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聘用制工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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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聘用制工人管理制度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好聘用制工人(简称临时工),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聘用制工人的管理
(一)学校对聘用制工人实行校办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制工人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用人员,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校办公会讨论通过。
2、使用部门经学校批准后推荐聘用制工人,面试、商谈合同后报学校审批。
3、校办负责检查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相关资格证。
并根据使用部门意见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聘用制工人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
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聘用制工人工作情况,对聘用制工人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列出当月工资发放标准交总务处。
2、总务处统一发放工资。
3、每学期由分管部门根据聘用制工人工作情况上报效益工资放量,由总务处统一发放。
(三)分管部门管理要求
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聘用制工人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2、对聘用制工人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作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误,应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除,并在效益工资中进行扣罚。
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3、聘用制工人工作失误或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
如对聘用制工人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聘用制工人聘用条件
(一)聘用制工人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所聘聘用制工人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提供肝功能等传染病检查证明。
三、聘用合同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
四、聘用制工人待遇
(一)聘用制工人寒暑假照常上班。
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
一年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学校视情况发放适当的福利。
(二)聘用制工人工资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聘用制工人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由总务处发放加班津贴。
五、聘用制工人在聘用期内须交本人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履约押金,签订合同由校方统一收取,解聘后退回。
六、聘用制工人在聘用期间,辞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告,否则扣除履约金。
学校解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足月的发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足月的,除发足本月工资,另再加半个月工资。
七、聘用制工人在聘用期间内发生违法违纪情况,立即辞退,辞退后不退回履约金,不执行第六条。
附件:聘用制工人岗位说明(列表)
1
安稳处分管
门卫及保安、自行车管理员 2
校办分管
办公楼保洁员、司机
3
政教处分管
教学楼保洁员、校医、校园保洁员
4
总务处分管
花工、水电工、图书楼保洁员、保管员 5
勤工办分管
打印室文员 6
督导室分管
图书管理员
如出现交叉使用,由上述分管部门协商。