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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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鄂政办函[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5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各部门密切协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组织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确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2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一、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一)加快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以县为单元,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重点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及三峡库区、清江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乡镇集镇、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对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威胁人口多的重大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逐点制定落实监测及防治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管理系统。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云政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3〕20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受自然灾害和人类活动加剧的影响,我省重特大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基层防灾减灾能力,现将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重要性我省地质环境复杂、脆弱,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

全省有人居住区域已排查出隐患点近2.14万处、占全国的近1/10,受威胁人口226万人、约占全国的1/6。

在现有财力和技术条件下难以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

充分发动并依靠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全面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并尽可能做到临灾前提前转移避让,是目前减少灾害损失最重要、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全民防灾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动并依靠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参与群测群防工作,坚决把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严格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责任(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安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二)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群测群防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群测群防工作存在问题,推动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主体,负责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工作制度,制定临灾避险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做好日常应急演练,动态跟踪掌握灾害监测情况,组织做好分析研判和预报预警工作,牵头做好监测员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宁自然资发〔2020〕234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0〕234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要求,扎实做好2021年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要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规程》(宁自然资发〔2019〕237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要加强组织领导,区分工作责任,研究制定本地区区域评估细则,扎实推动辖区内区域评估工作。

要强化部门合作,积极与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主动为企业减负,助力企业发展,确保区域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要强化检查指导,科学指导辖区内园区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切实落实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区域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有关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和村镇规划时,应在总体规划阶段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经专家审查后,方可提交立项和用地审批使用。

要在用地审批环节,指导建设单位选取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单位,严密组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为工程建设和用地规划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本依据。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9〕69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9〕69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9〕69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仁怀市及威宁县交通运输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目业主单位及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我省气候状况总体偏差,地质灾害风险较往年明显偏高,全省公路水运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为贯彻落实4月9日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防范和应对新一轮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狠抓地灾防治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守政治担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将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是要结合《2019年度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地质灾害排查制度、处治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强化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情况的监督,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强化地灾隐患常态化排查机制。

一是各单位要立即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加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和汛期专项检查,有计划有步骤的摸清地质灾害隐患底数,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和基础数据库,排查结果要每日更新,汛期的排查结果由监管单位按月统计报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闽政办[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6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要“整治、规划、警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切实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科学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统一、规范、科学、有序的根本保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于今年4月底前公布实施。

同时,要加快推进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全面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登记造册,并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治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工作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项目建设,以及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状况尚不清晰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实施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预防为主,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及时通报地质灾害调查区划与规划成果,做好防灾知识等的宣传普及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201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2]4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201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2]4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201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201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2〕43号)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一)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防灾责任主体作用。

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体系,县级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汛期各项防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政府分管领导、乡级政府主要领导作为防灾直接责任人,汛期内必须坚守岗位,原则上不得外出离开成都市。

各地要在2012年4月20日前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区(市)县、乡(镇)领导和组织机构名单报送市国土局。

(二)相关部门认真履行防灾责任。

建立以国土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信、安监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预防和监管工作,旅游部门负责景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游客、人员的及时疏散引导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增强我市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大力推进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地质工作总体要求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中心任务,统筹地质工作与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矿业开发与环境治理,统筹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

切实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与预警工作,努力实现地质找矿和地质环境监测与预警的重大突破。

完善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和社会化服务功能,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加强地质环境勘查监测(一)加强矿产勘查工作。

按照深化老区、开辟新区、突出重点、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地热、煤、油气资源勘查。

全面开展地热资源的普查与评价,重点开展对济南岩体东北及北缘的遥墙-桃园-小寨-油坊赵地热带、济阳北部-商河地区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加强章丘、济阳等地区煤田地质普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开展济阳凹陷石油天然气勘查。

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加强铁、水泥灰岩等矿产的勘查与规划,切实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二)加强基础地质工作。

以服务于城市可持续发展为重点,围绕当前亟待解决的城市地质问题,开展城市地下三维地质结构调查与地下空间可利用性调查、城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危险性评估、城市水环境调查与质量评价、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系统查明济南市资源和环境状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县域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县域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县域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县域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3号2010年8月18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当前,我省正处于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攻坚时期,防灾形势极为严峻,防治任务极为艰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8月10日和8月16日连续两次召开会议,对进一步做好抗击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经对已有地质灾害调查成果进行初步梳理,各地存在着多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严重威胁着县城及重要集镇等人口密集区的安全,需引起高度警觉,严加防范。

为切实做好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避免重大因灾群死群伤事件发生,现将26个县(市)重点地质灾害隐患印发你们,请各市(州)、县(市、区)特别是上述26个县(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深入开展再排查各地要以威胁城市及重点集镇等人口密集区的高位远程地质灾害为重点,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尤其要注意防范大规模、高速度、远距离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叠加并发影响,努力查找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迅速纳入掌控范围。

要对原有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进行复查,及时完善防灾措施。

对已实施治理工程的,要组织开展其工程有效性评估,尚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迅速予以整改到位。

二、落实防灾预案和责任各地要编制县域高速远程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1.11•【字号】津政办发〔2012〕7 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一)我市地质灾害概况。

我市地质灾害类型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和地面沉降等缓变型地质灾害。

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蓟县北部山区,其特点是突发、迅速,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缓变型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我市平原区,其特点是变化缓慢、不易察觉,其中地面沉降作为一种区域性不可逆的缓变型地质灾害,造成地面高程损失、降低河道行洪和排沥能力、加重风暴潮灾害、威胁轨道交通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影响持久,不易治理,严重的地面沉降及其次生灾害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大局。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强化社会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工作实际,明确防治责任和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的地质环境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xxx,xxx:近期我县降雨集中,雨量偏大,土壤含水量趋于饱和,极易引发地质灾害,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xxx》精神。

现将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安排部署。

近期,天气复杂多变,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抓,国土所、安监站、村组干部具体抓,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充分运用“人防+技防”等手段,把地质灾害防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一要有力引导群众自查。

各乡镇(街道)要立即召集监测员对隐患点、风险斜坡开展巡查排查,按照汛期每日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开展,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遇到强降雨天气时加密巡查频次;同时组织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等相关人员,以自然村为单元,引导群众关心关注自家房前屋后地质现象变化,每周一次组织全体村民开展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二要加强行政排查。

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 2 -领导要带领国土所、安监站、村支两委、隐患点监测员等组成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地质灾害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并把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做到农村、到社区、到学校、到工地。

一旦发现隐患变化或有险情,果断按照“三个紧急撤离”要求处置。

三要抓实行业排查。

严格按照“管行业管地灾”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自然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处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乡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区域,以及通村通组公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特别要修缮公路低洼、拐弯处排水沟,确保排水畅通;工信部门负责排查煤矿、油气管线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责成企业对矿山和油气管线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建设工程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防治措施;水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对危及水利工程及周边群众安全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全县各类学校(幼儿园)开展校园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置;卫健部门负责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防控站点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生态移民部门负责移民安置点及周边相关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甘政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1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和艰巨性的重大战略任务。

我省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交汇地带,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密度高、险情重、危害大、治理难,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

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因素影响,全省地质灾害发生频率明显上升,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异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力争到202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地质灾害,明显减少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一)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工作。

各地要以县为单元,开展山洪、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

重点开展42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兰州新区、关中-天水经济区等重要经济区和黄河、白龙江、渭河、洮河、泾河、大夏河等重点流域1∶5万地质灾害详查、环境地质勘查,力争到2015年完成中东部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详查工作,在2020年前完成重要经济区环境地质勘查工作,查清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灾害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原因,充分评估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云政发[2010]172•【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7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我省地质环境复杂、脆弱,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

近年来,受气候、生态环境、人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地质灾害呈现出多发易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具体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地质灾害年均损失比“十一五”降低15%,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减少20%;“十三五”期间全省地质灾害年均损失比“十二五”降低 20%,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再减少30%。

现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以预防滑波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的“四结合”原则,加快推进实施十项重大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设立专项防治资金。

按照争取国家支持一部分、省投入一部分、州(市)自筹一部分的原则,每年全省筹集不少于10亿元的专项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其中,省每年安排5亿元,争取国家支持3亿元,州(市)自筹2亿元左右。

专项资金年初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落实到位,设立专户,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11•【文号】国土资发[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筹备组),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建筑公司:近年来,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始终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受特大地震、极端天气事件等因素影响,我国部分地区的在建或已建公路、铁路沿线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仍呈多发频发趋势,严重影响公路和铁路的运营、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加强对雨季公路、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保障运输通道和群众生命安全,各级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铁路单位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隐患排查,采取防范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铁路单位,要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公路和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和复查。

对于尚未直接影响公路和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纳入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等各项措施。

对于已直接影响公路和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采取应急排危除险措施。

对于在建公路和铁路工程,各建设及施工单位,要在临时办公场所、工棚选址及设备安置场地选择时,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对于确实难以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落实严格的监测预警措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琼府[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琼府〔2012〕4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生命工程,是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并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了重大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

但是,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治理投入不足,基层管理力量薄弱,广大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还不强,极端天气和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和国办函〔2011〕94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做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防范突发性地质灾害为重点,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以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48号)四川、甘肃、陕西、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四川汶川地震后,四川、甘肃、陕西灾区不少地方山体松散、岩体破碎,特别是当前余震不断、主汛期来临,强降雨增多,极易发生滑坡等地质灾害。

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严密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为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四川、甘肃、陕西、湖北、重庆均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原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多,本次特大地震又新增了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特别是地震引发的滑坡,大量堵塞山沟,如遇余震和强降雨,极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因此,在当前的灾后灾民生活安置和重建当中,在思想上和组织上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这是当前摆在各级国土资源干部面前最重要、最紧迫和压倒一切的任务,各地要加强协调,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全力以赴投入到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为抗震救灾作出新的贡献。

二、认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各地要组织好本地区和外地支援地震灾区参加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的专业技术力量,重点对县城、乡镇、村庄、灾民临时安置点和救援人员居住点以及重要流域、交通干线和重大设施等地的崩塌、滑坡和泥石流进行巡查排查,对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逐点制定防治预案,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群死群伤。

三、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各地要根据地质灾害普查成果,与气象部门密切沟通,认真总结研究近年来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经验,密切关注气候变化,分析雨情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及时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对重大险情,应及时建议当地政府实施应急避让,严防发生人员群死群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5.12•【文号】国办发[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5.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2001年5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二00一年五月十日)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逐渐进入汛期,部分地区进入地质灾害易发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

为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

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对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朝政办电[2008]9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朝政办电[2008]9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朝政办电〔2008〕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我市地处辽宁省西部低山丘陵区,受地形地貌、地质、气候等自然条件和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比较发育。

通过地质灾害调查,全市确定地质灾害高易发区51处,已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318个,其中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52个。

每年的汛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和多发期,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政办发[2006]41号)和《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朝政办发[2006]63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地质灾害现状和2008年气象形势分析,现就作好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02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等相关部门,在汛期来临之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和防治。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监测预警工作
1. 各监测预警单位要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全面掌握降雨、地质灾害等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准确到位。

2. 各地要加强气象、地质等监测设备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提高预警能力。

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预警人员的专业水平。

二、加强防汛工程建设
1.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防汛工程的投入,确保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各地要做好防洪抗旱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供应。

三、强化防汛和地质灾害应急管理
1. 各地要建立健全防汛和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
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各地要加强防汛和地质灾害的应急演练,及时发现问题,弥补短板,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群众防灾意识
1. 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和灾害防范能力。

2. 各地要组织开展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活动,提高群众的防灾自救能力。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确保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省地质调查院、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北有色地勘局、省核工业地勘局、省煤田地质局:近期,全省多地出现强降雨过程,延安、渭南、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等地发生不同程度的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各部门严阵以待,全力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计到21日,我省陕北地区将进入一个多雨时段,期间将出现4个暴雨日,预计过程雨量50-300mm;关中西部、陕南西部14-15日、17-18日将会出现暴雨天气,预计过程降雨量50-120mm,防灾抗灾形势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预案,提高灾害防范能力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认清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性,坚决杜绝地质灾害隐患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生命和财产损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抓,分管地质灾害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抢撤预案演练工作,使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能够掌握预警信号和逃生路线,理解和支持应急避险,确保遇险时人员能有序快速撤离。

特别是前期陕北和关中部分地区已经出现较长时间的强降水,岩土体含水量已达到饱和,要考虑到近期陕北等地降雨量大、时间长等诱发地质灾害的因素,对一些过去没有引起注意、没有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高陡边坡,也要注意防范可能引发新的地质灾害。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范确保电力生产和施工安全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范确保电力生产和施工安全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范确保电力生产和施工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19•【文号】办安全[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范确保电力生产和施工安全的通知(办安全[2010]63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近期,我国南方地区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频发,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明发电[2010]21号),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预警预报,认真做好地质灾害排险防治工作,强化应急抢险处置,落实各项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确保电力生产和施工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形势的严峻性。

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危害性大、破坏力强等特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严峻性,进一步提高对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实化、深化各项防范措施,切实将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

各单位要针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重要线路走廊、变电站、水电站大坝和重大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区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评估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输变电设施和建设项目生活办公营地、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隐患排查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电力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和通报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的传达到每一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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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发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合府办发〔2010〕172号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今年以来,气候极端异常,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个半月内,我省将面临有史以来最大降雨,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7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现转发你们,请务必贯彻,抓好落实。

7月21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扩大会议。

为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强我县地质灾害安全防范、排查工作的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乡(镇)、各部门务必加强排查力度,落实专人负责,组建地质灾害排查组,将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制度化,定期对本辖区本行业地质灾害情况实施排查。

汛期每月排查二次,非汛期每月排查一次,遇到暴雨等特殊天气,雨前、雨后必须全面排查。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将不定期对各乡(镇)排查情况进行检查。

二、明确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村社级排查员、隐患点监测员和大力发展群测群防人员,加强排查员、监测员、群测群防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要与每位村社级排查员签订《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与监测责任书》,确保地质灾害隐患区域长期有人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对隐患区域内住户要明确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及安置地点等。

各乡镇每月检查村社排查记录、隐患点监测记录一次,并将变化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5251216)。

三、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要做好详细、准确的记录,填写地质灾害排查情况表,并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台账。

四、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针对降雨情况,尤其是暴雨情况,积极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防预报工作。

要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通知到工程建设单位、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社级排查员、隐患点监测员和群测群防人员,传达到隐患区域全体群众,特别是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陡坡上、陡岩下的群众,务必要求主动防灾避险。

五、对排查中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上报并纳入监测范围,按有关要求明确监测、预防责任,确定监测人员,制定防灾应急预案,及时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六、对未开展地灾演练的所有隐患点,立即组织开展防灾应急演练。

七、排查中发现险情,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同时,采取应急防治措施,组织人员撤离,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八、加强在建合渝高速公路沿线、水库、水电工程、堤防、道路、桥梁、非煤矿山、各类重大工程建设等活动区和周边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区农民建房选址管理。

对可能诱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选址,决不予以通过。

九、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调整和编制工作。

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务必将防灾知识宣传到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特别是斜坡上或陡壁下住户,增强群众的防灾意识,努力构建群防群治体系。

附: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合江县××乡(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情况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今年以来,我国气候极端异常,南方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

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l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和有关部署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力应对强降雨天气过程地质灾害防治。

根据气象部门信息,l 8日前我省面临一次大范围、高强度的持续强降雨天气过程,部分地方将出现暴雨、大暴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也巳启动Ⅳ级响应。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将预警预报信息逐级传送至县、乡、村、社防灾责任人以及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具体监测人员,传达至本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入,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戒备,结合本地区降雨和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防灾预案,做好各项防灾准备,全力应对强降雨天气过程地质灾害防治。

二、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范。

各地各部门要在已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的基础上将排查工作进一步深化,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全面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施工人员投身汛期地质灾害排查预防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固土资源、气象、水文、安监、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结合降雨和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并逐级传达到位。

特别是地震重灾区市(州)、县(市、区)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细化、实化、深化各项防灾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要加大防灾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全面普及预防、辨别、避险、自救等应急知识,提高干部群众和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

要迸一步强化县乡两级政府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

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建设、安监、电监、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务必将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位。

三、切实加强汛期预防避让。

在大雨或暴雨来临前,乡、村、社干部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务必保持高度警惕,昼夜值守。

要严密关注雨情、灾情的发展变化趋势,遇有较强降雨时,要提前组织泥石流堆积扇体、滑坡变形体、沟口、陡崖及水电工程、道路工程建设施工区及营地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地段受威胁人员果断避让至安全地带,转临灾避险为预防避让,掌握防灾工作主动权。

全省要大力推行地质灾害避灾场所建设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已建避难场所(地)及安全的学校校舍作为地质灾害避灾场所。

没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科学选址,确定安全场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硬件设施,用于安置受威胁群众,为预防避让工作提供保障。

要加强群众宣传工作,引导其遇有较强降雨能提前主动撤离至避灾场所预防避让。

此项工作将作为全省深化群测群防体系及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议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推广。

四、切实加强汛期值守督导。

各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要加强汛期领导带班制度,进一步细化和丰富带班值守工作内容,强化雨情询问、值班检查、避险督促等方面的工作,通过反复实时查询,督促基层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切实提高强降雨天气过程防灾意识,增强防灾责任感和紧迫感,保持防灾工作中的高压态势。

要进一步强化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督导工作,并将督导工作重点向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山区县倾斜,加大督导力度,强化督导落实,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

五、切实加大防治工作投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监测预警和善后工作给予补助,全力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避让搬迁、应急除险和工程治理等各项防灾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今年以来,我国气候极端异常,南方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预警预报,及时转移受威胁群众,认真做好排险防治工作,强化应急抢险处置,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

当前正值主汛期,也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期,特别是南方岩土体含水偏饱和、部分地区前旱后雨,西北地区黄土稳定性脆弱,三峡库区水位明显涨落,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岩石破碎,再遇强降雨极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深刻了解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细化、实化、深化各项防灾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各级政府要把防治地质灾害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进一步部署和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二、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5号)的要求,重点针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城镇、乡村等人员聚集区,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地区和重大工程项西施工区等,在专业技术队伍的指导和帮助下,依靠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动群众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

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纳入群测群防工作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

对所有威胁群众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并将防灾负责人和监测责任人公开、公示。

要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对重大隐患点实行24小时监测,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发出预警。

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组织广大群测群防员上岗到位。

同时,要关心他们的安全和生活。

四、强化临灾避险和应急处置。

凡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基层政府和单位要迅速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对危险区域要设置警戒线,防止群众在转移后擅自再次进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地质灾害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技术指导,进一步组织开展灾害点周围的隐患排查,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物资、资金、设备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并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水利、交通、铁道、建设、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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