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王茂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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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王茂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13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王茂艇
【当事人】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王茂艇
【当事人-个人】王茂艇
【当事人-公司】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保胜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保胜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保胜
【代理律所】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王茂艇
【本院观点】王茂艇于2014年4月到四维液压公司工作,其与四维液压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维液压公司称王茂艇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已超过仲裁时效,但其未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而在一审提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自2018年10月1日起焦作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四维液压公司2019年3月、4月、6月支付王茂艇的工资均低于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判决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王茂艇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茂艇于2014年4月到四维液压公司工作,其与四维液压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关于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王茂艇经济补偿金14168元的问题。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茂艇到四维液压公司工作后,四维液压公司未为王茂艇缴纳社会保险费,王茂艇请求解除与四维液压公司的劳动合同、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王茂艇经济补偿金14168元正确。

关于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王茂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200元的问题。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本案中,王茂艇工伤认定为九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
十六个月计算,一审判决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王茂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200元并无不当。

关于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王茂艇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差额16071元的问题。

本院认为,四维液压公司称王茂艇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已超过仲裁时效,但其未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而在一审提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王茂艇因工作遭受伤害,在停工留薪期间,王茂艇的工资待遇不变,一审判决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王茂艇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差额16071元正确。

关于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王茂艇工资差额1189.63元的问题。

本院认为,自2018年10月1日起焦作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四维液压公司2019年3月、4月、6月支付王茂艇的工资均低于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判决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王茂艇工资差额1189.63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四维液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焦作市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4:42: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4月,王茂艇到四维液压公司工作。

2015年10月12日受伤,10月28日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8月恢复上班,2017年6月21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工伤医疗期间,四维液压公司为王茂艇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共计6889元。

王茂艇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为2296元。

王茂艇2019年7月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为2576元。

2017年4月28日,王茂艇和四维液压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执行计时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维液压公司2019年3月支付王茂艇工资1259元,4月支付工资1159元,6月支付工资1189.63元。

后王茂艇(申请人)以四维液压公司(被申请人)拖欠社会保险费、拖欠多个月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6500元(5.5个月×3000元月);2、裁决被申
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200元(4575元月×1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600元(4575元月×8个月);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9年3月、4月、6月的工资5700元,每月按1900元计算;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2月、5月待岗期间生活费3800元,每月按1900元计算;5、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核算的为准);6、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7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36740.84元;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金损失30096元;8、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3000元月×11个月)。

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焦劳人仲案字(2019)第172号仲裁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4日解除;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算的为准);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1189.63元;四、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168元;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6071元;六、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200元;七、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金损失18240元;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四维液压公司不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王茂艇未提起诉讼。

自2018年10月1日起,焦作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

2018年焦作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234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四维液压公司与王茂艇之间系劳动关系,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

因王茂艇未就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仲裁结果,对于仲裁未予支持的部分,不再予以审查。

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别评判如下:一、因四维液压公司未依法为王茂艇缴纳社会保险费,王茂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支
持;仲裁裁决已经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4日解除,符合四维液压公司的要求,予以确认。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2014年4月计算至2019年7月4日,应计算5.5个月。

经济补偿金2576元×5.5个月=14168元。

四维液压公司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王茂艇称四维液压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19年3月、4月、6月的工资,根据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为1189.63元,王茂艇的请求有相应的依据,予以支持。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因王茂艇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十六个月。

王茂艇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计算为:4575元月×16个月=73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三、关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四维液压公司应支付王茂艇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差额16071元。

四维液压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提出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根据以上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涉及缴费数额核定、滞纳金数额核定、是否准许补缴等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王茂艇要求四维液压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五、关于失业保险金损失问题。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
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四维液压公司欠缴王茂艇的失业保险费,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不能证明王茂艇的失业保险费已足额缴纳,应由四维液压公司承担失业保险损失的责任。

双方系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损失应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至王茂艇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出现之日止现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不能认定失业保险损失实际发生,王茂艇可自上述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审上诉人诉称】四维液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判决,并依法改判四维液压公司无需支付王茂艇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福利待遇、工资差额,并确认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赔偿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畴;2、上诉费用由王茂艇承担。

事实和理由:1、四维液压公司与王茂艇之间劳动合同解除系王茂艇单方提出,不是四维液压公司提出,四维液压公司不应支付王茂艇经济补偿金。

第一,一审判决已经判定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不应当作为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王茂艇经济补偿金的事由;第二,当前四维液压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已经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经营状况好转时,及时补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第三、四维液压公司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的相关权益当前并没有受到其他不良影响。

2、四维液压公司不应支付王茂艇停薪留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王茂艇停薪留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2019年7月,王茂艇向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其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已经超出规定的1年期间。

3、四维液压公司不应支付王茂艇工资差额。

王茂艇在四维液压公司处原从事点焊工作(计件工)。

2015年10月12日,王茂艇工作过程中违章操作受伤,经认定为工伤。

考虑到王茂艇伤情,四维液压公司与王茂艇续签计时工劳动合同。

2017年8月,经王茂艇同意,王茂艇再次从事电焊工作,劳动报酬为计件工资。

2019年3月、4月、6月均为计件工资。

因王茂艇懈怠工作,相关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
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评判事实不清,部分错误,判令四维液压承担责任,侵害了四维液压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四维液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王茂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8民终13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迎宾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梁保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胜,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茂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汉,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液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茂艇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四维液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判决,并依法改判四维液压公司无需支
付王茂艇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福利待遇、工资差额,并确认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赔偿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畴;2、上诉费用由王茂艇承担。

事实和理由:1、四维液压公司与王茂艇之间劳动合同解除系王茂艇单方提出,不是四维液压公司提出,四维液压公司不应支付王茂艇经济补偿金。

第一,一审判决已经判定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不应当作为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王茂艇经济补偿金的事由;第二,当前四维液压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已经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经营状况好转时,及时补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第三、四维液压公司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的相关权益当前并没有受到其他不良影响。

2、四维液压公司不应支付王茂艇停薪留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王茂艇停薪留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2019年7月,王茂艇向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其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已经超出规定的1年期间。

3、四维液压公司不应支付王茂艇工资差额。

王茂艇在四维液压公司处原从事点焊工作(计件工)。

2015年10月12日,王茂艇工作过程中违章操作受伤,经认定为工伤。

考虑到王茂艇伤情,四维液压公司与王茂艇续签计时工劳动合同。

2017年8月,经王茂艇同意,王茂艇再次从事电焊工作,劳动报酬为计件工资。

2019年3月、4月、6月均为计件工资。

因王茂艇懈怠工作,相关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评判事实不清,部分错误,判令四维液压承担责任,侵害了四维液压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王茂艇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四维液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四维液压公司和王茂艇解除劳动关系;2、四维液压公司无需支付王茂艇2019年3月、4月、6月工资;3、四维液压
公司无需支付王茂艇2019年2月5月生活费;4、四维液压公司无需支付王茂艇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工资差额;5、确认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赔偿金不属于法院处理范畴;6、四维液压公司无需支付王茂艇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失业金损失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4月,王茂艇到四维液压公司工作。

2015年10月12日受伤,10月28日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8月恢复上班,2017年6月21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工伤医疗期间,四维液压公司为王茂艇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共计6889元。

王茂艇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为2296元。

王茂艇2019年7月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为2576元。

2017年4月28日,王茂艇和四维液压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执行计时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维液压公司2019年3月支付王茂艇工资1259元,4月支付工资1159元,6月支付工资1189.63元。

后王茂艇(申请人)以四维液压公司(被申请人)拖欠社会保险费、拖欠多个月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6500元(5.5个月×3000元/月);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200元(4575元/月×1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600元(4575元/月×8个月);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9年3月、4月、6月的工资5700元,每月按1900元计算;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2月、5月待岗期间生活费3800元,每月按1900元计算;5、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核算的为准);6、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7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36740.84元;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金损失30096元;8、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3000元/月×11个月)。

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焦劳人仲
案字(2019)第172号仲裁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4日解除;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算的为准);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1189.63元;四、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168元;
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6071元;六、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200元;七、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金损失18240元;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四维液压公司不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王茂艇未提起诉讼。

自2018年10月1日起,焦作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

2018年焦作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234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四维液压公司与王茂艇之间系劳动关系,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

因王茂艇未就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仲裁结果,对于仲裁未予支持的部分,不再予以审查。

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别评判如下:一、因四维液压公司未依法为王茂艇缴纳社会保险费,王茂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支持;仲裁裁决已经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4日解除,符合四维液压公司的要求,予以确认。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2014年4月计算至2019年7月4日,应计算5.5个月。

经济补偿金2576元×5.5个月=14168元。

四维液压公司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王茂艇称四维液压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19年3月、4月、6月的工资,根据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四维液压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为1189.63元,王茂艇的请求有相应的依据,予以支持。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因王茂艇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十六个月。

王茂艇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计算为:4575元/月×16个月=73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三、关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四维液压公司应支付王茂艇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差额16071元。

四维液压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提出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根据以上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涉及缴费数额核定、滞纳金数额核定、是否准许补缴等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王茂艇要求四维液压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五、关于失业保险金损失问题。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四维液压公司欠缴王茂艇的失业保险费,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不能证明王茂艇的失业保险费已足额缴纳,应由四维液压公司承担失业保险损失的责任。

双方系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损失应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至王茂艇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出现之日止,现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不能认定失业保险损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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