(10)是否具有防治瓦斯、煤尘、火灾、水害、 顶板事故的技术手段和装备。
(11)所使用的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 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并通过安全认证。(MA标志)
(17)是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 健康检查。
(18)是否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19)是否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
(20)是否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 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
二、煤矿安全责任体系
1.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①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②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③煤矿的从业人员。 ④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 务人员。
⑴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⑵ 主管安全生产的企业副职领导的安全生产 职责。 ⑶ 分管其它方面的企业副职领导的安全生产 职责。 ⑷ 各级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⑸ 采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⑹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⑺ 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⑻ 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⑼ 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⑽ 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经济损失大。 ②社会影响大。 ③影响周期长。
二、管理的定义
管理就是管理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对管 理对象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 一系列活动。
三、安全管理的任务
⒈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⒉ 分析、研究、评价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各种不安全 因素。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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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 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 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 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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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规范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30号)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减轻企业负担,《规定》中取消了对煤矿特种作 业人员每3年复审1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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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突出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规 定》增加了“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章节,明 确了煤矿企业应当明确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 备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 计划、保障培训经费、具备培训条件、建立健全 培训档案等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 全培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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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 在传统的培训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 训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 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 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培训工 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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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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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 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玉普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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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提高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一是将煤 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实行统一标准,不再按煤矿 生产能力进行划分,即新任职的所有煤矿矿长、副矿长、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 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 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二是自 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 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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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对《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 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中适用于煤矿的内容 进行整合优化,纳入《规定》中。明确了煤 矿不同层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 形成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一本通”, 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一是突出依法行政。《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 培训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监 管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确 保了监督检查于法有据。 二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通过强 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充分调动 和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煤 矿企业安全培训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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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 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工作全Fra bibliotek负责。招工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 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六是强化了安全培训事中事后监管。 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培训机 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取消的情况下,为保证培训效果, 在监督管理章节中增加了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内容,加强对煤矿企 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煤矿安全 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 主体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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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改进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 训考核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高危企 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 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为落实上述 规定,《规定》中细化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等内容。 同时,考虑新《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上述人员考核前 必须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为此《规定》在保留每3年 考核一次的基础上,取消了必须经过培训方可参加考核 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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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理顺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目前部分省份煤 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分别由两个部门 负责,给煤矿企业造成了负担,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精神,理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规定》 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 训的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 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察。
一、为什么要进行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 的需要。近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 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19号、国发〔2015〕11号),先后取 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和“煤矿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两项行政许可,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家 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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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取消了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规定的相关 条款。 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条件在《劳动法》中有 较为系统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在此不再重复 规定。 《劳动法》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 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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