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易地交流待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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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易地交流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易地交流管理人员相关待遇标准,参照《xx公司管理人员易地交流待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x委管理的管理人员,二级单位部门总监、部门副总监,三级单位专家,以及二级单位技能大师等高层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易地交流是指因组织工作调配造成夫妻两地分居或离开常住地的情况。
两地分居或离开常住地是指:同一省区内的工作地与常住地相距500公里及以上的;工作地与常住地在不同省区的。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以下情况:
(一)因个人原因申请工作调动的;
(二)退居二线的;
(三)领取市场化薪酬的;
(四)非因公司调整其岗位造成两地分居的;
(五)交流到配偶所在地工作的。
第二章薪酬福利管理
第五条交流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按照调入单位的岗位标准自宣布任职次月起执行。
第六条易地交流管理人员的户籍和“五险一金”关系,按照本
人意愿且在政策允许情况下,可保留在原单位或随转。
如随转的,“五险一金”关系须同步转移、同地缴纳。
单位缴费由调入单位承担。
第三章住房及探亲待遇
第七条住房待遇
易地交流人员在工作地没有住房的,可由任职单位采取不同方
式解决住房问题。
(一)实物周转房。
任职单位有周转性住房、公寓的,应通过
提供周转性住房、公寓解决住房。
易地交流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使用
单位周转性住房的,不得为其市场租赁周转房或发放租房补贴。
(二)货币周转房。
任职单位无周转性住房、公寓的,原则上通过市场租赁周转房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租赁周转房不得租住豪华高档住宅或豪华酒店式公寓。
租金参照标准:西宁地区2500元/月以内,兰州地区3000元/月以内,银川、西安地区3500元/月以内,租金从单位福利费中列支,租赁周转房租金超过标准的部分由易地交流人员个人负担。
周转房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电视通讯费等费用应由易地交流人员个人承担。
周转房租赁合同可由任职单位签订。
易地交流人员在同一城市租赁周转房累计最长期限为6年。
第八条企业提供实物和货币周转房是解决易地交流人
员住房问题的补充措施和福利政策。
公司鼓励并提倡易地交流人员
通过自购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
易地交流人员在任职单位所在地有
商品房的,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情况,已在任职单位所在地购置商品
房的,不再享受企业提供的实物和货币周转房。
第九条探亲待遇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配交流造成易地交流人员与配偶两地分居
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一)探亲次数与时间:易地交流人员每年可利用休息日、节假
日探亲不超过19次(不可跨年度使用)。
探亲时
(含路途时间)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须履行请假手
续。
年内工作调动的易地交流人员,在任职单位按当年剩余月数确定本
人年内探亲次数的上限标准。
(二)探亲地:探亲地一般根据易地交流人员配偶的国内常住地
确定,且每年只能确定一个探亲地。
配偶常住地是指配偶在一个自然
年度内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地方。
(三)交通工具
根据易地交流人员探亲地实际情况,有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服
务的,应当乘坐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派车往返。
(四)探亲路费:由任职单位报销,报销人为易地交流人员本人。
报销
标准参照任职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探亲路费包含探亲时往返机场、车站的市内
交通费用。
受交通限制,由工作现场往返机场、车站的,可由任职单位派车接送。
探亲期间不给予伙食、差旅补助。
第四章其他
第十条易地交流人员任职后一个月内要填写《xx公司易地交流
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该表由本人如实填写,交公司人力资源
部存档。
内容有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填写和报送。
第十一条易地交流人员的相关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对于
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信息的管理人员或未按要求执行规定的单位,
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易地交流的人员,若仍符合享受易地交流待遇规定,可享受周转性住房、探亲路费报销
等待遇。
若已不再符合本规定,不享受易地交流各项待遇。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附件:xx公司易地交流人员信息登记表
xx公司易地交流人员信息登记表
司人力资源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