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结余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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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结余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保障患
者用药安全,提高医院药品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结余药品的管理,包括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
使用、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结余药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性原则:确保结余药品质量合格,防止过期、变质、失效,确保患者用药
安全。

2. 合理性原则:合理控制结余药品库存,避免浪费,提高药品使用效率。

3. 可追溯性原则: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药品使用过程中的可
追溯性。

4. 保密性原则: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结余药品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结余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医院药品采购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购员在采购结余药品时,应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
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药品采购员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确保采购价格合理。

第七条采购员对采购的结余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数量准确。

第三章储存与养护
第八条结余药品应按照药品性质、剂型、规格、有效期等进行分类存放,并设置
明显标识。

第九条药品储存环境应满足药品质量要求,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应控制在规
定范围内。

第十条药库保管员应定期对结余药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药库保管员应建立结余药品台账,详细记录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
调配、使用、回收等情况。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
第十二条药师在调配结余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
全性。

第十三条药师在调配结余药品时,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药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
项等。

第十四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合理选择结余药品,避免重复用药、滥用药物。

第五章回收与销毁
第十五条结余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过期、变质、失效等情况,应立即停止
使用,并按程序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回收的结余药品,应由药剂科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填写《结余药品回收
登记表》。

第十七条回收的结余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销毁,确保药品安全。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医院应定期对结余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医院应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机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对违反结余药品管理制度的行为,医院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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