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考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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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考勤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实施细则》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依照《XX 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XX 县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合用于学校安排的各类教育教学工作 ,合用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合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关于职工劳动纪律、劳动保障的规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教职工应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出勤 ,做到上班时间不串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学校考勤记载分全勤、迟到、早退、旷课、旷工、公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第四条:迟到、早退、旷课、旷工
1、考勤时间
(1)全校统一考勤时间:周一全干会(14 时)、周五政业学习会(14 时)
(2)学校行政考勤时间:XX 时 XX 分至 XX 时 XX 分
(3)班主任、科任教师考勤时间:8 时 40 分至 16 时 55 分
(4)值周行政、教师考勤时间:参照学校值周制度予以考核
(5)外聘员工考勤时间: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根据外聘员工所在岗位实际情况制定考勤时间
2.凡属以下情况考勤为迟到。

(1)未办理请假手续,在规定工作时间后到达工作岗位的
(2)上课铃响后,授课教师未及时到达课堂上课的;
(3)学校统一组织的会议、学习、集体活动 ,在规定时间后到达的;
(4)学校部门、教研组等组织的会议、活动 ,在规定时间后到达的
3、凡属以下情况考勤为早退
(1)未办理请假手续,在规定离岗时间前离开的
(2)下课铃响前,授课教师提前离开学校的
(3)学校统一组织的会议、学习、集体活动 ,未经请假提前离场的;
(4)学校部门、教研组等组织的会议、活动 ,未经请假提前离场的
4、凡属下列情况考勤为旷课
(1)迟到、早退超过 10 分钟者;
(2)上课期间擅高课堂 5 分钟以上的(特殊情况经调查核实后除外);
(3)教职工私自调课,未报经教导处允许的
(4)学校领导查岗时不在岗位的。

5、凡属下列情况按旷工论处。

(1)一个工作日内,旷课 2 节以上的
(2)一个工作日内,学校领导查岗 2 次不在岗位的
(3)工作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的;
(4)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者委托别人请假 ,但未获得有关领导批准而不到岗的
(5)请假期满,不及时销假、续假,而又不到岗的
(6)本人申请调动,在申请或者办理手续期间未经批准而不到岗的
第五条:公假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者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者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者通知请公假。

以下情形均视为公假。

(1)因公出差、家访的
(2)由学校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参加学习、培训、竞赛、会议、考察等活动或者抽调参加其它工作的
(3)办理学校安排的各类暂时事务而暂不在岗的
第六条:事假
数职工若确因本人或者家庭有紧急事务需亲自处理 ,可请事假, 普通每学期累计不超过两周。

以下情形均视为事假
(1)教职工为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需请假的;
(2)非学校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教师自行
参加各种学习、会议、考试等活动的;
(3)因突发事件打电话请假,事后补办了请假手续的。

第七条: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 7 天以下者须持镇卫生院或者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请假 7 天以上者须持县级或者以上医院病历或者诊断证明,按请假批准权限,书面申请病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人条:婚假
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请婚假。

普通婚假 3 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 ,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 10 天。

第九条:产假
1、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 98 天的及出生增加产假 60 天,共计 158 天。

2、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 天。

3、女教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乡镇卫生院以上证明)的,享受 42 天产假。

4、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歇息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按病假处理。

5、产假正值寒暑假,再也不顺延其休假。

第十条:丧假
父母、公婆死亡给假 7 天;岳父母死亡给假 3 天;子女或者配偶死亡给假 14 天。

若丧假期满必须请假者,按普通事假处理。

以上各类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再也不顺延休假日期。

第十条:迟到、早退、旷课、旷工考核为缺勤。

按以下标准考核
1、每迟到、早退一次,当月考核得分扣除 0.5 分;
2、每旷课 1 节,当月考核得分扣除 1 分
3、旷工按以下标准考核:(1)1 年内旷工连续 3 个工作日或者累计 5 个工作日,停发 1 个月绩效工资;连续 5 个工作日或者累计 10 个工作曰,停发 3 个月绩效工资;连续 10 个作日或者累计20 个工作
日,停发 6 个月绩效工资;(2)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停发工资 (含绩效工资 );如未解除聘用合同 ,停发当年绩效工资 ;(3)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公假考核为出勤
第十二条:事假考核为缺勤
1、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像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假期的,停发绩效工资。

2、其他事假 1 月中累计超过 5 个工作日不足 10 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70%计发。

3、事假累计超过年度考核半年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病假考核为缺勤。

按以下标准考核
1、病假 2 个月以内,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70%计发;基本工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4、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5、病休人员在养病期间 ,从事第二职业获取收入的经发现 , 应停发病假期间的工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并给与相应的政纪处分。

6、属于工伤者,休假期间各项工资待遇全发。

第十四条:婚假考核为出勤
第十五条:产假考核为出勤。

接以下标准考核:
1、生育产假期间,计发学月全勤奖、学期全勤奖
2、因流产请产假,考核为出勤
3、女职工放环、取环休假,男、女职工结扎休假考核为出勤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教职工提前结束婚假、产假,因工作需要, 请假教职工提前上班的,所承担教学课时全部按代课费计算。

第十七条:教职工经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考核为出勤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八条:迟到、早退、旷课、旷工的考勤管理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校长出勤情况由县教育局组织考核。

校长因公出差、外出培训等离校一日以上 , 由办公室作好相关外出通知。

2、副校长出勤情况由校长负责考核;中层干部出勤情况由分管校长负责考核。

3、学校统一组织的会议、学习、集体活动出勤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考核记录。

4、班主任出勤情况、教职工在课堂教学期间的出勤情由教导处负责考核记录
5、学校部门、教研组等组织的会议、活动出勤情况由部门领导、教研组组长等负责考核记录。

6、聘用员工出勤情况,由所属部门领导负责考核记录。

7、值周教师出勤情况,由值周行政负责考核记录。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的考勤管理
1、教职工因堵车、天气原因等突发因素导致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或者参加会议、活动 ,可事先通过手机或者短信等方式向所属部门领导汇报 ,由部门领导暂时安排其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每月 2 次及以内不计缺勤,2 次以上按迟到、早退或者旷课考勤
2、女教职工在哺乳期内,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前提下,允许弹性安排到校、离校时间哺乳期按十个月计算
第二十条:公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的考勤管理
1、公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出差时间在半天以内,由教职工本人自行调课,并报教导处备案;出差时间在 1 天及以上,应将出差事由及行程通知办公室,作好出差登记,通知教导处安排代课。

2、考勤时间内,教职工因私需请假高校半天,须到办公室作好外出登记,请假离校半天应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不得做违法乱纪和影响学校声誉的事,如需调课需报教导处允许。

3、请事假、病假,须由教职工本人到办公室领取请假登记表, 填写请假天数及请假事由,请病假需附具病历、处方或者医院证明 , 经办公室初核,相关领导批准允许后,通知教导处作好请假期间的代课安排,返岗后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4,因突发原因,病情原因不能事先办理事假、病假手续 ,可事先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允许后须在返校 2 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情况,否则视为旷工。

5、请婚假,产假、丧假须由本人申请,到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由办公室按照像关规定初步核定请假天数 ,报校长批准允许后,通知教导处作好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各考勤负责人应通过定期检查、抽查、调阅视频监控录相、公开点名等方式 ,认真做好考勤记录,每学月办公室
汇总,提交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考核 ,公示当月出勤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各考勤负责人应如实做好考勤记录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考勤原则。

学校领导不定期进行巡视抽查 ,如发现考勤记录有不全、不实、不公等现象,追究相关考勤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出勤记录是发放当月全勤奖的依据 ,并作为年终考评、考核等级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本考核细则内容如与政府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有冲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勤打卡。

合用于在校人员,上班时间规定:上午8:40-11:20,下午 14:00-16:55,日打卡 4 次,每周实行 5 天工作周制度(特殊情况特殊计算)
迟到、早退、忘打卡、旷工的管理
1、迟到、早退
1.1 如无原于是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能到岗的,晚到 10 分钟以内视为迟到;晚到 30 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1.2 赋予每人每月 3 次迟到、早退、缺卡免罚,当月迟到超过3 次,开始扣分;
1.3 如无工作原因或者未经部门领导允许而未到规定下班时

提前离岗的,视为早退,早退 30 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2、忘打卡
2.1 实际按时上班但忘记打卡的,可在当日或者 3 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卡,每月申请补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2.2 实际迟到未打卡的,一律不得正常补卡
2.3 补卡一律由本人亲自在钉钉上操作补卡申请并由上级领导审批方可有效,未审批或者退回者按无出勤处理
2.4 早打卡导致系统显示早退的,不允许超过 2 次,超过 2 次的及以上的,每次按漏卡一次计算,不计早退;
2.5 销假上班的,必须打上班卡,下班后可打下班卡,否则按漏卡一次处理
3、旷工
3.1 未经批准或者故意不打卡而显示旷工的、请假假期超期未回且未续假者、超期时间也做旷工处理。

旷工最小记录单位为1 天,不足 1 天的按照 1 天计算。

旷工管理办法按照第四条第五款“旷工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签到考核标准如下
1.合用范围:凡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须签到
2.因公外出:工作时间离开设定的常驻办公地点 (巡查或者公务外出),巡视途中或者每到达一处办事目的地,需“签到”一次
3.除以上情形外 ,其余工作期间不需要签到 ;请(休)假期间不
允许签到;
4.使用方法:用手机点击“钉钉”软件一“工作” - “签到”后:(1)在“备注”栏内填写外出办事地点或者事项。

(2)在“签到”内用相机拍摄该地点显著标注的照片上传 (在该软件内拍摄的照
片自带日期姓名等水印)。

第二十七条:浮现打卡人未到校或者早退离校 ,留有打卡手机
委托他人代打卡的。

打卡人按旷工处理,受委托人扣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校委会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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