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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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2021)
一、制定目的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范房地产开发资金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制定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适用范围
永泰县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案》。

四、预售资金的定义
《方案》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含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五、监管部门
由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县金融办、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指导和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六、主要内容
共四点内容,分别是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和用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监管措施、职责分工。

(一)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和用途。

明确了监管范围、使用范围。

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支付该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检测、配套设施等与项目施工相关的费用等。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明确了选择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资金监管额度、拨付审核流程、资金拨付节点等5个环节。

1、关于资金监管额度。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倍,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

县住建局可根据工程造价定额标准的变化或规划设计调整,对项目工程总造价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监管额度。

其中,人工费总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

2、关于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额度。

《办法》第九条规定: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拨付使用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

1、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60%;2、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5%;
3、项目交付使用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5%;
4、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监管银行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三)监管措施。

包括工程监管、预售监管、机构监管、信用监管、银行监管、贷款监管、人员监管。

(四)职责分工。

明确了监管银行、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县人社局等部门的职责。

七、制定程序
本《方案》由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参照《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及周边县市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经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形成送审稿上报永泰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八、实施时间
《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在永泰县范围内实施,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全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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