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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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辽财办会[2017]34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1.17
【实施日期】2017.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
通知
(辽财办会〔2017〕342号)
省内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执业许可审批和备案管理,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我省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
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之前,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向省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审批处)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后,再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2.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执业许可,否则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向省财政厅申请执业许可,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网上申请,同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审批处)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3、4)。
4.《办法》第九条(二)要求的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包括(一)中15名注册会计师合伙人。
5.《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仅适用于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其中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仅可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或从事咨询业务,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及分所负责人,也不得控制会计师事务所。
6.《办法》第十五条关于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涉及执业关系转移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在本省籍注册管理的身份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从业注册会计师,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首先经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从原所转出手续后再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