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厅(室)主任需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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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厅(室)主任需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吗
作者:卢鸿福答贵龙武春滕修福王鸿任崔厚元尚娟
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9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换届后,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依法应在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员选出后
的两个月内进行重新任命。
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县(区)政府将办公室主任也作为政府工
作部门负责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重新任命。
对此,有人认为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依
法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对象;有人则认为,政府办公室提请任命很有必要。
政府办主任提请任命很有必要
□文/卢鸿福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可知,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由政府首长、秘书长和各该级
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三个部门组成。
因为县级人民政府不设秘书长,县级政府由
政府首长和各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这也是一些人认为政府办主任不属于
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依据所在。
但笔者以为县级政府办公室主任作为一个特殊的存在,将其作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
之一,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很有必要。
从现实情况来看,县级政府办公室是县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市政府的日
常政务和事务性工作。
而作为办公室主任既要向县人民政府的县长负责,又要协调县长开展的
相应工作,同时,要协调推进政府研究部署的工作落实,起着承上启下、左右调协、具体落实
的作用。
其效力于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其职能职责更重要、地位更突出、要求更严格。
从法律层面考虑,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都设有秘书长,且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之一,县级
政府办公室主任事实上承担了与各级秘书长一样的职能职责。
虽然法律没有将其列入政府组成
机构,但根据客观实际将其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即政府组成单位)序列,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
任命合乎情理。
何况法律也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哪些是政府工作部门,哪些不是工作部门,而是
由各地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在控制职数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从工作实际来看,政府决策的事项,有很多是以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的,显然,作为政
府综合机构的办公室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政府各项工作的部署推进,检查督促,
落实落地,都离不开政府办公室的有效作为。
站在人大的角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代表
建议意见交办落实、审议意见的整改等等,也离不开政府办作用的有效发挥。
因此,政府办公
室主任也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任免,接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责任。
政府办公室主任应当被人大常委会任命
□文/答贵龙
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被人大常委会任免,虽然法律上未作规定,但从实际来看,笔者认为
应当被任免,其理由是:
一、从类比情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秘书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而由于法律规定区县政府不设立秘书长,
政府办公室主任就兼有秘书长的职责,因而既然能任命政府秘书长,也就应该任命政府办公室
主任。
二、从实际工作来看,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协助政府区长、副区长开展工作,协调政
府各部门执行政府决定,组织政府常务会议等职能,这就说明办公室主任是政府职能作用发挥
重要的参与者、组织者、协调者,政府办公室主任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影响政府作用发挥的效果,政府办公室主任是政府系统中重要的一员。
因此政府办公室主任应当被人大常委会任命。
三、从人大监督来看。
人大任命政府部门组成人员,其一个重要目的还是构建政府体系,
为依法监督政府打下基础。
法律规定,政府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所以任命政府组成人员是
人大监督的基础。
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政府中的作用既然很重要,理应成为人大监督的对象,也
就应当被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从形势发展来看。
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工作应该不断拓展和深化。
既然有的地方对区县
政府办公室主任进行任免,说明还是有必要。
法律的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在实践中不断修
订完善的,比如过去组织法对区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没有规定,现在就规定可以设立,这都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因此,应当把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纳入人大任命范围进行尝试,让实
践检验是否合理。
五、从任命的结果来看。
是否把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纳入任免范畴,对政府工作推进不会
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从增强办公室主任荣誉感以及实施对政府监督的全覆盖来说,我个人认为,任免政府办公室主任比不任免要好。
是否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应视具体情况
□文/武春
笔者认为,政府办公室主任是否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取决于政府办公室主任是否为政府组
成人员。
如果认定其为政府组成人员,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否则人大常委会任免没有法律依据。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是否为政府组成人员?是否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对此法律没
有明确具体规定。
但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
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 年5月4 日问:“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主任是否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是否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于1998 年5 月12 日答:“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
等组成’。
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可以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是建立在认定政府办公室主任不是政府组成
人员的基础上。
实际上认定哪些部门属于政府工作部门的决定权在于上一级政府,因而认定哪些部门负责
人属于政府组成人员的决定权也在于上一级政府。
这是由于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
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
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是否“决定任免”应区别对待
□文/滕修福
笔者认为,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有法可循且有权威解答,是
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应区别对待。
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
对象,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表述比较清楚。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室”没有明
确被列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但是有“厅”。
那么,这个“厅”是否包括“政府办公厅”?我们不妨从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五条去寻找答案。
该条款特别将办公厅(室)主任、副主
任的设置单列第二款,其立法目的就是将“政府办公厅(室)”与各“厅、局、委员会、科”
分离出来,以此来明确“ 厅、局、委员会、科”的“厅”不包括“政府办公厅”。
因为,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是“厅长”,而不是“主任”。
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有相关权威解答。
1983年5 月2 日和1988 年7 月2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两次答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问询时,都明确:人大常委会只需任命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不是省政府组成人员,其任命不需要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1998 年5 月1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问询时,则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的办公室主任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可以不
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
笔者认为,政府办公厅(室)主任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应区别对待。
省、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设有秘书长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而秘书长则领导办公厅,一般情况下,政府副秘书长兼任政府办公厅主任,因此,就没有必要
将办公厅主任再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了;县一级人民政府鉴于不设秘书长一职,政府办公
室主任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比照政府组成人员决定任免。
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办主任,不“需要”但“可以”
□文/王鸿任
依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提请任命的政府领导人,既包括正职也包括副职,都
属于政府组成人员。
然而,除政府组成部门外,政府有些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虽
然也有的是“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则无需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因为他们不属于政府
组成人员。
政府办公厅(室)属于政府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其工作职责与政府所属的其他厅、局、委员会有所不同,一般都是在政府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秘书长已经列为政府组成人员,办公厅(室)主任则不再列为政府组成人员,因此不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任命的实际做法是有不同的,不同的做法多表
现在县一级的人大常委会。
省级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基本上都是仿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不
任命国务院办公厅主任的做法,对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的主任,也不作任命。
按照这
几级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也不需要任命。
但长期以
来不少县级人大常委会一直是任命政府办公室主任的。
因为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的类别划分、职
责界定,都是由本级的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编委)负责的,有的县级编委是将县级政府办公
室列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其办公室主任自然成为政府组成人员,将他们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也
便顺理成章。
这些地方的编委这样分类、界定,理由是县级人民政府没有配备秘书长,办公室
主任具有与秘书长相似的工作职责,将其列为政府组成人员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比不提请人大
常委会任命更为合适。
由此可见,像没有配备秘书长的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主任,由县级人
大常委会任命或者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均无不妥,都是可以的。
办公厅(室)主任是否要人大常委会任免不能一概而论
□文/崔厚元
笔者以为,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任是
否需要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应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
定任免,只需本级人民政府自行任命即可。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看出,
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秘书长是政府组成人员,并且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协助省长、自治区主席或州(市)长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而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
任一般都由副秘书长兼任,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由此可见,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
办公厅(室)主任既不是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也不是办公厅(室)的法定代表人。
虽然和
政府秘书长行政级别相同,但严格意义上说,办公厅(室)主任扮演的却是副职和助手角色。
第二种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应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依据地方组织第
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知,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不设立秘书长。
实践中,都是由办公室主任主
持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并在县(市、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履
行的职责和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秘书长相似职责,理应列于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范围。
由
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决定任免,既不违反规律规定,又符合地方工作实情。
当然在实践中,一些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将秘书长和办公厅(室)主任都列入提请
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范围,更加体现了同级人民政府的法治意识、人大意识和监督意识,
值得点赞和推广。
是否“决定任免”由本级政府机构设置决定
□文/尚娟
笔者认为,根据本级政府机构设置,如果政府办公厅(室)主任属于该级政府组成人员,
就应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否则,就由政府常务会任免。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包括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三类。
政府组成部
门的正职负责人属于政府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都是
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自治州、设区的市)的政
府办公厅(室)主任有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有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决定任免。
这是因为,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设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室)受秘书长领导,有的地方考
虑秘书长已经成为法定政府组成人员,需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他领导的政府办公厅(室)
就可以不再列入政府组成部门,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也就不是政府组成人员(主任兼任秘书长的除外),不需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而县级人民政府不设秘书长这一职务,鉴于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机构较为庞大、工作综合性强,一般绝大多数县级政府办公室都被列入政府组成部门,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需要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根据需要确定厅、局、委员会、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并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批和报备,上下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立不必对口,同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也不
尽相同,所以,应根据具体的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来确定政府办公厅(室)主任是否需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编辑/李卫锋(lwf 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